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八记 · 其六 · 石渠记

唐 · 柳宗元
自渴西南行,不能百步,得石渠,民桥其上。有泉幽幽然,其鸣乍大乍细。渠之广或咫尺或倍尺,其长可十许步。其流抵大石,伏出其下。逾石而往,有石泓,昌蒲被之,青藓环周。又折西行,旁陷岩石下,北堕小潭。潭幅员减百尺,清深多鯈鱼。又北曲行纡馀,睨若无穷,然卒入于渴。其侧皆诡石怪木,奇卉美箭,可列坐而休焉。风摇其巅,韵动崖谷。视之既静,其听始远。予从州牧得之,揽去翳朽,决疏土石,既崇而焚,既酾而盈。惜其未始有传焉者,故累记其所属,遗之其人,书之其阳,俾后好事者求之得以易。元和七年正月八日,蠲渠至大石。十月十九日,逾石得石泓小潭。渠之美于是始穷也。
写景 思乡 唐诗三百首

注释

渴:指袁家渴(一条溪水的名字)。 桥:架桥。 幽幽然:流水幽静的样子。 乍:连词,或者。 或:有时。 咫(zhǐ)尺:比喻很近的距离,古代称八寸为咫。 倍尺:二尺。 逾:越过。 泓(hóng):深潭,水深而广。 被:通“披”,覆盖。 藓:苔藓。 堕:落,流。 纡(yū)馀:曲折伸延。纡,弯曲。馀,通“徐”。 卒:最终 箭:小竹。 休:休息。 酾(shī):分流、疏导。 遗:留给 蠲(juān):古同“涓”,清洁。

赏析

明·茅坤:清冽。 清·常安:到处不肯放过,古人用心每如此。

相关推荐

驳复仇议

柳
柳宗元
唐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