宋书 · 卷十二 · 志第二 · 历中

南北朝 · 沈约
夫天地之所贵者生也,万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穷神,无幽不察,是以动作云为,皆应天地之象。古先圣哲,拟辰极,制浑仪。夫阴阳二气,陶育群品,精象所寄,是为日月。群生之性,章为五才,五才之灵,五星是也。历所以拟天行而序七耀,纪万国而授人时。黄帝使大挠造六甲,容成制历象,羲和占日,常仪占月。少昊氏有凤鸟之瑞,以鸟名官,而凤鸟氏司历。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尧复育重黎之后,使治旧职,分命羲和,钦若昊天。故《虞书》曰“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后授舜,曰“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革制,而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万物群生,蒙其利泽。三王既谢,史职废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历之过。秦兼天下,自以为水德,以十月为正,服色上黑。 汉兴,袭秦正朔,北平侯张苍首言律历之事,以《颛顼历》比于六历,所失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废坏,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乃诏遂等造汉历。选邓平、长乐司马可及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运算转历。其法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闳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以平为太史丞。至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以为元年用黄帝《调历》,“令阴阳不调,更历之过”。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气。又诏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尽五年。寿王课疏远。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效劾寿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时,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作《三统历》以说《春秋》,属辞比事,虽尽精巧,非其实也。班固谓之密要,故汉《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历,虽六元不同,分章或异,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数时,考其远近,率皆六国及秦时有人所造。其术斗分多,上不可检于《春秋》,下不验于汉、魏,虽复假称帝王,只足以惑时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朱浮上言历纪不正,宜当改治,时所差尚微,未遑考正。明帝永平中,待诏杨岑、张盛、景防等典治历,但改易加时弦望,未能综校历元也。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宿度相觉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历编欣、李梵等综核意状。遂下诏书称“《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史官用《太初》邓平术,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缪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则《四分》之立春日也。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逆。用望平和,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傥获咸熙”于是《四分法》施行。黄帝以来诸历以为冬至在牵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官漏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以晷景为刻,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载于《续汉律历志》。安帝延光三年,中谒者亶诵上书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云当复用《太初》。尚书郎张衡、周兴皆审历,数难诵、丰,或不能对,或云失误。衡等参案仪注,考往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诏下公卿详议。太尉恺等参议“《太初》过天一度,月以晦见西方。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与天相应,合图谶,可施行”议者不同。尚书令忠上奏“天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以非易是”亶等遂寝。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等言“历元不正,故盗贼为害。历当以甲寅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经纬明文”诏下三府,与儒林明道术者详议。群臣会司徒府集议。议郎蔡邕曰“历数精微,术无常是。汉兴承秦,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岁,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岁,孝章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申为非,甲寅为是。按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各自有元。光、晃所援,则殷历元也。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汉历,杂候清台,课在下第。《太初》效验,无所漏失。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故延光中,亶诵亦非《四分》,言当用甲寅元,公卿参议,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术。今术之不能通于古,亦犹古术不能下通于今也。又光、晃以《考灵耀》为本,二十八宿度数至日所在,错异不可参校。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岁,而光、晃言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元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三公从邕议,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书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历数之术,若心所不达,虽复通人前识,无救其为敝也。是以多历年岁,未能有定。《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积代不悟,徒云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谶纬,遂关治乱,此之为蔽,亦已甚矣。刘歆《三统法》尤复疏阔,方于《四分》,六千余年又益一日。扬雄心惑其说,采为《太玄》,班固谓之最密,著于《汉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施行百有余年”。曾不忆刘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历,几乎不知而妄言欤。 光和中,谷城门候刘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阔,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造《乾象法》。又制迟疾历以步月行。方于《太初》、《四分》,转精微矣。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一千二百五为斗分。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正历明时。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按三公议,皆综尽曲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璇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合于事宜”奏可。明帝时,尚书郎杨伟制《景初历》,施用至于晋、宋。古之为历者,邓平能修旧制新,刘洪始减《四分》,又定月行迟疾,杨伟斟酌两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积分设差,以推合朔月蚀。此三人,汉、魏之善历者,然而洪之迟疾,不可以检《春秋》。伟之五星,大乖于后代,斯则洪用心尚疏,伟拘于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历数,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祭祠、烝尝,巡狩、搜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杨伟表曰“臣揽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后之代,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者,历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食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巳,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章岁,十九。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馀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纪日岁中,十二。气法,十二。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通法,四十七。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二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斗分,四百五十五。甲子纪第一: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甲戌纪第二: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甲申纪第三: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甲午纪第四: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甲辰纪第五: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迟疾差率,一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甲寅纪第六: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年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大馀,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千二百四十二。间限千二百四十八。〕冬至,十一月中。〔限数千二百五十四。间限千二百四十五。〕小寒,十二月节。〔限数千二百三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三。间限千一百九十二。〕立春,正月节。〔限数千一百七十二。间限千一百三十七。〕雨水,正月中。〔限数千一百一十二。间限千九十三。〕 惊蛰,二月节。〔限数千六十五。间限千二十六。〕春分,二月中。〔限数千八。间限九百七十九。〕清明,三月节〔限数九百五十一。间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数九百。间限八百七十九。〕立夏,四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七。间限八百四十。〕小满,四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二。间限八百一十三。〕 芒种,五月节。〔限数八百。间限七百九十九。〕夏至,五月中。〔限数七百九十八。间限八百。〕小暑,六月节。〔限数八百五。间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五。间限八百四十二。〕立秋,七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九。间限八百八十三。〕处暑,七月中。〔限数九百七。间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节。〔限数九百六十二。间限九百九十二。〕秋分,八月中。〔限数千二十一。间限千五十一。〕寒露,九月节。〔限数千八十。间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数千一百三十三。间限千一百五十七。〕立冬,十月节。〔限数千一百八十一。间限千一百九十八。〕小雪,十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没灭术曰:因冬至积日有小余者,加积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除之,所得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即去年冬至后没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满没法得一,从大余,命如前。小余尽,为灭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纪,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小余不足减者,减大余一,加纪法。小分不足减者,减小余一,加气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万九十一,满元法从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 推日度术曰:以纪法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度从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推月度术曰:以月周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法,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满纪法得一度,则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夕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术曰: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度分,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经斗除其分,则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满二从小分,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数满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术曰: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数以下,入交限数以上者,朔则交会,望则月蚀。推合朔交会月蚀月在日道表里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倍会通去之,余不满会通者,纪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纪首里,天正合朔月在里。满会通去之,表在里,里在表。 求次月,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加里满在表,加表满在里。先交会后月蚀者,朔在表则望在表,朔在里则望在里。先月蚀后交会者,看食月朔在里则望在表,朔在表则望在里。交会月蚀如朔望会数以下,则前交后会。如入交限数以上,则前会后交。其前交后会近于限数者,则豫伺之前月。前会后交近于限数者,则后伺之后月。 求去交度术曰:其前交后会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却去交度也。其前会后交者,以去交度分减会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前去交度,余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虽交不蚀也。十以下是蚀,十以上亏蚀微少,光晷相及而已。亏之多少,以十五为法。 求日蚀亏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南角起。其月在内道,先交后会者,亏食西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食东北角起。亏食分多少,如上以十五为法。会交中者,蚀尽。月蚀在日之冲,亏角与上反也。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月行分 一日 十四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积分一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 二百七十七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积分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一 二百七十四 四日 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积分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一 二百七十一 五日 十四度一分 益十三 盈积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 二百六十七 六日 十三度十四分 益七 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 二百六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损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五十四 八日 十三度一分 损六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四十八 九日 十二度十六分 损十 盈积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 二百四十四 十日 十二度十三分 损十三 盈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四十一 11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积分三十五万一千四十三 二百三十九 12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积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 二百三十六 13日 十二度五分 损二十一 盈积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 二百三十三 14日 十二度三分 损二十三 盈积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二百三十一 15日 十二度五分 益二十一 缩初 二百三十三 16日 十二度七分 益十九 缩积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 二百三十五 17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积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 二百三十七 18日 十二度十二分 益十四 缩积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 二百四十 19日 十二度十五分 益十一 缩积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 二百四十三 20日 十二度十八分 益八 缩积分三十七万三千八百三十八 二百四十六 21日 十三度三分 益四 缩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五十 22日 十三度七分 损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四 23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九 24日 十三度十八分 损十一 缩积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 二百六十五 25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积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二 二百七十一 26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积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 二百七十七 27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四 缩积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 二百七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 缩积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 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626 有小分626 有小分226 推合朔交会月蚀入迟疾历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迟疾差率之数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者,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率损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东方七十五度 中节 日所在度 日行黄道去极度 日中晷景冬至〔十一月中〕斗二十一〔少〕 百一十五度 丈三尺 小寒〔十二月节〕女二〔少〕 百一十三〔强〕 丈二尺三寸大寒〔十二月中〕虚五〔半弱〕 百一十〔太弱〕 丈一尺 立春〔正月节〕 危十〔太弱〕 百六〔少弱〕 九尺六寸 雨水〔正月中〕 室八〔太强〕 百一〔强〕 七尺九寸〔五分〕 惊蛰〔二月节〕 壁八〔强〕 九十五〔强〕 六尺五寸 春分〔二月中〕 奎十四〔少强〕 八十九〔少强〕 五尺二寸〔五分〕 清明〔三月节〕 胃一〔半〕 八十三〔少弱〕 四尺一寸〔五分〕 谷雨〔三月中〕 昴二〔太〕 七十七〔太强〕 三尺二寸 立夏〔四月节〕 毕六〔太〕 七十三〔少弱〕 二尺五寸〔二分〕 小满〔四月中〕 参四〔少弱〕 六十九〔太〕 尺九寸〔八分〕 芒种〔五月节〕 井十〔半弱〕 六十七〔少弱〕 尺六寸〔八分〕夏至〔五月中〕 井二十五〔半强〕六十七〔强〕 尺五寸小暑〔六月节〕 柳三〔太强〕 六十七〔太强〕 尺七寸 大暑〔六月中〕 星四〔强〕 七十 二尺 立秋〔七月节〕 张十二〔少〕 七十三〔半强〕 二尺五寸〔五分〕 处暑〔七月中〕 翼九〔半〕 七十八〔半强〕 三尺三寸〔三分〕 白露〔八月节〕 轸六〔太〕 八十四〔少强〕 四尺三寸〔五分〕 秋分〔八月中〕 角五〔弱〕 九十〔半强〕 五尺五寸 寒露〔九月节〕 亢八〔半弱〕 九十六〔太强〕 六尺八寸〔五分〕 霜降〔九月中〕 氐十四〔少强〕 百二〔少强〕 八尺四寸立冬〔十月节〕 尾四〔半强〕 百七〔少强〕 丈 小雪〔十月中〕 箕一〔太强〕 百一十一〔弱〕 丈一尺四寸 大雪〔十一月节〕斗六 百一十三〔太强〕 丈二尺五寸〔六分〕 中节 昼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 明中星 冬至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弱〕 亢二〔少强〕 小寒 四十五〔八分〕 五十四〔二分〕 娄六〔半强〕 氐七〔强〕 大寒 四十六〔八分〕 五十三〔二分〕 胃十一〔太强〕 心〔半〕 立春 四十八〔六分〕 五十一〔四分〕 毕五〔少弱〕 尾七〔半弱〕 雨水 五十〔八分〕 四十九〔二分〕 参六〔半弱〕 箕〔半弱〕 惊蛰 五十三〔三分〕 四十六〔七分〕 井十七〔少弱〕 斗初〔少〕 春分 五十五〔八分〕 四十四〔二分〕 鬼四 斗十一〔弱〕 清明 五十八〔三分〕 四十一〔七分〕 星四〔太〕 斗二十一〔半〕 谷雨 六十〔五分〕 三十九〔五分〕 张十七 牛六〔半〕 立夏 六十二〔四分〕 三十七〔六分〕 翼十七〔太〕 女十〔少弱〕 小满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角〔太弱〕 危〔太弱〕 芒种 六十四〔九分〕 三十五〔一分〕 亢五〔太〕 危十四〔强〕 夏至 六十五 三十五 氐十二〔少弱〕 室十二〔强〕 小暑 六十四〔七分〕 三十五〔三分〕 尾一〔太强〕 奎二〔太强〕 大暑 六十三〔八分〕 三十六〔二分〕 尾十五〔半强〕 娄三〔太〕 立秋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九〔太强〕 胃九〔太弱〕 处暑 六十〔二分〕 三十九〔八分〕 斗十〔少〕 毕三〔太〕 白露 五十七〔八分〕 四十二〔二分〕 斗二十一〔强〕 参五〔少强〕 秋分 五十五〔二分〕 四十四〔八分〕 牛五〔少〕 井十六〔少强〕 寒露 五十二〔六分〕 四十七〔四分〕 女七〔太〕 鬼三〔少强〕 霜降 五十〔三分〕 四十九〔七分〕 虚六〔太〕 星三〔太〕 立冬 四十八〔二分〕 五十一〔八分〕 危八〔强〕 张十五〔太强〕 小雪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室三〔半强〕 翼十五〔太〕 大雪 四十五〔五分〕 五十四〔五分〕 壁〔半强〕 轸十五〔少强〕 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强。所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以一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馀为月馀。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馀,以六十去大馀,馀为星合朔大馀。大馀之馀为朔小馀。以通数乘月馀,以合月法乘朔小馀,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馀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以朔小馀减日法,馀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馀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馀则度馀。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馀则度馀。 【木】:合终岁数,千二百五十五。合终合数,千一百四十九。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十三。月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朔大馀,二十三。朔小馀,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日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朔虚分,四百六十六。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度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合月数,二十六。月馀,二万三。 朔大馀,四十七。朔小馀,三千六百二十七。入月日,十三。日馀,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斗分,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行星度,五十。度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合月数,十二。 月馀,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朔大馀,五十四。朔小馀,千六百七十四。入月日,二十四。 日馀,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斗分,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行星度,十二。 度馀,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金】:合终岁数,千九百七。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合月数,九。月馀,四万三百一十。朔大馀,二十五。 朔小馀,三千五百三十五。入月日,二十七。日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朔虚分,千二十四。 斗分,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行星度,二百九十二。度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数,万一千七百八十九。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合月数,一。 月馀,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朔大馀,二十九。朔小馀,二千四百一十九。入月日,二十八。 日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行星度,五十七。 度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合馀。以合终合数减合馀,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馀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馀各乘积合,馀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馀。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馀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馀以岁中去之,馀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馀。以六十去积日,馀为大馀,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馀,合月法乘朔小馀,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馀。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馀,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合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馀加月馀,馀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馀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求后合朔,以朔大小馀数加合朔月大小馀,其月馀上成月者,又加大馀二十九,小馀一千四百一十九,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命如前法。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馀加入月日及馀,馀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馀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馀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馀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以法伏日度馀,加星合日度馀,馀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馀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 凡五星行天,迟疾留逆,虽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顺,难以术推。月之行天,犹有迟疾,况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进退有率,不迟不疾,不外不内,人君德也。 求木合终岁数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终之日,内分,周天除之,即得也。求木合终合数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满纪法,所得复以周天除之,即得。五星皆放此也。 魏黄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岁,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伟上” 刘氏在蜀,不见改历,当是仍用汉《四分法》。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字公河。故孙氏用《乾象历》,至于吴亡。 晋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气而奉其囗终,晋于五行之次应尚金,金生于己,事于酉,终于丑,宜祖以酉日,腊以丑日。改《景初历》为《泰始历》”奏可。 史臣按,邹衍五德,周为火行。衍生在周时,不容不知周氏行运。且周之为历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国也。周之火木,其事易详。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之说。邹衍以相胜立体,刘向相生为义。据以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假使即刘向之说,周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运。若不相胜,则克木者金。相生则木实生火。秦氏乃称水德,理非谬然,斯则刘氏所证为不值矣。臣以为张苍虽是汉臣,生与周接,司秦柱下,备睹图书。且秦虽灭学,不废术数,则有周遗文虽不毕在,据汉水行,事非虚作。贾谊《取秦》云“汉土德”盖以是汉代秦。详论二说,各有其义。张苍则以汉水胜周火,废秦不班五德。贾谊则以汉土胜秦水,以秦为一代。论秦、汉虽殊,而周为火一也。然则相胜之义,于事为长。若同苍黜秦,则汉水、魏土、晋木、宋金。若同贾谊《取秦》,则汉土、魏木、晋金、宋火也。难者云“汉高断蛇而神母夜哭,云赤帝子杀白帝子,然则汉非火而何”斯又不然矣。汉若为火,则当云赤帝,不宜云赤帝子也。白帝子又何义况乎。盖由汉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则汉以土为赤帝子,秦以水德为白帝子也。难者又曰“向云五德相胜,今复云土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行自有相胜之义,自有相生之义。不得以相胜废相生,相生废相胜也。相胜者,以土胜水耳。相生者,土自火子,义岂相关” 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黄帝之子曰累祖,好远游,死道路,故祀以为道神。合《祖赋序》曰:汉用丙午,魏用丁未,晋用孟月之酉。曰莫识祖之所由。说者云祈请道神,谓之祖有事于道者,君子行役,则列之于中路,丧者将迁,则称名于阶庭。或云,百代远祖,名谥凋灭,坟茔不复存于铭表,游魂不得托于庙祧,故以初岁良辰,建华盖,扬彩旌,将以招灵爽,庶众祖之来凭云尔。 晋江左时,侍中平原刘智,推三百年斗历改宪,以为《四分法》三百年而减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饰以浮说,以扶其理。江左中领军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岁在甲子,善其术,欲以九万七千岁之甲子为开辟之始,何承天云“悼于立意”者也。《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汉《四分法》,是以渐就乖差。其推五星,则甚疏阔。晋江左以来,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犹有前却。 宋太祖颇好历数,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性顽惰,少所关解。自昔幼年,颇好历数,耽情注意,迄于白首。臣亡舅故秘书监徐广,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历》,每记其得失。自太和至泰元之末,四十许年。臣因比岁考校,至今又四十载。故其疏密差会,皆可知也。 夫圆极常动,七曜运行,离合去来,虽有定势,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连日累岁,积微成著。是以《虞书》著钦若之典,《周易》明治历之训,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也。汉代杂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课日所在,虽不可见,月盈则蚀,必当其冲,以月推日,则躔次可知焉。舍易而不为,役心于难事,此臣所不解也。 《尧典》云“日永星火,以正仲夏”。今季夏则火中。又“宵中星虚,以殷仲秋”。今季秋则虚中。尔来二千七百馀年,以中星检之,所差二十七八度。则尧冬令至,日在须女十度左右也。汉之《太初历》,冬至在牵牛初,后汉《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斗二十一。臣以月蚀检之,则《景初》今之冬至,应在斗十七。又史官受诏,以土圭测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馀。从来积岁及交州所上,检其增减,亦相符验。然则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天之南至,日在斗十三四矣。此则十九年七闰,数微多差。复改法易章,则用算滋繁,宜当随时迁革,以取其合。案《后汉志》,春分日长,秋分日短,差过半刻。寻二分在二至之间,而有长短,因识春分近夏至,故长。秋分近冬至,故短也。杨伟不悟,即用之,上历表云“自古及今,凡诸历数,皆未能并己之妙”何此不晓,亦何以云。是故臣更建《元嘉历》,以六百八为一纪,半之为度法,七十五为室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雨水为气初,以诸法闰馀一之岁为章首。冬至从上三日五时。日之所在,移旧四度。又月有迟疾,合朔月蚀,不在朔望,亦非历意也。故元嘉皆以盈缩定其小馀,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圣哲,先天不违,劬劳庶政,寅亮鸿业,究渊思于往籍,探妙旨于未闻,穷神知化,罔不该览。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穴。伏愿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谬有可采,庶或补正阙谬,以备万分。 诏曰“何承天所陈,殊有理据。可付外详之”太史令钱乐之、兼丞严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领国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历法》,以月蚀检今冬至日在斗十七,以土圭测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诏使付外检署。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蚀,土圭测影,检署由来用伟《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少。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丑初始蚀,到四唱蚀既,在营室十五度末。《景初》其日日在轸三度。以月蚀所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翼十五度半。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蚀既,在鬼四度。《景初》其日日在女三。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牛六度半。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蚀,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景初》其日日在斗二十五。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斗二十二度半。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蚀,加时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蚀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斗十六度许。《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考取其冲,其日日应在井二十。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蚀,到三唱蚀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景初》其日在房二。以冲考之,则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凡此五蚀。以月冲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并不在斗二十一度少,并在斗十七度半间,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测影。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后阴不见影。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极长。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极长。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后并阴不见。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极长。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极长。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极长。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极长。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极长。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后阴不见影。寻校前后,以影极长为冬至,并差三日。以月蚀检日所在,已差四度。土圭测影,冬至又差三日。今之冬至,乃在斗十四间,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馀,于推交会时刻虽审,皆用盈缩,则月有频三大、频二小,比旧法殊为异。旧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公羊传》所谓“或失之前,或失之后”。愚谓此一条自宜仍旧。 员外散骑郎皮延宗又难承天“若晦朔定大小馀,纪首值盈,则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承天乃改新法依旧术,不复每月定大小馀,如延宗所难,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历改宪,经国盛典,爰及汉、魏,屡有变革。良由术无常是,取协当时。方今皇猷载晖,旧域光被,诚应综核晷度,以播维新。承天历术,合可施用。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历》”诏可。
写景 思乡 唐诗三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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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曰“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夫仁义者,合君亲之至理,实忠孝之所资。虽义发因心,情非外感,然企及之旨,圣哲诒言。至于风漓化薄,礼违道丧,忠不树国,孝亦愆家,而一世之民,权利相引。仕以势招,荣非行立,乏翱翔之感,弃舍生之分。霜露未改,大痛已忘于心,名节不变,戎车遽为其首。斯并斩训之理未弘,汲引之途多阙。若夫情发于天,行成乎己,损躯舍命,济主安亲,虽乘理暗至,匪由劝赏,而宰世之人,曾微诱激。乃至事隐闾阎,无闻视听,故可以昭被图篆,百不一焉。今采缀湮落,以备阙文云尔。 龚颖,遂宁人也。少好学,益州刺史毛璩辟为劝学从事。璩为谯纵所杀,故佐吏并逃亡,颖号哭奔赴,殡送以礼。纵后设宴延颖,不获已而至。乐奏,颖流涕起曰“北面事人,亡不能死,何忍闻举乐,蹈迹逆乱乎”纵大将谯道福引出,将斩之。道福母即颖姑,跣出救之,故得免。纵既僭号,备礼征,又不至。乃收颖付狱,胁以兵刃,执志弥坚,终无回改。至于蜀平,遂不屈节。 其后刺史至,辄加辟引,历府参军,州别驾从事史。太祖元嘉二十四年,刺史陆征上表曰“臣闻运缠明夷,则艰贞之节显。时属栋桡,则独立之操彰。昔之元兴,皇纲弛紊,谯纵乘衅,肆虐巴、庸,害杀前益州刺史毛璩,窃据蜀土,涪、岷士庶,怵迫受职。璩故吏袭颖,独秉身贞白,抗志不挠,殡送旧君,哀敬尽礼,全操九载,不染伪朝。纵虽残凶,犹重义概,遂延以旌命,劫以兵威。颖忠诚奋发,辞色方壮,虽桎梏在身,践危愈信其节。白刃临颈,见死不更其守。若王蠋之抗辞燕军,同周苛之肆詈楚王,方之于颖,蔑以加焉。诚当今之忠壮,振古之遗烈。而名未登于王府,爵犹齿于乡曹,斯实边氓远土,所为于邑。臣过叨恩私,宣风万里,志存砥竭,有怀必闻,故率愚悫,举其所知。追惧纰妄,伏增悚栗”颖遂不被朝命,终于家。 刘瑜,历阳人也。七岁丧父,事母至孝。年五十二,又丧母,三年不进盐酪,号泣昼夜不绝声。勤身运力,以营葬事。服除后,二十余年布衣蔬食,言辄流涕。常居墓侧,未尝暂违。太祖元嘉初,卒。 贾恩,会稽诸暨人也。少有志行,为乡曲所推重。元嘉三年,母亡,居丧过礼。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桓氏号哭奔救,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及桓俱见烧死。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三世。追赠天水部显亲县左尉。 郭世道,会稽永兴人也。生而失母,父更娶,世道事父及后母,孝道淳备。年十四,又丧父,居丧过礼,殆不胜丧。家贫,无产业,佣力以养继母。妇生一男,夫妻共议曰“勤身供养,力犹不足,若养此儿,则所费者大”乃垂泣瘗之。母亡,负土成坟,亲戚咸共赙助,微有所受。葬毕,佣赁倍还先直。服除后,哀戚思慕,终身如丧者,以为追远之思,无时去心,故未尝释衣欿仁厚之风,行于乡党,邻村小大,莫有呼其名者。尝与人共于山阴市货物,误得一千钱,当时不觉,分背方悟。请其伴求以此钱追还本主,伴大笑不答。世道以己钱充数送还之,钱主惊叹,以半直与世道,世道委之而去。元嘉四年,遣大使巡行天下,散骑常侍袁愉表其淳行,太祖嘉之,敕郡榜表闾门,蠲其税调,改所居独枫里为孝行焉。太守孟顗察孝廉,不就。 子原平,字长泰,又禀至行,养亲必己力。性闲木功,佣赁以给供养。性谦虚,每为人作匠,取散夫价。主人设食,原平自以家贫,父母不办有肴味,唯飧盐饭而已。若家或无食,则虚中竟日,义不独饱。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爨。父抱笃疾弥年,原平衣不解带,口不尝盐菜者,跨积寒暑。又未尝睡卧。父亡,哭踊恸绝,数日方苏。以为奉终之义,情礼所毕,营圹凶功,不欲假人。本虽智巧,而不解作墓,乃访邑中有营墓者,助人运力,经时展勤,久乃闲练。又自卖十夫,以供众费。窀穸之事,俭而当礼,性无术学,因心自然。葬毕,诣所买主,执役无懈,与诸奴分务。每让逸取劳,主人不忍使,每遣之,原平服勤,未曾暂替。所余私夫,佣赁养母,有余聚以自赎。本性智巧,既学构冢,尤善其事,每至吉岁,求者盈门。原平所赴,必自贫始,既取贱价,又以夫日助之。父丧既终,自起两间小屋,以为祠堂。每至节岁烝尝,于此数日中,哀思,绝饮粥。父服除后,不复食鱼肉。于母前,示有所啖,在私室,未曾妄尝。自此迄终,三十余载。高阳许瑶之居在永兴,罢建安郡丞还家,以绵一斤遗原平。原平不受,送而复反者前后数十。瑶之乃自往曰“今岁过寒,而建安绵好,以此奉尊上下耳”原平乃拜而受之。及母终,毁瘠弥甚,仅乃免丧。墓前有数十亩田,不属原平,每至农月,耕者恒裸袒,原平不欲使人慢其坟墓,乃贩质家资,贵买此田。三农之月,辄束带垂泣,躬自耕垦。每出市卖物,人问几钱,裁言其半,如此积时,邑人皆共识悉,辄加本价与之。彼此相让,欲买者稍稍减价,要使微贱,然后取直。居宅下湿,绕宅为沟,以通淤水。宅上种少竹,春月夜有盗其笋者,原平偶起见之,盗者奔走坠沟。原平自以不能广施,至使此人颠沛,乃于所植竹处沟上立小桥,令足通行,又采笋置篱外。邻曲惭愧,无复取者。 太祖崩,原平号哭致恸,日食麦料一枚,如此五日。人或问之曰“谁非王民,何独如此”原平泣而答曰“吾家见异先朝,蒙褒赞之赏,不能报恩,私心感恸耳”又以种爪为业。世祖大明七年大旱,瓜渎不复通船,县官刘僧秀愍其穷老,下渎水与之。原平曰“普天大旱,百姓俱困,岂可减溉田之水,以通运瓜之船”乃步从他道往钱唐货卖。每行来,见人牵埭未过,辄迅楫助之。己自引船,不假旁力。若自船已渡,后人未及,常停住须待,以此为常。尝于县南郭凤埭助人引船,遇有相斗者,为吏所录,闻者逃散,唯原平独住。吏执以送县,县令新到,未相谙悉,将加严罚。原平解衣就罪,义无一言。左右小大咸稽颡请救,然后得免。由来不谒官长,自此以后,乃修民敬。 太守王僧郎察教廉,不就。太守蔡兴宗临郡,深加贵异,以私米馈原平及山阴朱百年妻,教曰“秩年之贶,著自国书,饩贫之典,有闻甲令。况高柴穷老,莱妇屯暮者哉。永兴郭原平世禀孝德,洞业储灵,深仁绝操,追风旷古,栖贞处约,华耇方严。山阴朱百年道终物表,妻孔耋齿孀居,窭迫残日,钦风抚事,嗟慨满怀。可以帐下米,各饷百斛”原平固让频烦,誓死不受。人或问曰“府君嘉君淳行,敏君贫老,故加此赡,岂宜必辞”原平曰“府君若以吾义行邪,则无一介之善,不可滥荷此赐。若以其贫老邪,耋齿甚多,屡空比室,非吾一人而已”终不肯纳。百年妻亦辞不受。 会稽贵重望计及望孝,盛族出身,不减秘、著。太宗泰始七年,兴宗欲举山阴孔仲智长子为望计,原平次息为望孝。仲智会土高门,原平一邦至行,欲以相敌。会太宗别敕用人,故二选并寝。泰豫元年,兴宗征还京师,表其殊行,宜举拔显选,以劝风俗。举为太学博士。会兴宗薨,事不行。明年,元徽元年,卒于家。原平少长交物,无忤辞于人,与其居处者数十年,未尝见喜愠之色。三子一弟,并有门行。长子伯林,举孝廉,次子灵馥,儒林祭酒,皆不就。 严世期,会稽山阴人也。好施慕善,出自天然。同里张迈三人,妻各产子,时岁饥俭,虑不相存,欲弃而不举。世期闻之,驰往拯救,分食解衣,以赡其乏,三子并得成长。同县俞阳妻庄年九十,庄女兰七十,并各老病,单孤无所依,世期衣饴之二十余年,死并殡葬。宗亲严弘、乡人潘伯等十五人,荒年并饿死,露骸不收,世期买棺器殡埋,存育孩幼。山阴令何曼之表言之。元嘉四年,有司奏榜门曰“义行严氏之闾”,复其身徭役,蠲租税十年。 吴逵,吴兴乌程人也。经荒饥馑,系以疾疫,父母兄弟嫂及群从小功之亲,男女死者十三人。逵时病困,邻里以苇席裹之,埋于村侧。既而逵疾得瘳,亲属皆尽,唯逵夫妻获全。家徒壁立,冬无被绔,昼则庸赁,夜则伐木烧砖,此诚无有懈倦。逵夜行遇虎,虎辄下道避之。期年中,成七墓,葬十三棺。邻里嘉其志义,葬日悉出赴助,送终之事,亦俭而周礼。逵时逆取邻人夫直,葬毕,众悉以施之。逵一无所受,皆佣力报答焉。太守张崇之三加礼命,太守王韶之擢补功曹史,逵以门寒,固辞不就,举为孝廉。 潘综,吴兴乌程人也。孙恩之乱,妖党攻破村邑,综与父骠共走避贼。骠年老行迟,贼转逼,骠语综“我不能去,汝走可脱,幸勿俱死”骠困乏坐地,综迎贼叩头曰“父年老,乞赐生命”贼至,骠亦请贼曰“儿年少,自能走,今为老子不走去。老子不惜死,乞活此儿”贼因斫骠,综抱父于腹下,贼斫综头面,凡四创,综当时闷绝。有一贼从傍来,相谓曰“卿欲举大事,此儿以死救父,云何可杀。杀孝子不祥”贼良久乃止,父子并得免。 综乡人秘书监丘继祖、廷尉沈赤黔以综异行,廉补左民令史,除遂昌长,岁满还家。太守王韶之临郡,发教曰“前被符,孝廉之选,必审其人,虽四科难该,文质寡备,必能孝义迈俗,拔萃著闻者,便足以显应明敡,允将符旨。乌程潘综守死孝道,全亲济难。乌程吴逵义行纯至,列坟成行。咸精诚内淳,休声外著,可并察孝廉,并列上州台,陈其行迹”及将行,设祖道,赠以四言诗曰: 东宝惟金,南木有乔。发辉曾崖,竦干重霄。美哉兹土,世载英髦。育翮幽林,养音九皋。〔其一〕 唐后明敡,汉宗蒲轮。我皇降鉴,思乐怀人。群臣竞荐,旧章惟新。余亦奚贡,曰义与仁。〔其二〕 仁义伊在,惟吴惟潘。心积纯孝,事著艰难。投死如归,淑问若兰。吴实履仁,心力偕单。固此苦节,易彼岁寒。霜雪虽厚,松柏丸丸。〔其三〕 人亦有言,无善不彰。二子徽猷,弥久弥芳。拔丛出类,景行朝阳。谁谓道遐,弘之则光。咨尔庶士,无然怠荒。〔其四〕 江革奉挚,庆禄是荷。姜诗入贡,汉朝咨嗟。勖哉行人,敬尔休嘉。俾是下国,照辉京华。〔其五〕 伊余朽骀,窃服惧盗。无能礼乐,岂暇声教。顺彼康夷,懿德是好。聊缀所怀,以赠二孝。〔其六〕元嘉四年,有司奏改其里为纯孝里,蠲租布三世。 张进之,永嘉安固人也。为郡大族。少有志行,历郡五官主簿,永宁、安固二县领校尉。家世富足,经荒年散其财,救赡乡里,遂以贫罄,全济者甚多。进之为太守王味之吏,味之有罪当见收,逃避投进之家,供奉经时,尽其诚力。以本村浅近,移入池溪,味之堕水沉没,进之投水拯救,相与沈沦,危而得免。时劫掠充斥,每入村抄暴,至进之门,辄相约勒,不得侵犯,其信义所感如此。元嘉初,诏在所蠲其徭役。孙恩之乱,永嘉太守司马逸之被害,妻子并死,兵寇之际,莫敢收藏。郡吏俞佥以家财买棺敛逸之等六丧,送致还都,葬毕乃归乡里。元嘉中,老病卒。 王彭,盱眙直渎人也。少丧母。元嘉初,父又丧亡,家贫力弱,无以营葬,兄弟二人,昼则佣力,夜则号感。乡里并哀之,乃各出夫力助作砖。砖须水而天旱,穿井数十丈,泉不出。墓处去淮五里,荷檐远汲,困而不周。彭号天自诉,如此积日。一旦大雾,雾歇,砖灶前忽生泉水,乡邻助之者,并嗟叹神异,县邑近远,悉往观之。葬事既竟,水便自竭。元嘉九年,太守刘伯龙依事表言,改其里为通灵里,蠲租布三世。 蒋恭,义兴临津人也。元嘉中,晋陵蒋崇平为劫见禽,云与恭妻弟吴晞张为侣。晞张先行不在,本村遇水,妻息五口避水移寄恭家,讨录晞张不获,收恭及兄协付狱治罪。恭、协并款舍住晞张家口,而不知劫情。恭列晞张妻息是妇之亲,亲今有罪,恭身甘分,求遣兄协。协列协是户主,延制所由,有罪之日,关协而已,救遣弟恭。兄弟二人,争求受罪,郡县不能判,依事上详。州议之曰“礼让者以义为先,自厚者以利为上,末世俗薄,靡不自私。伏膺圣教,犹或不逮,况在野夫,未达诰训,而能互发天伦之忧,甘受莫测之罪,若斯情义,实为殊特。蔑尔恭、协,而能行之,兹乃终古之所希,盛世之嘉事。二子乘舟,无以过此。岂宜拘执宪文,加以罪戮。且晞张封筒远行,他界为劫,造衅自外,赃不还家,所寓村伍,容有不知,不合加罪”勒县遣之,还复民伍。乃除恭义成令,协义怡令。 徐耕,晋陵延陵人也。自令史除平原令。元嘉二十一年,大旱民饥,耕诣县陈辞曰“今年亢旱,禾稼不登。氓黎饥馁,采掇存命,圣上哀矜,已垂存拯。但馑罄来久,困殆者众,米谷转贵,籴索元所。方涉春夏,日月悠长,不有微救,永无济理。不惟凡琐,敢忧身外,《鹿鸣》之求,思同野草,气类之感,能不伤心。民籴得少米,资供朝夕。志欲自竭,义存分飧,今以千斛,助官赈贷。此境连年不熟,今岁尤甚,晋陵境特为偏祐。此郡虽弊,犹有富室,承陂之家,处处而是,并皆保熟,所失盖微。陈积之谷,皆有巨万,旱之所弊,实钟贫民,温富之家,各有财宝。谓此等并宜助官,得过俭月,所损至轻,所济甚重。今敢自励,为劝造之端。实愿掘水扬尘,崇益山海”县为言上。当时议者以耕比汉卜式,诏书褒美,酧以县令。大明八年,东土饥旱,东海严成、东莞王道盖各以谷五百斛助官赈恤。 孙法宗,吴兴人也。父遇乱被害,尸骸不收,母兄并饿死。法宗年小流迸,至年十六,方得还。单身勤苦,霜行草宿,营办棺椁,造立冢墓,葬送母兄,俭而有礼。以父丧不测,于部境之内,寻求枯骨,刺血以灌之,如此者十余年不获,乃缞绖。终身不娶,馈遗无所受。世祖初,扬州辟为文学从事,不就。 范叔孙,吴郡钱唐人也。少而仁厚,固穷济急。同里范法先父母兄弟七人,同时疫死,唯余法先,病又危笃,丧尸经月不收。叔孙悉备棺器,亲为殡埋。又同里施渊夫疾病,父母死不殡。又同里范苗父子并亡。又同里危敬宗家口六人俱得病,二人丧没,亲邻畏远,莫敢营视。叔孙并殡葬,躬恤病者,并皆得全。乡曲贵其义行,莫有呼其名者。世祖孝建初,除竟陵王国中军将军,不就。 义兴吴国夫,亦有义让之美。人有窃其稻者,乃引还,为设酒食,以米送之。 卜天与,吴兴余杭人也。父名祖,有勇干,徐赤将为余杭令,祖依随之。赤将死,高祖闻其有干力,召补队主,从征伐,封关中侯,历二县令。天与善射,弓力兼倍,容貌严正,笑不解颜。太祖以其旧将子,便教皇子射。居累年,以白衣领东掖防关队。元嘉二十七年,臧质救悬瓠,刘兴祖守白石,并率所领随之,虏退罢。迁领辇后第一队,抚恤士卒,甚得众心。二十九年,以为广威将军,领左细仗,兼带营禄。 元凶入弑,事变仓卒,旧将罗训、徐罕皆望风屈附,天与不暇被甲,执刀持弓,疾呼左右出战。徐罕曰“殿下入,汝欲何为”天与骂曰“殿下常来,云何即时方作此语。只汝是贼”手射贼劭于东堂,几中。逆徒击之,臂断倒地,乃见杀。其队将张泓之、朱道钦、陈满与天与同出拒战,并死。世祖即位,诏曰“日者逆竖犯跸,衅变卒起,广威将军关中侯卜天与提戈赴难,挺身奋节,斩殪凶党,而旋受虐刃。勇冠当时,义侔古烈,兴言追悼,伤痛于心。宜加甄赠,以旌忠节。可赠龙骧将军、益州刺史,谥曰壮侯”车驾临哭。泓之等各赠郡守,给天与家长禀。 子伯宗,殿中将军。太宗泰始初,领幢,击南贼于赭圻,战没。伯宗弟伯兴,官至前将军、南平昌太守,直閤,领细仗主。顺帝升明元年,与袁粲同谋,伏诛。 天与弟天生,少为队将,十人同火。屋后有一大坑,广二丈余,十人共跳之皆渡,唯天生坠坑。天生乃取实中苦竹,剡其端使利,交横布坑内,更呼等类共跳,并畏惧不敢。天生曰“我向已不渡,今者必坠此坑中。丈夫跳此不渡,亦何须活”乃复跳之,往反十余,曾无留碍,众并叹服。以兄死节,为世祖所留心,稍至西阳王子尚抚军参军,加龙骧将军。隶沈庆之攻广陵城,天生推车塞堑,率数百人先登西北角,径至城上。贼为重栅断攻道,苦战移日,不拔,乃还。诏曰“天生始受戎任,甫造寇垒,而投轮越堑,率果先腾,骁壮之气,嘉叹无已。可且赐布千匹,以厉众校”大明末,为弋阳太守。太宗泰始初,与殷琰同逆,边城令宿僧护起义讨斩之。 许昭先,义兴人也。叔父肇之,坐事系狱,七年不判。子侄二十许人,昭先家最贫薄,专独料诉,无日在家。饷馈肇之,莫非珍新,家产既尽,卖宅以充之。肇之诸子倦怠,昭先无有懈息,如是七载。尚书沈演之嘉其操行,肇之事由此得释。昭先舅夫妻并疫病死亡,家贫无以殡送,昭先卖衣物以营殡葬。舅子三人并幼,赡护皆得成长。昭先父母皆老病,家无僮役,竭力致养,甘旨必从,宗党嘉其孝行。雍州刺史刘真道板为征虏参军,昭先以亲老不就。本邑补主簿,昭先以叔未仕,又固辞。元嘉初,西阳董阳五世同财,为乡邑所美。会稽姚吟,事亲至孝,孝建初,扬州辟文学从事,不就。 余齐民,晋陵晋陵人也。少有孝行,为邑书吏。父殖,大明二年,在家病亡,家人以父病报之。信未至,齐民谓人曰“比者肉痛心烦,有若割截,居常遑骇,必有异故”信寻至,便归,四百余里,一日而至。至门,方详父死,号踊恸绝,良久乃苏。问母“父所遗言”母曰“汝父临终,恨不见汝”曰“相见何难”于是号叫殡所,须臾便绝。州郡上言,有司奏曰“收贤旌善,万代无殊,心至自天,古今岂异。齐民至性由中,情非外感,淳情凝至,深心天彻,跪讯遗旨,一恸殒亡。虽迹异参、柴,而诚均丘、赵。方今圣务彪被,移革华夏,实乃风淳以礼,治本惟孝,灵祥归应,其道先彰。齐民越自氓隶,行贯生品,旌闾表墓,允出在兹”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赐其母谷百斛。 孙棘,彭城彭城人也。世祖大明五年,发三五丁,弟萨应充行,坐违期不至。依制,军法,人身付狱。未及结竟,棘诣郡辞“不忍令当一门之苦,乞以身代萨”萨又辞列“门户不建,罪应至此,狂愚犯法,实是萨身,自应依法受戮。兄弟少孤,萨三岁失父,一生恃赖,唯在长兄。兄虽可垂愍,有何心处世”太守张岱疑其不实,以棘、萨各置一处,语棘云“已为谘详,听其相代”棘颜色甚悦,答云“得尔,旦则为不死”又语萨,亦欣然曰“死自分甘,但令兄免,萨有何恨”棘妻许又寄语属棘“君当门户,岂可委罪小郎。且大家临亡,以小郎属君,竟未妻娶,家道不立,君已有二儿,死复何恨”岱依事表上,世祖诏曰“棘、萨氓隶,节行可甄,特原罪”州加辟命,并赐许帛二十匹。 先是,新蔡徐元妻许,年二十一,丧夫,子甄年三岁,父揽愍其年少,以更适同县张买。许自誓不行,父逼载送买。许自经气绝,家人奔赴,良久乃苏。买知不可夺,夜送还揽。许归徐氏,养元父季。元嘉中,年八十余,卒。 太宗泰始二年,长城奚庆思杀同县钱仲期。仲期子延庆属役在都,闻父死,驰还,于庚浦埭逢庆思,手刃杀之,自系乌程县狱。吴兴太守郗颙表不加罪,许之。 何子平,庐江灊人也。曾祖楷,晋侍中。祖友,会稽王道子骠骑谘议参军。父子先,建安太守。子平世居会稽,少有志行,见称于乡曲。事母至孝。扬州辟从事史,月俸得白米,辄货市粟麦。人或问曰“所利无几,何足为烦”子平曰“尊老在东,不办常得生米,何心独飨白粲”每有赠鲜肴者,若不可寄致其家,则不肯受。 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而籍年已满,便去职归家。时镇军将军顾觊之为州上纲,谓曰“尊上年实未八十,亲故所知。州中差有微禄,当启相留”子平曰“公家正取信黄籍,籍年既至,便应扶侍私庭,何容以实年未满,苟冒荣利。且归养之愿,又切微情”觊之又劝令以母老求县,子平曰“实未及养,何假以希禄”觊之益重之。既归家,竭身运力,以给供养。 元嘉三十年,元凶弑逆,安东将军随王诞入讨,以为行参军。子平以凶逆灭理,普天同奋,故废己受职,事宁,自解。又除奉朝请,不就。末除吴郡海虞令,县禄唯以养母一身,而妻子不犯一毫。人或疑其俭薄,子平曰“希禄本在养亲,不在为己”问者惭而退。母丧去官,哀毁逾礼,每至哭踊,顿绝方苏。值大明末,东士饥荒,继以师旅,八年不得营葬,昼夜号绝擗踊,不阕俄顷,叫慕之音,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暑避清凉,日以数合米为粥,不进盐菜。所居屋败,不蔽雨日,兄子伯兴采伐茅竹,欲为葺治,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兴宗为会稽太守,甚加旌赏。泰始六年,为营冢椁。子平居丧毁甚,困瘠逾久,及至免丧,支体殆不相属。幼持操检,敦厉名行,虽处暗室,如接大宾。学义坚明,处之以默,安贫守善,不求荣进,好退之士,弥以贵之。顺帝升明元年,卒,时年六十。 史臣曰:汉世士务治身,故忠孝成俗,至乎乘轩服冕,非此莫由。晋、宋以来,风衰义缺,刻身厉行,事薄膏腴。若夫孝立闺庭,忠被史策,多发沟畎之中,非出衣簪之下。以此而言声教,不亦卿大夫之耻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