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 卷十三 · 志第三 · 历下

南北朝 · 沈约
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章岁,十九。 纪法,六百八。章月,二百三十五。纪月,七千五百二十。章闰,七。 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度分,七十五。度法,三百四。气法,二十四。 馀数,一千五百九十五。岁中,十二。日法,七百五十二。没余,三十六。 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通法,四十七。没法,三百一十九。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万一千二十五。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周日日余,四百一十七。周虚,三百三十五。 会数,一百六十。交限数,八百五十九。会月,九百二十九。朔望合数,八十。 甲子纪第一 〔迟疾差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交会差八百七十七〕甲戌纪第二 〔迟疾差三千四十三,交会差二百七十九〕甲申纪第三 〔迟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会差六百二十〕 甲午纪第四 〔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交会差二十二〕甲辰纪第五 〔迟疾差六百二十五,交会差三百六十三〕甲寅纪第六 〔迟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会差七百四〕 推入纪法:置上元庚辰尽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满元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入纪年也。满法去之,得后纪。〔入甲午纪壬辰岁来,至今元嘉二十年岁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积月术:置入纪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闰。 推朔术:以通数乘积分,为朔积分,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三百九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即次月朔也。小余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余七,小余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纪年算外,以馀数乘之,满度法三百四为积没,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度法从大余,次气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后者,如法减之,得立春。〕 推闰月法: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数从正月起,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立春正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八十二〕惊蛰二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春分二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八,间数一百五十四〕谷雨三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四十五〕立夏四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三十九〕 小满四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四〕芒种五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二〕夏至五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一,间数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四〕大暑六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九〕立秋七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四十五〕 处暑七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五十三〕白露八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秋分八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八十二〕霜降九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九十〕立冬十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 〔限数二百,间数二百三〕大雪十一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六〕冬至十一月中〔限数二百七,间数二百六〕小寒十二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二百,间数一百九十七〕 推没灭术:因雨水积,以没余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如前,所求年为雨水前没日也。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一百九十六,满没法从大余,命如前,雨水后没日也。〔雨水前没多在故岁,常有五没,官以没正之,一年常有五没或六没。小余尽为灭日也。〕雨水小余三十九以还,雨水六旬后乃有。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余小分之数,减大余十八,小余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纪,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加六十,小余不足减,减大余一,加度法而后减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积度,不尽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经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积日,周天去之,余满度法为积度,不尽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满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为大分,如所入迟疾加之,经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术:置所求年积月,以会数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会纪差二十二加之,满会月去之,余则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会数加之,满会月去之。求望,加合数。朔望去交分如合数以下,交限数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推入迟疾历法:置所求年朔积分,所入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满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历。求次月,加一日,日余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五百七十五半。余满日法成一日,日满二十七去之,除日余如周日日余,不足减,减一日,加周虚。〔日满二十七而日余不满周日日余,为损。周日满去之,为入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余法:以入历日余乘入历下损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损益盈缩积分,〔值损则损之,值益则益之。〕为定积分。以入历日余乘列差,满日法盈减缩加差法,为定差法。以除定积分,所得减加本朔望小余,〔值盈则减,缩则加之。〕为定小余。加之满日法,合朔月食进一日。减之不足减者,加日法而后减之,则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数。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半。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小弱,以并少为半弱,以并半为太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时满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余,如日法而一。不尽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昼漏加时刻及分也。昼漏尽,又入夜漏。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数。月食加时定小余不满限数、间数者,皆以算上为日。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列差 差法 一日 十四度十三分 益二十五 盈 二 二百六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万八千八百 三 二百五十八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三万六千九十六 四 二百五十五 四日 十四度四分 益十六 盈五万一千一百三十六 五 二百五十一 五日 十三度十八分 益十一 盈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 五 二百四十六 六日 十三度十三分 益六 盈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四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益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 八日 十三度二分 损五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三十 九日 十二度十七分 损九 盈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三 二百二十六 10日 十二度十四分 损十二 盈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三 二百二十三 11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五万六千四百 三 二百二十 12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四万五千一百二十 二 二百一十七 13日 十二度六分 损二十 盈三万一千五百八十四 二 二百一十五 14日 十二度四分 损二十二 盈一万六千五百四十四 二 二百一十三 15日 十二度二分 益二十四 缩 二 二百一十一 16日 十二度四分 益二十二 缩一万八千四十八 二 二百一十三 17日 十二度六分 益二十 缩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二 三 二百一十五 18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二 五 二百一十八 19日 十二度十四分 益十二 缩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六 六 二百二十三 20日 十三度一分 益六 缩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二十九 21日 十三度七分 益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 22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四十 23日 十三度十六分 损九 缩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四 二百四十四 24日 十四度一分 损十三 缩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四 二百四十八 25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八 三 二百五十二 26日 十四度八分 损二十 缩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 三 二百五十五 27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二万七千八百二十四 二 二百五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 缩一万五百二十八 二百六十 〔定〕 〔定备九万三〕 〔定意差〕 小分一百三 损二百二十四 千四百八 法二千三百九 推合朔度: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日分,满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度法从度。经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 二十四气 ①日所在度 ②日中晷影 ③昼漏刻④夜漏刻 ⑤昏中星 ⑥明中星 雨水 室一〔太强〕 八尺二寸二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 觜一〔少强〕 尾十一〔强〕 惊蛰 壁一〔强〕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 井九〔半强〕 箕四〔少弱〕 春分 奎七〔少强〕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 井二十九〔半强〕 斗四〔弱〕清明 娄六〔半〕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 柳十二〔太〕 斗十四〔半〕 谷雨 胃九〔太弱〕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 张十 斗二十五〔半〕 立夏 昴十一〔弱〕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翼十〔太弱〕 女三〔少〕 小满 毕十五〔少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轸十〔弱〕 虚二〔弱〕 芒种 井三〔半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 角十〔太弱〕 危七〔弱〕夏至 井十八 一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氐五〔少弱〕 室五〔少强〕 小暑 鬼一〔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 房四〔太弱〕 壁六〔太弱〕 大暑 柳十二〔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尾八〔太弱〕 奎十二〔太弱〕 立秋 张五〔半强〕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三 胃二〔太弱〕 处暑 翼二〔半〕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 斗三〔半〕 昴七〔太弱〕白露 翼十七〔太弱〕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秋分 斗十四〔半弱〕 毕十六〔半弱〕 秋分 轸十五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 斗二十五〔少强〕 井九〔少强〕 寒露 亢一〔少〕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 牛八〔半强〕 井二十九〔弱〕 霜降 氐七〔半〕 八尺二寸〔八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 女十一〔半弱〕 柳十一〔半强〕 立冬 心二〔半弱〕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 危二〔弱〕 张八〔太弱〕 小雪 尾十二〔太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危十三〔半强〕 翼八〔太强〕 大雪 箕十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四十五〔六分〕 五十四〔四分〕 室九〔半强〕 轸八〔少强〕冬至 斗十四〔强〕 一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 毕八〔太强〕 角七〔少强〕 小寒 牛三〔半强〕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四十五〔六分〕五十四〔四分〕 奎十五〔少〕 亢九 大寒 女十半〔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立春 危四 九尺九寸一分 立春 危四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 昴九〔少〕 心四〔强〕推五星法:合岁 合数 日度法 室分 木 三百四十四 三百一十五 九万五千七百六十 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五 火 四百五十九 二百一十五 六万五千三百六十 一万六千一百二十五 土 三百八十三 三百七十 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八十 二万七千七百五十 金 二百六十七 一百六十七 五万七百六十八 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五 水 七十九 二百四十九 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六 一万八千六百七十五木后元丙戌,晋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火后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后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金后元甲申,晋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水后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设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数乘之,满合岁为积合,不尽曰合余,多者以合数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满合数,其年。〔木、土、金则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余减合数为度分,〔水度分满合岁则去之也。〕以周天〔十一万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满日度法为积度,不尽曰度余。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数乘其年,内雨水小余,并度余为日余,满日度法从积度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见日法,以法伏日及余〔木则十六日及金是也。〕加星合日及余,满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见日也。求星见度法,以法伏度及余〔木则二度及余是也。〕加星合度及余,满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见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则二十三见也。〕乘见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顺日行四分。〕分满其母成一度,逆顺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当各乘度余,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经室去分,不足减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异,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余四万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余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三度半强。〕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顺,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余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一日,日余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余四万九千四百三十,晨见东方。〔去日十七度半强。〕顺,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迟,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迟。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迟。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顺,迟,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七百七十九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余三万三千五百。除一周,定四十九度,度余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与日合,伏,十八日,日余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余四万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五度半强,〕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顺,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余九万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与日合,伏,四十一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见西方。〔去日十度。〕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迟。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迟。日行十五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迟。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见东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顺,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四万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万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见西方。〔去日十七度。〕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与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见东方。留四日。顺,迟,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一百一十五日,日余六万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缩减,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缩分,以减度分,盈加缩减。 推卦:因雨水大小余,加大余六,小余三百一十九,小余满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日满二十七日余不足加减不加周虚。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书“今既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宜应改革。按《景初历》春分日长,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后昼漏率长于冬至前。且长短增减,进退无渐,非唯先法不精,亦各传写谬误。今二至二分,各据其正。则至之前后,无复差异。更增损旧刻,参以晷影,删定为经,改用二十五箭。请台勒漏郎将考验施用”从之。 前世诸儒依图纬云,月行有九道。故画作九规,更相交错,检其行次,迟疾换易,不得顺度。刘向论九道云“青道二出黄道东,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东从青道。立夏、夏至,南从赤道。秋白冬黑,各随其方”按日行黄道,阳路也,月者阴精,不由阳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内,出入去黄道不得过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于黄道之上,与日相掩,则蚀焉。汉世刘洪推检月行,作阴阳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吴癸依洪法,制新术,令太史施用之。 《元嘉历》月行阴阳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 一日 益十七 初 二日〔前限馀六百六十五微分一千七百三十八〕 益十六 十七 三日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益八 六十 六日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损二 七十三 九日 损六 七十一 十日 损十 六十五 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后限馀二千一十九微分一千七十九〕 损十六 二十七分日〔二千六百八十五半〕 损十六大〔大者五千三百 七十一分之三千四百七十二 十一历周,五万五千五百一十七半。差率,一万一百九十。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阴阳历术曰:以会月去入纪积月,馀以会数乘之,以所入纪交会差加之,周天乘之,满微分法为大分,不尽为微分。大分满周天去之,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历也。不尽为日馀。 求次月,加二日,日馀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满十三去之,除日余如分日。阴阳历竟平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馀后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数: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定积分,以章岁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微分法乘之,如法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以差率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历余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会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于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值之,加余一千二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余减入迟疾历日馀,不足一日,却得周日,加余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历日及余也。以日余乘损益率,盈缩积分,为定积分。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会月乘之,如法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 求昏明数: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也。 求月去黄道度: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大明六年,南徐州从事史祖冲之上表曰: 古历疏舛,颇不精密,群氏纠纷,莫审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简略,今已乖远。以臣校之,三睹厥谬:日月所在,差觉三度。二至晷影,几失一日。五星见伏,至差四旬,留逆进退,或移两宿。分至乖失,则节闰非正。宿度违天,则伺察无准。臣生属圣辰,逮在昌运,敢率愚瞽,更创新历。谨立改易之意有二,设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旧法一章十九岁有七闰,闰数为多,经二百年,辄差一日。节闰既移,则应改法,历纪屡迁,实由此条。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令却合周、汉,则将来永用,无复差动。其二,以《尧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汉代之初,即用秦历,冬至日在牵牛六度。汉武改立《太初历》,冬至日在牛初。后汉《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二。晋时姜岌以月蚀检日,知冬至在斗十七。今参以中星,课以蚀望,冬至之日,在斗十一。通而计之,未盈百载,所差二度。旧法并令冬至日有定处,天数既差,则七曜宿度渐与历舛。乖谬既著,辄应改制,仅合一时,莫能通远,迁革不已,又由此条。今令冬至所在,岁岁微差,却检汉注,并皆审密,将来久用,无烦屡改。 又设法者,其一,以子为辰首,位在正北,爻应初九,斗气之端,虚为北方,列宿之中,元气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备论其义。今历上元日度,发自虚一。其二,以日辰之号,甲子为先,历法设元,应在此岁。而黄帝以来,世代所用,凡十一历,上元之岁,莫值此名。今历上元,岁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岁,历中众条,并应以此为始,而《景初历》交会迟疾,亦置纪差,裁合朔气而已。条序纷互,不及古意。今设法,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岁首为始。则合璧之曜,信而有征,连珠之晖,于是乎在,群流共源,实精古法。 若夫测以定形,据以实效,县象著明,尺表之验可推,动气幽微,寸管之候不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练始终,大存整密,革新变旧,有约有繁。用约之条,理不自惧,用繁之意,顾非谬然。何者。夫纪闰参差,数各有分,分之为体,非细不密。臣是用深惜毫厘,以全求妙之准,不辞积累,以成永定之制。非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窃恐赞有然否,每崇远而随近。论有是非,或贵耳而遗目。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异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万一可采,伏愿颁宣群司,赐垂详究,庶陈锱铢,少增盛典。 ○历法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岁,三百九十一。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章闰,一百四十四。闰法,十二。 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馀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岁馀,九千五百八十九。 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虚分,万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闰。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求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闰术:以闰余减章岁,余满闰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为正。推二十四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满六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求土用事: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余九十一,小余万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推没术: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减没分,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以冬至,算外,没日也。 求次没,加日六十九,日余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满没法从日,次没日也。日余尽为灭。 推日所在度术:以纪法乘朔积日为度实,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积度,不尽为度余,命以虚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虚去度分。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小分满法从行分,行分满法从度。求次日,加一度。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术: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为微分。微分满月法从度余,度余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虚去度分也。 迟疾历: 月行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差法 一日 十四行分十三 益七十 盈初 5304 二日 十四十一 益六十五 盈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 5270 三日 十四八 益五十七 盈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 5219 四日 十四四 益四十七 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 5151 五日 十三二十二 益三十四 盈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5066 六日 十三十七 益二十二 盈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 4981 七日 十三十一 益六 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 4879 八日 十三五 损九 盈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 4777 九日 十二二十二 损二十四 盈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 4675 十日 十二十六 损三十九 盈七百七万二千一百 4573 11日 十二十一 损五十二 盈六百三万五千七 4488 12日 十二八 损六十 盈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 4437 13日 十二六 损六十五 盈三百九万三百二 4403 14日 十二四 损七十 盈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 4369 15日 十二五 益六十七 缩四十五万七千六十九 4368 16日 十二七 益六十二 缩二百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 4420 17日 十二十 益五十五 缩三百八十七万五百一十四 4471 18日 十二十四 益四十四 缩五百三十万九千三百八十五 4539 19日 十二十九 益三十二 缩六百四十八万四百四 4624 20日 十三一 益十九 缩七百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 4709 21日 十三七 益四 缩七百八十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六 4811 22日 十三十三 损十一 缩七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4913 23日 十三十九 损二十七 缩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 5015 24日 十四一 损三十九 缩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十五 5100 25日 十四六 损五十二 缩五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 5185 26日 十四十 损六十二 缩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九 5253 27日 十四十二 损六十七 缩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 5287 28日 十四十四 损七十四 缩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 5321 推入迟疾历术: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历满二十七日,日余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余,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余为定度。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一日 益十六 初二日 益十五 十六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五日 益九 五十七六日 益五 六十六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损二 七十二九日 损六 七十十日 损十 六十四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一十三日 损十六 二十六十四日 损十六 十 推入阴阳历术: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满去之,为朔入阴历分。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万七百七十九。历满十三日,日余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阳竟入阴,阴竟入阳。求次日,加一日。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满三百三为日余,不尽倍之为小分,则朔差数也。加一十四日,日余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为日,即望差数也。又加之,后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日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则朔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余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数日余加夜半入迟疾历余,日余满通法从日,则朔望加时入历也。以入历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加本朔望小余,为定小余。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阴阳历余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数十二而一为度,不尽三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一为强,二为少弱,则月去日道数也。阳历在表,阴历在里。 〔表略〕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数加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也。 推五星术: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余以减率,其余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余。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余从天正朔日积度及余,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余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求星见日术:以伏日及余,加星合日及余,余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求星见度术:以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余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迟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辨。唯太子旅贲中郎将戴法兴议,以为: 三精数微,五纬会始,自非深推测,穷识晷变,岂能刊古革今,转正圭宿。案冲之所议,每有违舛,窃以愚见,随事辨问。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岁岁微差”。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古历冬至,皆在建星。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世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封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痛经,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交会之元,则食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牜角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臣法兴议: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朔,咸加该验。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及郑玄、阚泽、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寻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谬。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非浅虑,所可穿凿”。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凡此众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谨随诘洗释,依源征对。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故古历冬至,皆在建星”。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预疑其非直。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疑之据二也。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凿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此可疑之据四也。《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据历,非周则鲁。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有余。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终无毫忒”冲之曰:古术讹杂,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汉武改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盖略治朔望,无事检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冲之曰:《书》以上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必据中宿,余宿岂复不足以正时。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伏矣,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囗囗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若中宿之通非允,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依法兴议“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依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晰,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为惊寒之候。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则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复在卫阳之地乎。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按《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之八度。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处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群像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何以明之。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而今之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秋丽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兹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之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次随方名,义合宿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天数差移,百有余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嫌,乃臣历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月蚀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淮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设篰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尽然。据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臣因此验,考正章法。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甚惑也。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又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案《春秋》以来千有余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构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体明理正。未详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书日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徵。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知矣。备阅曩法,疏越实多,或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于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历纪之作,几于息矣。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岁星在轸,见超七辰”。谓应年移一辰也。案岁星之运,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又符。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后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省易。夫建言倡论,岂尚矫异,盖令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余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同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动也。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若日月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益,或多或少。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寻迟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而法兴云日数同。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更益,此条之谓矣。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 时法兴为世祖所宠,天下畏其权,既立异议,论者皆附之。唯中书舍人巢尚之是冲之之术,执据宜用。上爱奇慕古,欲用冲之新法,时大明八年也。故须明年改元,因此改历。未及施用,而宫车晏驾也。
写景 思乡 唐诗三百首

相关推荐

宋书 · 卷三十七 · 志第二十七 · 州郡三

沈约
南北朝
荆州刺史,汉治武陵汉寿,魏、晋治江陵,王敦治武昌,陶侃前治沔阳,后治武昌,王暠治江陵,庾亮治武昌,庾翼进襄阳,复还夏口。桓温治江陵,桓冲治上明,王忱还江陵,此后遂治江陵。宋初领郡三十一,后分南阳、顺阳、襄阳、新野、竟陵为雍州。湘川十郡为湘州,江夏、武陵属郢州,随郡、义阳属司州,北义阳省,凡余十一郡。文帝世,又立宋安左郡,领拓边、绥慕、乐宁、慕化、仰泽、革音、归德七县,后省改。汶阳郡又度属。今领郡十二,县四十八,户六万五千六百四。去京都水三千三百八十。 南郡太守,秦立。汉高帝元年,为临江国,景帝中二年复故。晋武帝太康元年改曰新郡,寻复故。宋初领县九,后州陵、监利度属巴陵。旌阳,文帝元嘉十八年省并枝江。二汉无旌阳,见《晋太康地志》,疑是吴所立。凡余六县,户一万四千五百四十四,口七万五千八十七。 江陵公相,汉旧县。华容公相,汉旧县,晋武太康元年省,后复立。当阳男相,汉旧县。临沮伯相,汉旧县。《晋太康》、《永守地志》属襄阳,后度。 编县男相,汉旧县。枝江侯相,汉旧县。 南平内史,吴南郡治江南,领江陵、华容诸县。晋武帝太康元年,分南郡江南为南平郡,治作唐,后治江安。领县四,户一万二千三百九十二,口四万五千四十九。去州水二百五十,去京都水三千五百,无陆。 江安侯相,晋武帝太康元年立。孱陵侯相,二汉旧县,属武陵,《晋太康地志》属南平。作唐侯相,前汉无,后汉属武陵,《晋太康地志》属南平。 南安令,晋武帝分江安立。 天门太守,吴孙休永安六年,分武陵立。充县有松梁山,山有石,石开处数十丈,其高以努仰射不至,其上名“天门”,因此名郡。充县后省。孝武孝建元年,度郢州。明帝泰始三年,复旧。领县四,户三千一百九十五。去州水一千二百,陆六百。去京都水三千五百。 澧阳令,晋武帝太康四年立。临澧令,晋武帝太康四年立。零阳令,汉旧县,属武陵。溇中令,二汉无,《晋太康地志》有,疑是吴立。 宜都太守,《太康地志》、王隐《地道》、何志并云吴分南郡立。张勃《吴录》云刘备立。按《吴志》,吕蒙平南郡,据江陵,陆逊别取宜都,获秭归、枝江、夷道县。初权与刘备分荆州,而南郡属备,则是备分南郡立宜都,非吴立也。习凿齿云,魏武平荆州,分南郡枝江以西为临江郡。建安十五年,刘备改为宜都。领县四,户一千八百四十三,口三万四千二百二十。去州水三百五十,无陆。去京都水三千七百三十。 夷道令,汉旧县。 佷山男相,前汉属武陵,后汉属南郡,晋武帝太康元年改为兴山,后复旧。 宜昌令,何志晋武帝立。按《太康》、《永宁地志》并无,疑是此后所立。夷陵令,汉旧县,吴改曰西陵,晋武帝太康元年复旧。 巴东公相,谯周《巴记》云,初平元年,荆州帐下司马赵韪建议分巴郡诸县汉安以下为永宁郡。建安六年,刘璋改永宁为巴东郡,以涪陵县分立丹兴、汉葭二县,立巴东属国都尉,后为涪陵郡。《晋太康地志》,巴东属梁州,惠帝太安二年度益州。穆帝永和初平蜀,度属荆州。《永初郡国志》无巴渠、黾阳二县。领县七,户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五,口四万五千二百三十七。去州水一千三百。去京都水四千六百八十。 鱼复侯相,汉旧县,属巴郡,刘备章武二年,改为永安,晋武帝太康元年复旧。朐忍令,汉旧县,属巴郡。新浦令,何志新立。 南浦令,刘禅建兴八年十月,益州牧阎宇表改羊渠立。羊渠不详,何志吴立。汉丰令,何志不注置立。《太康地志》巴东有汉昌县,疑是。巴渠令,何志不注置立。 黾阳令,何志不注置立。晋末平吴时,峡中立武陵郡,有黾阳、黔阳县,咸宁元年并省。 汶阳太守,何志新立。先属梁州,文帝元嘉十一年度。宋初有四县,后省汶阳县。今领三县,户九百五十八,口四千九百一十四。去州水七百,陆四百。去京都四千一百。 僮阳令,何志新立。沮阳令,何志新立。高安令,何志新立。 南义阳太守〔义阳郡别见〕,晋末以义阳流民侨立。宋初有四县,孝武孝建二年,以平阳县并厥西。平阳本为郡,江左侨立。魏世分河东为平阳郡,晋末省为县。今领县二,户一千六百七,口九千七百四十一。 厥西令,二汉无,《晋太康地志》属义阳。平氏令,汉旧名,属南阳。 新兴太守,《魏志》建安二十年,省云中、定襄、五原、朔方四郡,郡立一县,合为此郡,属并州。晋江左侨立。宋初六县,后省云中〔汉旧名,属云中。〕。孝武孝建二年,又省九原县〔汉旧名,属五原。〕并定襄,宕渠〔流寓立。〕并广牧。凡今领县三,户二千三百一,口九千五百八十四。 定襄令,汉旧名。广牧男相,汉旧名,属朔方。新丰令,汉旧名,属京兆。侨流立。 南河东太守,河东郡,秦立。晋成帝咸康三年,征西将军庾亮以司州侨户立。宋初八县,孝武孝建二年,以广戚〔前汉属沛,后汉、《晋太康地志》属彭城。江左流寓立。〕并闻喜,弘农〔江左立侨郡,后并省为县。〕、临汾并松滋,安邑并永安。〔临汾、安邑,汉旧名。临汾后属平阳。〕今领县四,户二千四百二十三,口一万四百八十七。去州水一百二十。去京都水三千五百。 闻喜令,故曲沃,秦改为左邑。汉武帝元鼎六年,行幸至此,闻南越破,改名闻喜。永安令,前汉彘县,顺帝阳嘉二年更名,后属平阳。 松滋令,前汉属庐江,后汉无,晋属安丰。疑是有流民寓荆土,故立。谯县令〔别见〕,谯流民寓立。 建平太守,吴孙休永安三年,分宜都立,领信陵、兴山、秭归、沙渠四县。晋又有建平都尉,领巫、北井、泰昌、建始四县。晋武帝咸宁元年,改都尉为郡,于是吴、晋各有建平郡。太康元年吴平,并合。五年,省建始县,后复立。《永初郡国》有南陵、建始、信陵、兴山、永新、永宁、平乐七县,今并无。按《太康地志》无南陵、永新、永宁、平乐、新乡五县,疑是江左所立。信陵、兴山、沙渠,疑是吴立。建始,晋初所立也。领县七,户一千三百二十九,口二万八百一十四。去州水陆一千。去京都水四千三百八十。 巫令,汉旧县。秭归侯相,汉旧县。 归乡公相,何志,故属秭归,吴分。按《太康地志》云,秭归有归乡,故夔子国,楚灭之,而无归乡县,何志所言非也。 北井令,《晋太康地志》有。先属巴东,晋武帝泰始五年度建平。泰昌令,《晋太康地志》有。 沙渠令,《晋起居注》,太康元年立。按沙渠是吴建平郡所领,吴平不应方立,不详。新乡令。 永宁太守,晋安帝侨立为长宁郡。宋明帝以名与文帝陵同,改为永宁。宋初五县,后省绥安〔晋安帝立〕。孝武孝建二年后,以僮阳〔晋安帝立〕并长宁,绥宁〔晋安帝立〕并上黄。今领县二,户一千一百五十七,口四千二百七十四。去州陆六十。去京都三千四百三十。 长宁侯相,晋安帝立。上黄男相,宋初属襄阳,后度。二汉、晋并无此县。 武宁太守,晋安帝隆安五年,桓玄以沮、漳降蛮立。领县二,户九百五十八,口四千九百一十四。乐乡令,晋安帝立。长林男相,晋安帝立。 郢州刺史,魏文帝黄初三年,以荆州江北诸郡为郢州,其年罢并荆,非今地。吴又立郢州。孝武孝建元年,分荆州之江夏、竟陵、随、武陵、天门,湘州之巴陵,江州之武昌,豫州之西阳,又以南郡之州陵、监利二县度属巴陵,立郢州。天门后还荆。领郡六,县三十九,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九,口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七。去京都水二千一百。 江夏太守,汉高帝立,本属荆州。《永初郡国》及何志并治安陆,此后治夏口。又有安陆、曲陵,曲后别郡。领县七,户五千七十二,口二万三千八百一十。 汝南侯相,本沙羡土,晋末汝南郡民流寓夏口,因立为汝南县。沙羡令,汉旧县,吴省。晋武太康元年复立,治夏口。孝武太元三年,省并沙阳,后以其地为汝南实土。 沌阳子相,江左立。 孝昌侯相,《永初郡国》、何志并无,徐志有,疑是孝武世所立。惠怀子相,江左立。 沙阳男相,二汉旧县,本名沙羡,属武昌,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又立沙羡,而沙阳徙今所治。文帝元嘉十六年度巴陵,孝武孝建元年度江夏。 羡阳子相,晋惠帝世,安陆人朱伺为陶侃将,求分安陆东界为此县。 蒲圻男相,晋武帝太康元年立。本属长沙,文帝元嘉十六年度巴陵,孝武孝建元年度江夏。 竟陵太守,晋惠帝元康九年,分江夏西界立。何志又有宋县,徐无。领县六,户八千五百九十一,口四万四千三百七十五。去州水一千四百。去京都水三千四百。 苌寿令,明帝泰始六年立。竟陵侯相,汉旧县,属江夏。新市子相,汉旧县,属江夏。霄城侯相,《永初郡国》有,何、徐不注置立。 新阳男相,《永初郡国》有,何、徐不注置立。云杜侯相,汉旧县,属江夏。 武陵太守,《前汉地理志》,高帝立。《续汉郡国志》云,秦昭王立,名黔中郡,高帝五年更名。本属荆州。领县十,户五千九十,口三万七千五百五十五。去州水一千。去京都水三千。 临沅男相,汉旧县。龙阳侯相,《晋太康地理志》、何志吴立。 汉寿伯相,前汉立,后汉顺帝阳嘉三年更名。吴曰吴寿,晋武帝复旧。沅南令,汉光武建武二十六年立。迁陵侯相,汉旧县。辰阳男相,汉旧县。 舞阳令,前汉作无阳,后汉无,《晋太康地志》有。酉阳长,汉旧县。黚阳长,二汉无,《晋太康地志》有。沅陵令,汉旧县。 巴陵太守,文帝元嘉十六年,分长沙之巴陵、蒲圻、下隽,江夏之沙阳四县立,属湘州。孝武孝建元年,割南郡之监利、州陵度江夏,属郢州。二年,又度长宁之绥安属巴陵。何志讫元嘉二十年,巴陵郡以十六年立,应在何志而阙。领县四,户五千一百八十七,口二万五千三百一十六。去州水五百,去京都水二千五百。 巴陵男相,晋武帝太康元年立,属长沙。本领度支校尉,立郡省。下隽侯相,汉旧县,属长沙。 监利侯相,按《晋起居注》,太康四年,复立南郡之监利县,寻复省之。言由先有而被省也,疑是吴所立,又是吴所省。孝武孝建元年度。 州陵侯相,汉旧县,属南郡,晋武帝太康元年复立,疑是吴所省也。孝武孝建元年度。明帝泰始四年,以绥安县并州陵。 武昌太守,《晋起居注》,太康元年,改江夏为武昌郡。领县三,户二千五百四十六,口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一。去京都水一千一百。武昌侯相,魏文帝黄初二年,孙权改鄂为武昌。 阳新侯相,吴立。 鄂令,汉旧县,属江夏。吴改鄂为武昌,晋武帝太康元年,复立鄂县,而武昌如故。 西阳太守,本县名,二汉属江夏,魏立弋阳郡,又属焉。晋惠帝又分弋阳为西阳国,属豫州。宋孝武孝建元年,度郢州。明帝泰始五年,又度豫,后又还郢。《永初郡国》、何、徐并有弋阳县。今领县十,户二千九百八十三,口一万六千一百二十。去州水二百八十。去京都水一千七百二十。 西阳令,汉旧县,属江夏,后属弋阳。西陵男相,汉旧县,属江夏,后属弋阳。孝宁侯相,本轪县,汉旧县。孝武自此伐逆,即位改名。 蕲阳令,二汉江夏郡有蕲春县,吴立为郡。晋武帝太康元年,省蕲春郡,而县属弋阳,后属新蔡。孝武大明八年,还西阳。义安令,明帝泰始二年以来流民立。 蕲水左县长,文帝元嘉二十五年,以豫部蛮民立建昌、南川、长风、赤亭、鲁亭、阳城、彭波、迁溪、东丘、东安、西安、南安、房田、希水、高坡、直水、蕲水、清石十八县,属西阳。孝武大明八年,赤亭、彭波并阳城,其余不详何时省。 东安左县长,前废帝永光元年,复以西阳蕲水、直水、希水三屯为县。 建宁左县长,孝武大明八年省建宁左郡为县,属西阳。徐志有建宁县,当是此后为郡。希水左县长。 阳城左县长,本属建宁左郡,孝武大明八年,省西阳之赤亭、阳城、彭城三县并建宁之阳城县,而以县属西阳。 湘州刺史,晋怀帝永嘉元年,分荆州之长沙、衡阳、湘东、邵陵、零陵、营阳、建昌,江州之桂阳八郡立,治临湘。成帝咸和三年省。安帝义熙八年复立,十二年又省。宋武帝永初三年又立,文帝元嘉八年省。十六年又立,二十九年又省。孝武孝建元年又立。建昌郡,晋惠帝元康九年,分长沙东北下隽诸县立,成帝咸康元年省。元嘉十六年,立巴陵郡属湘州,后度郢。领郡十,县六十二,户四万五千八十九,口三十五万七千五百七十二。去京都水三千三百。 长沙内史,秦立。宋初十县,下隽、蒲圻、巴陵属巴陵。今领县七,户五千六百八十四,口四万六千二百一十三。临湘侯相,汉旧县。 醴陵侯相,后汉立。浏阳侯相,吴立。吴昌侯相,后汉立,曰汉昌,吴更名。罗县侯相,汉旧县。 攸县子相,汉旧县。建宁子相,吴立。 衡阳内史,吴孙亮太平二年,分长沙西部都尉立。领县七,户五千七百四十六,口二万八千九百九十一。去州水二百二十。去京都水三千七百。湘西令,吴立。 湘南男相,汉旧县,属长沙。益阳侯相,汉旧县,属长沙。湘乡男相,前汉无,后汉属零陵。新康男相,吴曰新阳,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重安侯相,前汉曰钟武,后汉顺帝永建三年更名,属零陵。衡山男相,吴立曰衡阳,晋惠帝更名。 桂阳太守,汉高立,属荆州,晋惠帝元康元年度江州。领县六,户二千二百一十九,口二万二千一百九十二。去州水一千四百,去京都水四千九百四十。 郴县伯相,汉旧县。耒阳子相,汉旧县。南平令,汉旧县。临武令,汉旧县。 汝城令,江左立。 晋宁令,汉顺帝永和元年立,曰汉宁,吴改曰阳安,晋武帝太康元年改曰晋宁。 零陵内史,汉武帝元鼎六年立。领县七,户三千八百二十八,口六万四千八百二十八。去州一千四百。去京都水四千八百。泉陵子相,汉旧县。 洮阳侯相,汉旧县。零陵子相,汉旧县。祁阳子相,吴立。明帝泰始初度湘东,五年复旧。应阳男相,晋惠帝分观阳立。 观阳男相,吴立。永昌令,吴立。 营阳太守,江左分零陵立。领县四,户一千六百八,口二万九百二十七。去州水一千七百一。去京都水五千五百五十。营浦侯相,汉旧县,属零陵。 营道侯相,汉旧县,属零陵。舂陵令,前汉旧县,舂陵侯徙国南阳,省。吴复立,属零陵。泠道令,汉旧县,属零陵。 湘东太守,吴孙亮太平二年,分长沙东部都尉立。晋世七县,孝武太元二十年,省酃〔汉旧县〕、利阳、新平〔张勃《吴录》有此二县,利作梨,晋作利音。〕三县。今领县五,户一千三百九十六,口一万七千四百五十。去州水陆七百。去京都水三千六百。 临烝伯相,吴属衡阳,《晋太康地志》属湘东。新宁令,吴立。茶陵子相,汉旧县,属长沙。 湘阴男相,后废帝元徽二年,分益阳、罗、湘西及巴、硖流民立。 阴山令,阴山乃是汉旧县,而属桂阳。吴湘东郡有此阴山县,疑是吴所立。 邵陵太守,吴孙皓宝鼎元年,分零陵北部都尉立。领县七,户一千九百一十六,口二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去州水七百,陆一千三百。去京都水四千五百。 邵陵子相,何志属长沙。按二汉无,《吴录》属邵陵。武刚令,晋武分都梁立。建兴男相,晋武帝分邵陵立。高平男相,吴立。晋武帝太康元年,改曰南高平,后更曰高平。 都梁令,汉旧县,属零陵。邵阳男相,吴立曰昭阳,晋武改。 扶县令,汉旧县,至晋曰夫夷。汉属零陵,晋属邵陵。案今云扶者,疑是避桓温讳去“夷”,“夫”不可为县名,故为“扶”云。 广兴公相,吴孙皓甘露元年,分桂阳南部都尉,立为始兴郡。晋武帝平吴,以属广州,成帝度荆州。宋文帝元嘉二十九年,又度广州。三十年,复度湘州。明帝泰始六年,立冈湲县,割始兴之封阳、阳山、含洭三县,立宋安郡,属湘州。泰豫元年复囗,省冈湲县,改始兴曰广兴。领县七,户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六,口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八。去州水二千三百九十。去京都水五千。 曲江侯相,汉旧县,属桂阳。桂阳令,汉旧县,属桂阳。 阳山侯相,汉旧县,后汉曰阴山,属桂阳。吴始兴郡无此县,当是晋后立。 贞阳侯相,汉旧县,名浈阳,属桂阳。宋明帝泰始三年,改“浈”为“贞”。含洭男相,汉旧县,属桂阳。始兴令,吴立。 中宿令,汉旧县,属南海,吴度。 临庆内史,吴分苍梧立为临贺郡,属广州。晋成帝度荆州。宋文帝元嘉二十九年,度广州。三十年,复度湘州。明帝改名。领县九,户三千七百一十五,口三万一千五百八十七。去州水陆二千八百。去京都水陆五千五百七十。 临贺侯相,汉旧县。《晋太康地志》、王隐云属南海,而二汉属苍梧,当是吴所度。冯乘侯相,汉旧县,属苍梧。富川令,汉旧县,属苍梧。 封阳侯相,汉旧县。兴安侯相,吴立曰建兴,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谢沐长,汉旧县,属苍梧。宁新令,二汉无,当是吴所立,属苍梧,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开建令,文帝分封阳立宋昌、宋兴、开建、武化、往々〔往音生〕、永固、绥南七县。后又分开建、武化、宋昌三县立宋建郡,属广州。孝武大明元年悉省,唯余开建县。 抚宁令,宋末立。 始建内史,吴孙皓甘露元年,分零陵南部都尉立始安郡,属广州。晋成帝度荆州。宋文帝元嘉二十九年,度广州。三十年,复度湘州。明帝改名。领县七,户三千八百三十,口二万二千四百九十。去州水二千八十,陆二千六百三十。去京都水五千五百九十。 始安子相,汉旧县,属零陵。熙平令,吴立为尚安,晋武改。永丰男相,吴立。荔浦令,汉旧县,属苍梧。 平乐侯相,吴立。建陵男相,吴立,属苍梧,宋末度。乐化左令,宋末立。 雍州刺史,晋江左立。胡亡氐乱,雍、秦流民多南出樊、沔,晋孝武始于襄阳侨立雍州,并立侨郡县。宋文帝元嘉二十六年,割荆州之襄阳、南阳、新野、顺阳、随五郡为雍州,而侨郡县犹寄寓在诸郡界。孝武大明中,又分实土郡县以为侨郡县境。徐志雍州有北上洛、北京兆、义阳三郡。北上洛,晋孝武立,领上洛、北商、酆阳、阳亭、北拒阳五县。北京兆领北蓝田、霸城、山北三县。并云景平中立。义阳,云晋安帝立,领平氏、襄乡二县。酆阳、阳亭、北拒阳,并云安帝立,余县不注置立。今并无此三郡。今领郡十七,县六十,户三万八千九百七十五,口十六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去京都水四千四百,陆二千一百。 襄阳公相,魏武帝平荆州,分南郡编以北及南阳之山都立,属荆州。鱼豢云,魏文帝立。《永初郡国》、何志并有宜城〔汉旧县,属南郡。〕、鄀、上黄县〔并别见〕。徐志无。领县三,户四千二十四,口一万六千四百九十六。 襄阳令,汉旧县,属南郡。中庐令,汉旧县,属南郡。巳阝县令,汉旧县,属南郡。 南阳太守,秦立,属荆州。《永初郡国》有比阳、鲁阳、赭阳、西鄂、俯犨、叶、雉、博望八县〔并汉旧县〕。何志无犨、雉。徐志无比阳、鲁阳、赭阳、西鄂、博望,而有叶,余并同。孝武大明元年,省叶县。领县七,户四千七百二十七,口三万八千一百三十二。去州三百六十,去京都水四千四百。 宛县令,汉旧县。涅阳令,汉旧县。云阳男相,汉旧县。故名育阳,晋孝武改。冠军令,汉旧县,武帝分穰立。 郦县令,汉旧县。舞阴令,汉旧县。许昌男相,徐志无,此后所立。本属颍川。 新野太守,何志晋惠帝分南阳立。《永初郡国》、何志有棘阳〔别见〕、蔡阳、邓县〔并汉旧县〕。徐无。孝武大明元年,省蔡阳。今领县五,户四千二百三十五,口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三。去州一百八十。去京都水四千五百八十。 新野侯相,汉旧县,属南阳。文帝元嘉末省,孝武大明元年复立。 山都男相,汉旧县,属南阳,《晋太康地志》属襄阳,《永初郡国》及何、徐属新野。 池阳令,汉旧名,属冯翊,《晋太康地志》属京兆。侨立亦属京兆。孝武大明中土断,又属此。穰县令,汉旧县,属南阳。交木令,孝武大明元年立。 顺阳太守,魏分南阳立曰南乡,晋武帝更名。成帝咸康四年,复立南乡,后复旧。《永初郡国》及何志有朝阳、武当、酂、阴、泛阳、筑〔并别见〕、析〔前汉属弘农,后汉属南阳。〕修阳〔唯见《永初郡国》〕凡八县。徐志唯增朝阳。朝阳,孝武大明元年省。领县七,户四千一百六十三,口二万三千一百六十三。 南乡令,前汉无,后汉有,属南阳。 槐里男相,汉旧名,属扶风,《晋太康地志》属始平。侨立亦属始平。大明土断属此。顺阳侯相,前汉曰博山,后汉明帝更名,属南阳。 清水令,前汉属天水,后汉为天水汉阳,无此县。《晋太康地志》属略阳。侨立属始平。大明土断属此。朝阳令,汉旧县。丹水令,前汉属弘农,后汉属南阳。何志魏立,非也。 郑县令,汉旧名,属京兆。侨立亦属京兆,后度此。 京兆太守,故秦内史。汉高帝元年,属塞国。二年,更为渭南郡。九年罢,复为内史。武帝建元六年,分为右内史。太初元年,更为京兆尹,魏改为京兆郡。初侨立,寄治襄阳。朱序没氐。孝武太元十一年复立。大明土断,割襄阳西界为实土。雍州侨郡先属府,武帝永初元年属州。《永初郡国》有蓝田〔汉旧县〕、郑、池阳〔并别见〕、南霸城〔本霸陵,汉旧县。《太康地志》曰,霸城何志魏地。〕、新康五县。何志无新康而有新丰。徐无。孝武大明元年,省京兆之卢氏、蓝田、霸城县。卢氏当是何志后所立,二汉属弘农,《晋太康地志》属上洛。新康疑是晋末所立。领县三,户二千三百七,口九千二百二十三。 杜令,二汉曰杜陵,魏改。邓县令,汉旧县,属南阳。新丰令,汉旧县。 始平太守,晋武帝泰始二年,分京兆、扶风立。后分京兆、扶风侨立,治襄阳。今治武当。《永初郡国》唯有始平、平阳、清水〔别见〕三县。何志有槐里〔别见〕、宋宁、宋嘉〔何志新立〕三县,而清水、始平与《永初郡国》同。领县四,户二千七百九十七,口五千五百十二。 武当侯相,汉旧县,属南阳,后属顺阳。始平令,魏立。武功令,汉旧名,故属扶风,《晋太康地志》属始平。平阳子相,江左平阳郡民流寓,立此。 扶风太守,故秦内史。高帝元年,属雍国。二年,更为中地郡,九年罢。后为内史。武帝建元六年,分为右内史。太初元年,更名为右扶风。侨立,治襄阳,今治筑口。《永初郡国》及何志唯有郿、魏昌县〔魏昌,魏立,属中山〕。孝武大明元年省魏昌。领县三,户二千一百五十七,口七千二百九十。 筑阳令,汉旧县,属南阳,又属顺阳。大明土断属此。郿县令,汉旧名,属扶风,《晋太康地志》属秦国。 泛阳令,晋武帝太康五年立,属南乡,仍属顺阳。大明土断属此。 南上洛太守,《永初郡国》、何志雍州并有南上洛郡,寄治魏兴,今梁州之上洛是也。此上洛盖是何志以后侨立耳。今治臼。何、徐志雍州南上洛,晋武帝立,北上洛云晋孝武立,非也。徐有南北阳亭、阳安县,不注置立。今领县二,户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七十七。 上洛男相。〔别见〕商县令。〔别见〕 河南太守,故秦三川郡,汉高帝更名。光武都雒阳,建武十五年,改曰河南尹。侨立,始治襄阳,孝武大明中,分沔北为境。《永初郡国》及何志并又有阳城、缑氏县〔汉旧名,并属河南。〕,徐无此二县,而有侨洛阳。〔汉旧名。〕、阳城县,孝武大明元年省。洛阳,当是何志后立。领县五,户三千五百四十一,口一万三千四百七十。去州陆三十五。 河南令,汉旧名。新城令,汉旧名。河阴子相,魏立。 棘阳令,汉县,故属南阳,《晋太康地志》属义阳,后属新野。大明土断属此。 襄乡令,前汉无,后汉有,属南阳。徐志属义阳。当是大明土断属此。 广平太守〔别见〕,江左侨立,治襄阳,今为实土。《永初郡国》及何志并又有番阳、曲周、邯郸〔并见在〕,无酂、比阳。徐无复邯郸县。番阳、曲周,孝武大明元年省。邯郸应是土断省。领县四,户二千六百二十七,口六千二百九十三。 广平令,汉旧名。徐志,南度以朝阳县境立。酂县令,汉旧县,属南阳,后属顺阳。比阳令,汉旧县,属南阳。阴县令,汉旧县,属南阳。 义成太守,晋孝武立,治襄阳,今治均。《永初郡国》又有下蔡、平阿县〔二县前汉属沛,后汉属九江,《晋太康地志》属淮南。〕,何同。孝武大明元年省下蔡,始亦流寓立也。平阿当是何志后省。领县二,户一千五百二十一,口五千一百一。 义成侯相,晋孝武立。万年令,汉旧名,属冯翊。 冯翊太守,故秦内史。高帝元年,属塞国,二年,更名为河上郡。九年罢,复为内史。武帝建元六年,分为左内史。太初元年,更名。三辅流民出襄阳,文帝元嘉六年立,则何志应有而无。治襄阳。今治鄀。领县三,〔疑〕户二千七十八,口五千三百二十一。 鄀县令,汉旧县,属南郡,作“若”字。《晋太康地志》作“鄀”。《永初郡国》及何志属襄阳,徐属此。 高陆令,《晋太康地志》属京兆。《永初郡国》、何志并无,孝武大明元年复立。 南天水太守〔天水郡别见〕,徐志本西戎流寓。今治岩州。《永初郡国》、何志并无,当是何志后所立。又有冀县〔汉旧名〕,孝武大明元年省。领县四,户六百八十七,口三千一百二十二。 华阴令,前汉属京兆,后汉、魏、晋属弘农。西县令,前汉属陇西,后汉属汉阳,即天水。魏、晋属天水。略阳侯相。〔别见〕河阳令。〔别见〕 建昌太守,孝建元年,刺史朱修之免军户为永兴、安宁二县,立建昌郡。又立永宁为昌国郡,并寄治襄阳。昌国后省。徐志,建昌又有永宁县,今无。领县二,户七百三十二,口四千二百六十四。 永兴令。安宁男相。 华山太守,胡人流寓,孝武大明元年立。今治大堤。领县三,户一千三百九十九,口五千三百四十二。华山令,与郡俱立。蓝田令,汉旧名,本属京兆。 上黄令,本属襄阳,立郡割度。 北河南太守,晋孝武太元十年立北河南郡,后省。《永初郡国》、何、徐志并无。明帝泰始末复立。寄治宛中。领县八。新蔡令。〔别见〕。 汝阴令。〔别见〕苞信令。〔别见〕上蔡令。〔别见〕固始令。〔别见〕 缑氏令。〔别见〕新安令。〔别见〕洛阳令。〔别见〕 弘农太守,汉武帝元鼎四年立。宋明帝末立,寄治五垄。领县三。邯郸令,汉旧名,属赵国。《晋太康地志》无此县。圉县令,前汉属淮阳,后汉属陈留。《晋太康地志》无此县。 卢氏令。〔别见〕 梁州刺史,《禹贡》旧州,周以梁并雍,汉以梁为益,治广汉雒县。魏元帝景元四年平蜀,复立梁州,治汉中南郑,而益州治成都。李氏据梁、益,江左于襄阳侨立梁州。李氏灭,复旧。谯纵时,又治汉中。刺史治魏兴。纵灭,刺史还治汉中之苞中县,所谓南城也。文帝元嘉十年,刺史甄法护于南城失守,刺史萧思话还治南郑。《永初郡国》又有宕渠郡、北宕渠郡。《宋起居注》,元嘉十六年,割梁州宕渠郡度益州。今益部宕渠郡曰南宕渠。何、徐并有北宕渠郡,唯领宕渠一县。何云,本巴西流民。今无。 汉中太守,秦立。汉献帝建安二十年,魏武平张鲁,复汉宁郡为汉中,疑是此前改汉中曰汉宁也。晋地记云,孝武太元十五年,梁州刺史周琼表立。又疑是李氏所省,李氏平后复立。《永初郡国》又有苞中、怀安〔汉、晋、何、徐并无二县。〕二县。领县四,户一千七百八十六,口一万三百三十四。 南郑令,汉旧县。城固令,汉旧县。沔阳令,汉旧县。西乡令,蜀立曰南乡,晋武帝太康二年更名。 魏兴太守,魏文帝以汉中遗民在东垂者立,属荆州。江左还本。领县十三。〔疑〕去州一千二百。去京都水六千七百。西城令,汉旧县,属汉中。 郧乡令,本锡县,二汉旧县,属汉中,后属魏兴。魏、晋世为郡,后省。武帝太康五年,改为郧乡。何志晋惠帝立,非也。 锡县令,前汉长利县,属汉中,后汉省。晋武帝太康四年复立,属魏兴。五年,改长利为锡。广城令,《永初郡国》、何、徐并有,不注置立。兴晋令,魏立曰平阳,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旬阳令,前汉有,后汉无,晋武帝太康四年复立。上庸令,《晋太康地志》、《永初郡国》、徐并属上庸,何无。长乐令,《永初郡国》、何、徐并属晋昌。本蜀郡流民。 广昌子相,何志属上庸,晋成帝立。晋地记,武帝太康元年,改上庸之广昌为庸昌,二年省。疑是魏所立。安晋令,《永初郡国》、何、徐属晋昌。本蜀郡流民。 延寿令,《永初郡国》、何、徐属晋昌。本蜀郡流民。宣汉令,《永初郡国》、何、徐属晋昌。本建平流离民。 新兴太守,《永初郡国》、何、徐云新兴、吉阳、东关三县,属晋昌郡。何云晋元帝立,本巴、汉流民。宋末省晋昌郡,立新兴郡,以晋昌之长乐、安晋、延寿、安乐属魏兴郡,宣汉属巴渠郡,宁都属安康郡。《永初郡国》有永安县,何、徐无。今亦无复新兴县。何云巴东夷人。今领县二。 吉阳令,本益州流民。东关令,本建平流民。 新城太守,故属汉中,魏文帝分立,属荆州。江左还本。领县六,户一千六百六十八,口七千五百九十四。去州陆一千五百。去京都水五千三百。房陵令,汉旧县,属汉中,《太康地志》、王隐无。 绥阳令,魏立,后改为秭归,晋武帝太康二年,复为绥阳。昌魏令,魏立。祁乡令,何志魏立。《晋太康地志》作“沶”〔音祁〕。阆阳令,何志不注置立。 乐平令,何志不注置立。 上庸太守,魏明帝太和二年,分新城之上庸、武陵、北巫为上庸郡。景初元年,又分魏兴之魏阳,锡郡之安富、上庸为郡。疑是太和后省,景初又立也。魏属荆州,江左还本。《永初郡国》有上庸、广昌。何有广昌。领县七,户四千五百五十四,口二万六百五十三。去州陆二千三百。去京都水六千七百。 上庸令,汉旧县,属汉中。安富令,《晋太康地志》、《永初郡国》、何、徐并有。 北巫令,何志晋武帝立。按魏所分新城之北巫,应即是此县,然则非晋武立明矣。微阳令,魏立曰建始,晋武帝改。武陵令,前汉属汉中,后汉、《晋太康地志》、王隐并无。 新安令,《永初郡国》、何、徐有。何云本建平流民。吉阳令,《永初郡国》云北吉阳,何、徐无。 晋寿太守,晋地记云,孝武太元十五年,梁州刺史周琼表立。何志故属梓潼。而益州南晋寿郡悉有此诸县。《永初郡国》、徐又有南晋寿、南兴、乐南、兴安县。何无南兴乐,云南晋寿,惠帝立,余并不注置立。今领县四,去州陆一千二百。去京都水一万。 晋寿令,属梓潼。何志晋惠帝立。按《晋起居注》,武帝太康元年,改梓潼之汉寿曰晋寿。汉寿之名,疑是蜀立,云惠帝立,非也。白水令,汉旧县,属广汉,《晋太康地志》属梓潼。 邵欢令,《永初郡国》、何、徐并有,不注置立,疑是蜀立曰昭欢,晋改也。兴安令,《永初郡国》、何、徐并有,不注置立。 华阳太守,徐志新立。《永初郡国》、何并无,寄治州下。领县四。户二千五百六十一,口万五千四百九十四。华阳令。 兴宋令。宕渠令。嘉昌令,徐不注置立。 新巴太守,晋安帝分巴西立。何、徐又有新归县,何云新立,今无。领县三。户三百九十三,口二千七百四十九。新巴令,晋安帝立。 晋城令,晋安帝立。晋安令,晋安帝立。 北巴西太守,何志不注置立。《宋起居注》,文帝元嘉十二年,于剑南立北巴西郡,属益州。今益州无此郡。又《永初郡国》、何、徐梁州并有北巴西而益州无,疑是益部侨立,寻省。梁州北巴西是晋末所立也。《永初郡国》领阆中、汉昌二县。何又有宋昌县,云新立。徐无宋昌,有宋寿。何、徐并领县四,今六。〔疑〕去州一千四百。去京都水九千九百。 阆中令。〔别见〕安汉令。〔别见〕南国令。〔即南充国,别见。〕西国令。〔即西充国,别见。〕 平周令,益州巴西有平州县。 北阴平太守,《晋太康地志》故广汉属国都尉。何志蜀分立。《永初郡国》曰北阴平,领阴平、绵竹、平武、资中、胄旨五县。何、徐直曰阴平,领二县与此同。户五百六,口二千一百二十四。寄治州下。 阴平令,前汉、后汉属广汉属国,名宙底。《晋太康地志》阴平郡阴平县注云,宙底。当是故宙底为阴平。《永初郡国》胄旨县,即宙底也。〔当是后又立此县,而字误也。〕 平武令,蜀立曰广武,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南阴平太守,《永初郡国》唯领阴平一县。徐志无南字,云阴平旧民流寓立,唯领怀旧一县。何无。今领县二,户四百七。阴平令。 怀旧令,徐志不注置立。巴渠太守,何志新立。领县七,户五百,口二千一百八十三。宣汉令〔别见〕,与郡新立。始兴令,何志新立。 巴渠令,何志新立。东关令,何志新立。始安令,何志新立。下蒲令,何志无,徐志不注置立。 晋兴令,何志晋安帝立。案《永初郡国》,梁部诸郡,唯巴西有此县,不容是此晋兴。若是晋安帝时立,便应在《永初郡国》,疑何谬也。 怀安太守,何志新立。领县二,户四百七,口二千三百六十六。寄治州下。怀安令,何志新立。义存令,何志新立。 宋熙太守,何、徐志新立。领县五,户一千三百八十五,口三千一百二十八。去州七百。去京都九千八百。兴乐令。归安令。 宋安令。元寿令。嘉昌令,何志五县并新立。 白水太守,《永初郡国》、何并无,徐志仇池氐流寓立。有汉昌县。今领县六。户六百五。新巴令。汉德令。 晋寿令。益昌令。兴安令。平周令,徐志作“平州”。此五县,徐并不注置立。 南上洛太守,《晋太康地志》分京兆立上洛郡,属司隶。《永初郡国》、何志并属雍州,侨寄魏兴,即此郡也。徐志巴民新立,徐志时已属梁州矣。《永初郡国》无丰阳而有阳亭,何、徐有,何不注阳亭置立。领县六。 上洛令,前汉属弘农,后汉属京兆。何云魏立,非也。商县令,上洛同。流民令,何不注置立。丰阳长,《永初郡国》无,何作酆阳,新立。徐作丰。 渠阳令,《永初郡国》、何、徐并作拒阳。义县令,《永初郡国》、何、徐并无。北上洛太守,徐志巴民新立。领县七,户二百五十四。北上洛令。 丰阳令。流民令。阳亭令。拒阳令,“拒”字与南上洛不同。 商县令,徐志无。西丰阳令,徐志无。安康太守,宋末分魏兴之安康县及晋昌之宁都县立。 安康令,二汉安阳县,属汉中,汉末省。魏复立,属魏兴。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何云魏立,非也。宁都令,蜀郡流民。 南宕渠太守,《永初郡国》有宕渠郡,领宕渠、汉兴、宣汉三县,属梁州。元嘉十六年,度属益州,非此南宕渠也。何、徐梁并无此郡,疑是徐志后所立。 宕渠令。汉安令。宣汉令。宋康令。三县并新置。 怀汉太守,孝武孝建二年立。领县三,户四百十九。永丰长。绥来长。预德长。 秦州刺史,晋武帝太始五年,分陇右五郡及凉州金城、梁州阴平并七郡为秦州,治天水冀县。太康三年并雍州,惠帝元康七年复立。何志晋孝武复立,寄治襄阳。安帝世在汉中南郑。领郡十四,县四十二,户八千七百三十二,口四万八百八十八。 武都太守,汉武帝元鼎六年立。《永初郡国》又有河池、故道县〔并汉旧县〕。今领县三,户一千二百七十四,口六千一百四十。下辨令,汉旧县。 上禄令,汉旧县,后省,晋武帝太康三年又立。陈仓令,汉旧县,属扶风,《晋太康地志》属秦国。 略阳太守,《晋太康地志》属天水。何志故曰汉阳,魏分立曰广魏,武帝更名。《永初郡国》有清水县〔别见〕,何、徐无。领县三,户一千三百五十九,口五千六百五十七。 略阳令,前汉属天水,后汉汉阳即天水,《晋太康地志》属略阳。雍州南天水、益州安固郡又有此县。临汉令,何志新立。 上邽令,前汉属陇西,后汉属汉阳,《晋太康地志》属天水。何志流寓割配。 安固太守,《永初郡国志》有安固郡,又有南安固郡,元嘉十六年度益州。今领县二,户一千五百五,口二千四十四。桓陵令。〔别见〕 南桓陵令,《永初郡国》及何志安固郡唯领桓陵一县,徐志又有此县。 西京兆太守,晋末三辅流民出汉中侨立。领县三,户六百九十三,口四千五百五十二。蓝田令〔别见〕,《永初郡国志》无。杜令。〔别见〕 鄠令,二汉属扶风,《晋太康地志》属始平。 南太原太守〔太原别见〕,何志云,故属并州,流寓割配。《永初郡国》又有清河〔别见〕、高堂县〔别见翼州平原郡,作高唐。〕。领县一,户二百三十三,口一千一百五十六。 平陶令,汉旧名。 南安太守,何志云故属天水,魏分立。《永初郡国》无。领县二,户六百二十,口三千八十九。桓道令,汉旧名,属天水,后汉属汉阳,作“獂”。 中陶令,何志魏立。《晋太康地志》有。 冯翊太守,三辅流民出汉中,文帝元嘉二年侨立。领县五,户一千四百九十,口六千八百五十四。莲芍令。〔别见〕顿阳令,汉旧名。 下辨令,徐志故属略阳,流寓割配。何无此县。 高陆令,二汉、魏无,《晋太康地志》有,属京兆。何志流寓割配。万年令。〔别见〕 陇西太守,秦立。文帝元嘉初,关中民三千二百三十六户归化,六年立,今领县六。户一千五百六十一,口七千五百三十。襄武令,汉旧名。 临洮令,汉旧名。河关令,前汉属金城,后汉、《晋太康地志》属陇西。狄道令,汉旧名。大夏令,汉旧名,《晋太康地志》无。 首阳令。 始平太守,〔别见〕,《永初郡国》无。领县三,户八百五十九,口五千四百四十一。 始平令,《太康地志》有,何志晋武帝立。而雍州始平郡之始平县,何云魏立。按此县末虽各立,本是一县,何为不同。槐里令。〔别见〕 宋熙令,何无,徐新立。 金城太守,汉昭帝始元六年立。《永初郡国》无,何、徐领县二,户三百七十五,口一千。金城令,汉旧名。榆中令,汉旧名。 安定太守,汉武帝元鼎三年立。《永初郡国志》无。领县二,户六百四十,口二千五百一十八。朝那令,汉旧名。宋兴令,何志新立。 天水太守,汉武元鼎三年立,明帝改曰汉阳。雍州已有此郡。《永初郡国》无。领县二,户八百九十三,口五千二百二十八。阿阳令,汉旧名,《晋太康地志》无。 新阳令,《晋太康地志》有,何志魏立。 西扶风太守〔扶风郡别见〕,晋末三辅流民出汉中侨立。领县二,户百四十四。郿令。〔别见〕武功令。〔别见〕 北扶风太守,孝武孝建二年,以秦、雍流民立。领县三,时又有广长郡,又立成阶县,领氐民,寻省。武功令。〔别见〕华阴令。〔别见〕 始平县。〔别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