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 卷三十 · 志第二十 · 五行一

南北朝 · 沈约
昔八卦兆而天人之理著,九畴序而帝王之应明。虽可以知从德获自天之祐,违道陷神听之罪,然未详举征效,备考幽明,虽时列鼎雉庭谷之异,然而未究者众矣。至于鉴悟后王,多有所阙。故仲尼作《春秋》,具书祥眚,以验行事。是则九畴陈其义于前,《春秋》列其效于后也。逮至伏生创纪《大传》,五行之体始详。刘向广演《洪范》,休咎之文益备。故班固斟酌《经》、《传》,详纪条流,诚以一王之典,不可独阙故也。夫天道虽无声无臭,然而应若影响,天人之验,理不可诬。司马彪纂集光武以来,以究汉事。王沈《魏书》志篇阙,凡厥灾异,但编帝纪而已。自黄初以降,二百余年,览其灾妖,以考之事,常若重规沓矩,不谬前说。又高堂隆、郭景纯等,据经立辞,终皆显应。阙而不序,史体将亏。今自司马彪以后,皆撰次论序,斯亦班固远采《春秋》,举远明近之例也。又按言之不从,有介虫之孽,刘歆以为毛虫。视之不明,有蠃虫之孽,刘歆以为羽虫。按《月令》,夏虫羽,秋虫毛,宜如歆说,是以旧史从之。五行精微,非末学所究。凡已经前议者,并即其言以释之。未有旧说者,推准事理,以俟来哲。 《五行传》曰“田猎不宿,饮食不享,出入不节,夺民农时,及有奸谋,则木不曲直,谓木失其性而为灾也”又曰“貌之不恭,是谓不肃。厥咎狂,厥罚恒雨,厥极恶。时则有服妖,时则有龟孽,时则有鸡祸,时则有下体生上之疴,时则有青眚、青祥。惟金沴木”班固曰“盖工匠为轮矢者多伤败,及木为变怪”皆为不曲直也。 木不曲直: 魏文帝黄初六年正月,雨,木冰。按刘歆说,木不曲直也。刘向曰“冰者阴之盛,木者少阳,贵臣象也。此人将有害,则阴气胁木,木先寒,故得雨而冰也”是年六月,利成郡兵蔡方等杀太守徐质,据郡反,多所胁略,并聚亡命。遣二校尉与青州刺史共讨平之。太守,古之诸侯,贵臣有害之应也。一说以木冰为甲兵之象。是岁,既讨蔡方。又八月,天子自将以舟师征吴,戎卒十余万,连旍数百里,临江观兵。 晋元帝太兴三年二月辛未,雨,木冰。后二年,周顗、戴渊、刁协、刘隗皆遇害,与《春秋》同事,是其应也。一曰,是后王敦攻京师,又其象也。 晋穆帝永和八年正月乙巳,雨,木冰。是年,殷浩北伐。明年,军败。十年,废黜。又曰,荀羡、殷浩北伐,桓温入关之象也。 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十二月乙巳,雨,木冰。明年二月,王恭为北蕃。八月,庾楷为西蕃。九月,王国宝为中书令,寻加领军将军。十七年,殷仲堪为荆州。虽邪正异规,而终同摧灭,是其应也。一曰,苻坚虽败,关、河未一,丁零鲜卑,侵略司、兖,窦扬胜扇逼梁、雍,兵役不已,又其象也。 吴孙亮建兴二年,诸葛恪征淮南,行后,所坐听事栋中折。恪妄兴征役,夺民农时,作为邪谋,伤国财力,故木失其性,致毁折也。及旋师而诛灭,于《周易》又为栋桡之凶也。 晋武帝太康五年五月,宣帝庙地陷梁折。八年正月,太庙殿又陷,改作庙,筑基及泉。其年九月,遂更营新庙,远致名材,杂以铜柱。陈勰为匠,作者六万人。十年四月,乃成。十一月庚寅,梁又折。按地陷者,分离之象。梁折者,木不曲直也。孙盛曰:于时后宫殿有孽火,又庙梁无故自折。先是帝多不豫,益恶之。明年,帝崩,而王室频乱,遂亡天下。 晋惠帝太安二年,成都王颖使陆机率众向京师,击长沙王乂。军始引而牙竿折,俄而战败,机被诛。颖寻奔溃,卒赐死。初,河间王颙谋先诛长沙,废太子,立颖。长沙知之,诛其党卞粹等,故颖来伐。机又以颖得遐迩心,将为汉之代王,遂委质于颖,为犯从之将。此皆奸谋之罚,木不曲直也。 王敦在武昌,铃下仪仗生华如莲花状,五六日而萎落,此木失其性而为变也。干宝曰“铃合,尊贵者之仪。铃下,主威仪之官。今狂花生于枯木,又在铃合之间,言威仪之富,荣华之盛,皆如狂花之发,不可久也”其后终以逆命,没又加戮,是其应也。一说此花孽也,于《周易》为“枯杨生华”。 桓玄始篡,龙旗竿折。玄田猎出入,不绝昏夜,饮食恣奢,土水妨农,又多奸谋,故木失其性也。夫旗所以拟三辰,章著明也。旗竿之折,高明去矣。在位八十日而败。 宋明帝泰始二年五月丙午,南琅邪临沂黄城山道士盛道度堂屋一柱自然,夜光照室内。此木失其性也。或云木腐自光。废帝升明元年,吴兴余杭舍亭禾蕈树生李实。禾蕈树,民间所谓胡颓树。 貌不恭: 魏文帝居谅暗之始,便数出游猎,体貌不重,风尚通脱。故戴凌以直谏抵罪,鲍勋以迕旨极刑。天下化之,咸贱守节,此貌之不恭也。是以享国不永,后祚短促。《春秋》鲁君居丧不哀,在戚而有嘉容,穆叔谓之不度,后终出奔。盖同事也。 魏尚书邓扬,行步弛纵,筋不束体,坐起倾倚,若无手足。此貌之不恭也。管辂谓之鬼躁。鬼躁者,凶终之征。后卒诛死。 晋惠帝元康中,贵游子弟相与为散发倮身之饮,对弄婢妾。逆之者伤好,非之者负讥。希世之士,耻不与焉。盖胡、翟侵中国之萌也。岂徒伊川之民,一被发而祭者乎。晋惠帝元康中,贾谧亲贵,数入二宫,与储君游戏,无降下心。又尝同弈棋争道,成都王颖厉色曰“皇太子,国之储贰,贾谧何敢无礼”谧犹不悛,故及于祸。 齐王冏既诛赵伦,因留辅政,坐拜百官,符敕台府,淫醟专骄,不一朝觐。此狂恣不肃之容也。天下莫不高其功,而虑其亡也。冏终弗改,遂至夷灭。 太元中,人不复著帩头。头者,元首。帩者,令发不垂,助元首为仪饰者也。今忽废之,若人君独立无辅,以至危亡也。其后桓玄篡位。旧为屐者,齿皆达楄上,名曰“露卯”。太元中,忽不彻,名曰“阴卯”。其后多阴谋,遂致大乱。 晋安帝义熙七年,晋朝拜授刘毅世子。毅以王命之重,当设飨宴亲,请吏佐临视。至日,国僚不重白,默拜于厩中。王人将反命,毅方知,大以为恨,免郎中令刘敬叔官。识者怪焉。此堕略嘉礼,不肃之妖也。 陈郡谢灵运有逸才,每出入,自扶接者常数人。民间谣曰“四人挈衣裙,三人捉坐席”是也。此盖不肃之咎,后坐诛。 宋明帝泰始中,幸臣阮佃夫势倾朝廷,室宇豪丽,车服鲜明,乘车常偏向一边,违正立执绥之体。时人多慕效。此亦貌不恭之失也。时偏左之化行,方正之道废矣。 后废帝常单骑游遨,出入市里营寺,未尝御辇。终以殒灭。恒雨: 魏明帝太和元年秋,数大雨,多暴雷电,非常,至杀鸟雀。案杨阜上疏,此恒雨之罚也。时帝居丧不哀,出入弋猎无度,奢侈繁兴,夺民农时,故木失其性而恒雨为灾也。太和四年八月,大雨霖三十余日,伊、洛、河、汉皆溢,岁以凶饥。 孙亮太平二年二月甲寅,大雨震电。乙卯,雪,大寒。案刘歆说,此时当雨而不当大,大雨,恒雨之罚也。于始震电之明日而雪大寒,又恒寒之罚也。刘向以为既已震电,则雪不当复降,皆失时之异也。天戒若曰,为君失时,贼臣将起。先震电而后雪者,阴见间隙,起而胜阳,逆杀之祸将及也。亮不悟,寻见废。此与《春秋》鲁隐同也。 晋武帝泰始六年六月,大雨霖。甲辰,河、洛、沁水同时并溢,流四千九百余家,杀二百余人,没秋稼千三百六十余顷。晋武太康五年七月,任城、梁国暴雨,害豆麦。太康五年九月,南安霖雨暴雪,折树木,害秋稼。魏郡、淮南、平原雨水,伤秋稼。是秋,魏郡、西平郡九县霖雨暴水,霜伤秋稼。 晋惠帝永宁元年十月,义阳、南阳、东海霖雨,淹害秋麦。 晋成帝咸康元年八月乙丑,荆州之长沙攸、醴陵、武陵之龙阳三县,雨水浮漂屋室,杀人,伤损秋稼。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六月,京邑连雨百余日,大水。 孝武帝大明元年正月,京邑雨水。大明五年七月,京邑雨水。大明八年八月,京邑雨水。明帝太始二年六月,京邑雨水。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乙亥,吴郡桐庐县暴风雷电,扬砂折木,水平地二丈,流漂居民。服妖: 魏武帝以天下凶荒,资财乏匮,始拟古皮弁,裁缣帛为白帢,以易旧服。傅玄曰“白乃军容,非国容也”干宝以为缟素,凶丧之象。帢,毁辱之言也。盖革代之后,攻杀之妖也。初为白帢,横缝其前以别后,名之曰“颜”,俗传行之。至晋永嘉之间,稍去其缝,名“无颜帢”。而妇人束发,其缓弥甚,紒之坚不能自立,发被于额,目出而已。无颜者,愧之言也。覆额者,惭之貌。其缓弥甚,言天下忘礼与义,放纵情性,及其终极,至乎大耻也。永嘉之后,二帝不反,天下愧焉。魏明帝着绣帽,被缥纨半袖,尝以见直臣杨阜。阜谏曰“此于礼何法服邪”帝默然。近服妖也。缥,非礼之色,亵服不贰。今之人主,亲御非法之章,所谓自作孽不可禳也。帝既不享永年,身没而禄去王室,后嗣不终,遂亡天下。 魏明帝景初元年,发铜铸为巨人二,号曰“翁仲”,置之司马门外。案古长人见,为国亡。长狄见临洮,为秦亡之祸。始皇不悟,反以为嘉祥,铸铜人以象之。魏法亡国之器,而于义竟无取焉。盖服妖也。 魏尚书何晏,好服妇人之服。傅玄曰“此服妖也”夫衣裳之制,所以定上下,殊内外也。《大雅》云“玄衮赤舄,钩膺镂锡”歌其文也。《小雅》云“有严有翼,共武之服”咏其武也。若内外不殊,王制失叙,服妖既作,身随之亡。末喜冠男子之冠,桀亡天下。何晏服妇人之服,亦亡其家。其咎均也。 吴妇人之修容者,急束其发,而劘角过于耳。盖其俗自操束大急,而廉隅失中之谓也。故吴之风俗,相驱以急,言论弹射,以刻薄相尚。居三年之丧者,往往有致毁以死。诸葛患之,著《正交论》,虽不可以经训整乱,盖亦救时之作也。孙休后,衣服之制,上长下短,又积领五六而裳居一二。干宝曰“上饶奢,下俭逼,上有余下不足之妖也”至孙皓,果奢暴恣情于上,而百姓雕困于下,卒以亡国。是其应也。 晋兴后,衣服上俭下丰,着衣者皆厌腰盖裙。君衰弱,臣放纵,下掩上之象也。陵迟至元康末,妇人出两裆,加乎胫之上,此内出外也。为车乘者,苟贵轻细,又数变易其形,皆以白蔑为纯,古丧车之遗象。乘者,君子之器,盖君子立心无恒,事不崇实也。干宝曰“及晋之祸,天子失柄,权制宠臣,下掩上之应也。永嘉末,六宫才人,流徙戎、翟,内出外之应也。及天下乱扰,宰辅方伯,多负其任,又数改易,不崇实之应也” 晋武帝泰始后,中国相尚用胡床、貊盘,及为羌煮、貊炙。贵人富室,必置其器,吉享嘉会,皆此为先。太康中,天下又以毡为絈头及络带、衿口,百姓相戏曰,中国必为胡所破也。毡产于胡,而天下以为絈头带身、衿口,胡既三制之矣,能无败乎。干宝曰“元康中,氐、羌反,至于永嘉,刘渊、石勒遂有中都。自后四夷迭据华土,是其应也” 晋武帝太康后,天下为家者,移妇人于东方,空莱北庭,以为园囿。干宝曰“夫王朝南向,正阳也。后北宫,位太阴也。世子居东宫,位少阳也。今居内于东,是与外俱南面也。亢阳无阴,妇人失位而干少阳之象也。贾后谗戮愍怀,俄而祸败亦及” 昔初作履者,妇人圆头,男子方头。圆者,顺从之义,所以别男女也。晋太康初,妇人皆履方头,此去其圆从,与男无别也。太康之中,天下为《晋世宁》之舞,手接杯盘反覆之,歌曰“晋世宁,舞杯盘”夫乐生人心,所以观事。故《记》曰“总干山立,武王之事也。发扬蹈厉,太公之志也。《武》乱皆坐,周、召之治也”又曰“其治民劳者,舞行缀远。其治民逸者,舞行缀近。今接杯盘于手上而反覆之,至危也。杯盘者,酒食之器也。而名曰《晋世宁》者,言晋世之士,偷苟于酒食之间,而其知不及远,晋世之宁,犹杯盘之在手也” 晋惠帝元康中,妇人之饰有五兵佩,又以金、银、玳瑁之属为斧、钺、戈、戟,以当笄囗。干宝曰“男女之别,国之大节,故服物异等,贽币不同。今妇人而以兵器为饰,又妖之大也。遂有贾后之事,终以兵亡天下” 元康中,妇人结发者,既成,以缯急束其环,名曰撷子紒。始自中宫,天下化之。其后贾后果害太子。元康中,天下始相仿为乌杖,以柱掖其后,稍施其錞,住则植之。夫木,东方之行,金之臣也。杖者,扶体之器,乌其头者,尤便用也。必傍柱掖者,傍救之象也。王室多故,而元帝以蕃臣树德东方,维持天下,柱掖之应也。至社稷无主,海内归之,遂承天命,建都江外,独立之应也。 元康末至太安间,江、淮之域,有败编自聚于道,多者或至四五十量。干宝尝使人散而去之,或投林草,或投坑谷。明日视之,悉复如故。民或云见狸衔而聚之,亦未察也。宝说曰“夫编者,人之贱服,最处于下,而当劳辱,下民之象也。败者,疲毙之象也。道者,地理四方,所以交通王命所由往来也。故今败编聚于道者,象下民罢病,将相聚为乱,绝四方而壅王命之象也。在位者莫察。太安中,发壬午兵,百姓嗟怨。江夏男子张昌遂首乱荆楚,从之者如流。于是兵革岁起,天下因之,遂大破坏。此近服妖也” 晋孝怀永嘉以来,士大夫竟服生笺单衣。远识者怪之,窃指摘曰“此则古者繐衰之布,诸侯大夫所以服天子也。今无故毕服之,殆有应乎”其后愍、怀晏驾,不获厥所。 晋元帝太兴以来,兵士以绛囊缚紒。紒在首,莫上焉。《周易》《乾》为首,《坤》为囊。《坤》,臣道也。晋金行,赤火色,金之贼也。以朱囊缚紒,臣道上侵之象也。到永昌元年,大将军王敦举兵内攻,六军散溃。 旧为羽扇,柄刻木,象其骨形,羽用十,取全数也。晋中兴初,王敦南征,始改为长柄下出,可捉,而减其羽用八。识者尤之曰“夫羽扇,翼之名也。创为长柄者,执其柄制羽翼也。以十改八者,将以未备夺已备也”是时为衣者,又上短,带至于掖。著帽者,以带缚项。下逼上,上无地也。下裤者,直幅为口无杀,下大失裁也。寻有兵乱,三年而再攻京师。晋海西初嗣位,迎官忘设豹尾。识者以为不终之象,近服妖也。 晋司马道子于府北园内为酒钅卢列肆,使姬人酤鬻酒肴,如裨贩者,数游其中,身自巘易,因醉寓寝,动连日夜。汉灵帝尝若此。干宝以为“君将失位,降在皂隶之象也”道子卒见废徙,以庶人终。 桓玄篡立,殿上施绛绫帐,镂黄金为颜,四角金龙,衔五色羽葆流苏。群下窃相谓曰“颇类蒐车”此服妖也。 晋末皆冠小冠,而衣裳博大,风流相仿,舆台成俗,识者曰“此禅代之象也”永初以后,冠还大云。 宋文帝元嘉六年,民间妇人结发者,三分发,抽其鬟直向上,谓之“飞天紒”。始自东府,流被民庶。时司徒彭城王义康居东府,其后卒以陵上徙废。 孝武帝世,豫州刺史刘德愿善御车,世祖尝使之御画轮,幸太宰江夏王义恭第。德愿挟牛杖催世祖云“日暮宜归”又求益僦车。世祖甚欢。此事与汉灵帝西园蓄私钱同也。孝武世,幸臣戴法兴权亚人主,造圆头履,世人莫不效之。其时圆进之俗大行,方格之风尽矣。 明帝初,司徒建安王休仁统军赭圻,制乌纱帽,反抽帽裙,民间谓之“司徒状”,京邑翕然相尚。休仁后果以疑逼致祸。龟孽: 晋惠帝永熙初,卫瓘家人炊饭,堕地,尽化为螺,出足起行。螺,龟类,近龟孽也。干宝曰“螺被甲,兵象也。于《周易》为《离》,《离》为戈兵”明年,瓘诛。 鸡祸: 魏明帝景初二年,廷尉府中有雌鸡变为雄,不鸣不将。干宝曰“是岁,晋宣帝平辽东,百姓始有与能之义,此其象也”然晋三后并以人臣终,不鸣不将,又天意也。 晋惠帝元康六年,陈国有鸡生雄鸡无翅,既大,坠坑而死。王隐曰“雄,胤嗣象,坑地事为母象,贾后诬杀愍怀,殆其应也”晋惠帝太安中,周玘家有雌鸡逃承溜中,六七日而下,奋翼鸣将,独毛羽不变。其后有陈敏之事。敏虽控制江表,终无纲纪文章,殆其象也。卒为玘所灭。鸡祸见玘家,又天意也。 晋元帝太兴中,王敦镇武昌,有雌鸡化为雄。天戒若曰“雌化为雄,臣陵基上”其后王敦再攻京师。 晋孝武太元十三年四月,广陵高平阎嵩家雄鸡,生无右翅。彭城到象之家鸡,无右足。京房《易传》曰“君用妇人言,则生鸡妖” 晋安帝隆安元年八月,琅邪王道子家青雌鸡化为赤雄,不鸣不将。后有桓玄之事,具如其象。隆安四年,荆州有鸡生角,角寻堕落。是时桓玄始擅西夏,狂慢不肃,故有鸡祸。角,兵象。寻堕落者,暂起不终之妖也。晋安帝元兴二年,衡阳有雌鸡化为雄,八十日而冠萎。衡阳,桓玄楚国封略也。后篡位八十日而败,徐广以为玄之象也。 宋文帝元嘉十二年,华林园雌鸡渐化为雄。后孝武即位,皇太后令行于外,亦犹汉宣帝时,雌鸡为雄,至哀帝时,元后与政也。明帝泰始中,吴兴东迁沈法符家鸡有四距。 青眚青祥: 晋武帝咸宁元年八月丁酉,大风折太社树,有青气出焉。此青祥也。占曰“东莞当有帝者”明年,元帝生。是时,帝大父武王封东莞,由是徙封琅邪。孙盛以为中兴之表。晋室之乱,武帝子孙无孑遗,社树折之应,又恒风之罚也。 晋惠帝元康中,洛阳南山有虻作声曰“韩尸尸”识者曰“韩氏将死也。言尸尸者,尽死意也”其后韩谧诛而韩族歼焉。此青祥也。金沴木: 魏文帝黄初七年正月,幸许昌。许昌城南门无故自崩,帝心恶之,遂不入,还洛阳。此金沴木,木动也。五月,宫车晏驾。京房《易传》曰“上下咸悖,厥妖城门坏” 晋元帝太兴二年六月,吴郡米廪无故自坏。是岁大饥,死者数千。 晋明帝太宁元年,周延自归王敦,既立宅宇,而所起五间六架,一时跃出堕地,余桁犹亘柱头。此金沴木也。明年五月,钱凤谋乱,遂族灭筵,而湖熟寻亦为墟矣。 晋安帝元兴元年正月丙子,司马元显将西讨桓玄,建牙扬州南门,其东者难立,良久乃正。近沴妖也。寻为桓玄所禽。元兴三年五月,乐贤堂坏。天意若曰,安帝嚣眊,不及有乐贤之心,故此堂见沴也。晋安帝义熙九年五月乙酉,国子圣堂坏。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刘斌为吴郡,郡堂屋西头鸱尾无故落地,治之未毕,东头鸱尾复落。顷之,斌诛。
写景 思乡 唐诗三百首

相关推荐

宋书 · 卷十二 · 志第二 · 历中

沈约
南北朝
夫天地之所贵者生也,万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穷神,无幽不察,是以动作云为,皆应天地之象。古先圣哲,拟辰极,制浑仪。夫阴阳二气,陶育群品,精象所寄,是为日月。群生之性,章为五才,五才之灵,五星是也。历所以拟天行而序七耀,纪万国而授人时。黄帝使大挠造六甲,容成制历象,羲和占日,常仪占月。少昊氏有凤鸟之瑞,以鸟名官,而凤鸟氏司历。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尧复育重黎之后,使治旧职,分命羲和,钦若昊天。故《虞书》曰“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后授舜,曰“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革制,而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万物群生,蒙其利泽。三王既谢,史职废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历之过。秦兼天下,自以为水德,以十月为正,服色上黑。 汉兴,袭秦正朔,北平侯张苍首言律历之事,以《颛顼历》比于六历,所失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废坏,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乃诏遂等造汉历。选邓平、长乐司马可及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运算转历。其法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闳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以平为太史丞。至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以为元年用黄帝《调历》,“令阴阳不调,更历之过”。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气。又诏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尽五年。寿王课疏远。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效劾寿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时,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作《三统历》以说《春秋》,属辞比事,虽尽精巧,非其实也。班固谓之密要,故汉《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历,虽六元不同,分章或异,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数时,考其远近,率皆六国及秦时有人所造。其术斗分多,上不可检于《春秋》,下不验于汉、魏,虽复假称帝王,只足以惑时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朱浮上言历纪不正,宜当改治,时所差尚微,未遑考正。明帝永平中,待诏杨岑、张盛、景防等典治历,但改易加时弦望,未能综校历元也。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宿度相觉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历编欣、李梵等综核意状。遂下诏书称“《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史官用《太初》邓平术,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缪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则《四分》之立春日也。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逆。用望平和,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傥获咸熙”于是《四分法》施行。黄帝以来诸历以为冬至在牵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官漏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以晷景为刻,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载于《续汉律历志》。安帝延光三年,中谒者亶诵上书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云当复用《太初》。尚书郎张衡、周兴皆审历,数难诵、丰,或不能对,或云失误。衡等参案仪注,考往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诏下公卿详议。太尉恺等参议“《太初》过天一度,月以晦见西方。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与天相应,合图谶,可施行”议者不同。尚书令忠上奏“天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以非易是”亶等遂寝。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等言“历元不正,故盗贼为害。历当以甲寅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经纬明文”诏下三府,与儒林明道术者详议。群臣会司徒府集议。议郎蔡邕曰“历数精微,术无常是。汉兴承秦,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岁,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岁,孝章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申为非,甲寅为是。按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各自有元。光、晃所援,则殷历元也。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汉历,杂候清台,课在下第。《太初》效验,无所漏失。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故延光中,亶诵亦非《四分》,言当用甲寅元,公卿参议,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术。今术之不能通于古,亦犹古术不能下通于今也。又光、晃以《考灵耀》为本,二十八宿度数至日所在,错异不可参校。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岁,而光、晃言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元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三公从邕议,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书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历数之术,若心所不达,虽复通人前识,无救其为敝也。是以多历年岁,未能有定。《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积代不悟,徒云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谶纬,遂关治乱,此之为蔽,亦已甚矣。刘歆《三统法》尤复疏阔,方于《四分》,六千余年又益一日。扬雄心惑其说,采为《太玄》,班固谓之最密,著于《汉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施行百有余年”。曾不忆刘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历,几乎不知而妄言欤。 光和中,谷城门候刘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阔,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造《乾象法》。又制迟疾历以步月行。方于《太初》、《四分》,转精微矣。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一千二百五为斗分。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正历明时。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按三公议,皆综尽曲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璇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合于事宜”奏可。明帝时,尚书郎杨伟制《景初历》,施用至于晋、宋。古之为历者,邓平能修旧制新,刘洪始减《四分》,又定月行迟疾,杨伟斟酌两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积分设差,以推合朔月蚀。此三人,汉、魏之善历者,然而洪之迟疾,不可以检《春秋》。伟之五星,大乖于后代,斯则洪用心尚疏,伟拘于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历数,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祭祠、烝尝,巡狩、搜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杨伟表曰“臣揽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后之代,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者,历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食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巳,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章岁,十九。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馀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纪日岁中,十二。气法,十二。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通法,四十七。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二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斗分,四百五十五。甲子纪第一: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甲戌纪第二: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甲申纪第三: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甲午纪第四: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甲辰纪第五: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迟疾差率,一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甲寅纪第六: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年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大馀,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千二百四十二。间限千二百四十八。〕冬至,十一月中。〔限数千二百五十四。间限千二百四十五。〕小寒,十二月节。〔限数千二百三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三。间限千一百九十二。〕立春,正月节。〔限数千一百七十二。间限千一百三十七。〕雨水,正月中。〔限数千一百一十二。间限千九十三。〕 惊蛰,二月节。〔限数千六十五。间限千二十六。〕春分,二月中。〔限数千八。间限九百七十九。〕清明,三月节〔限数九百五十一。间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数九百。间限八百七十九。〕立夏,四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七。间限八百四十。〕小满,四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二。间限八百一十三。〕 芒种,五月节。〔限数八百。间限七百九十九。〕夏至,五月中。〔限数七百九十八。间限八百。〕小暑,六月节。〔限数八百五。间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五。间限八百四十二。〕立秋,七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九。间限八百八十三。〕处暑,七月中。〔限数九百七。间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节。〔限数九百六十二。间限九百九十二。〕秋分,八月中。〔限数千二十一。间限千五十一。〕寒露,九月节。〔限数千八十。间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数千一百三十三。间限千一百五十七。〕立冬,十月节。〔限数千一百八十一。间限千一百九十八。〕小雪,十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没灭术曰:因冬至积日有小余者,加积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除之,所得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即去年冬至后没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满没法得一,从大余,命如前。小余尽,为灭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纪,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小余不足减者,减大余一,加纪法。小分不足减者,减小余一,加气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万九十一,满元法从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 推日度术曰:以纪法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度从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推月度术曰:以月周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法,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满纪法得一度,则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夕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术曰: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度分,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经斗除其分,则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满二从小分,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数满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术曰: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数以下,入交限数以上者,朔则交会,望则月蚀。推合朔交会月蚀月在日道表里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倍会通去之,余不满会通者,纪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纪首里,天正合朔月在里。满会通去之,表在里,里在表。 求次月,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加里满在表,加表满在里。先交会后月蚀者,朔在表则望在表,朔在里则望在里。先月蚀后交会者,看食月朔在里则望在表,朔在表则望在里。交会月蚀如朔望会数以下,则前交后会。如入交限数以上,则前会后交。其前交后会近于限数者,则豫伺之前月。前会后交近于限数者,则后伺之后月。 求去交度术曰:其前交后会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却去交度也。其前会后交者,以去交度分减会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前去交度,余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虽交不蚀也。十以下是蚀,十以上亏蚀微少,光晷相及而已。亏之多少,以十五为法。 求日蚀亏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南角起。其月在内道,先交后会者,亏食西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食东北角起。亏食分多少,如上以十五为法。会交中者,蚀尽。月蚀在日之冲,亏角与上反也。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月行分 一日 十四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积分一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 二百七十七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积分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一 二百七十四 四日 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积分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一 二百七十一 五日 十四度一分 益十三 盈积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 二百六十七 六日 十三度十四分 益七 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 二百六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损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五十四 八日 十三度一分 损六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四十八 九日 十二度十六分 损十 盈积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 二百四十四 十日 十二度十三分 损十三 盈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四十一 11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积分三十五万一千四十三 二百三十九 12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积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 二百三十六 13日 十二度五分 损二十一 盈积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 二百三十三 14日 十二度三分 损二十三 盈积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二百三十一 15日 十二度五分 益二十一 缩初 二百三十三 16日 十二度七分 益十九 缩积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 二百三十五 17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积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 二百三十七 18日 十二度十二分 益十四 缩积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 二百四十 19日 十二度十五分 益十一 缩积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 二百四十三 20日 十二度十八分 益八 缩积分三十七万三千八百三十八 二百四十六 21日 十三度三分 益四 缩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五十 22日 十三度七分 损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四 23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九 24日 十三度十八分 损十一 缩积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 二百六十五 25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积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二 二百七十一 26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积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 二百七十七 27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四 缩积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 二百七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 缩积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 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626 有小分626 有小分226 推合朔交会月蚀入迟疾历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迟疾差率之数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者,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率损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东方七十五度 中节 日所在度 日行黄道去极度 日中晷景冬至〔十一月中〕斗二十一〔少〕 百一十五度 丈三尺 小寒〔十二月节〕女二〔少〕 百一十三〔强〕 丈二尺三寸大寒〔十二月中〕虚五〔半弱〕 百一十〔太弱〕 丈一尺 立春〔正月节〕 危十〔太弱〕 百六〔少弱〕 九尺六寸 雨水〔正月中〕 室八〔太强〕 百一〔强〕 七尺九寸〔五分〕 惊蛰〔二月节〕 壁八〔强〕 九十五〔强〕 六尺五寸 春分〔二月中〕 奎十四〔少强〕 八十九〔少强〕 五尺二寸〔五分〕 清明〔三月节〕 胃一〔半〕 八十三〔少弱〕 四尺一寸〔五分〕 谷雨〔三月中〕 昴二〔太〕 七十七〔太强〕 三尺二寸 立夏〔四月节〕 毕六〔太〕 七十三〔少弱〕 二尺五寸〔二分〕 小满〔四月中〕 参四〔少弱〕 六十九〔太〕 尺九寸〔八分〕 芒种〔五月节〕 井十〔半弱〕 六十七〔少弱〕 尺六寸〔八分〕夏至〔五月中〕 井二十五〔半强〕六十七〔强〕 尺五寸小暑〔六月节〕 柳三〔太强〕 六十七〔太强〕 尺七寸 大暑〔六月中〕 星四〔强〕 七十 二尺 立秋〔七月节〕 张十二〔少〕 七十三〔半强〕 二尺五寸〔五分〕 处暑〔七月中〕 翼九〔半〕 七十八〔半强〕 三尺三寸〔三分〕 白露〔八月节〕 轸六〔太〕 八十四〔少强〕 四尺三寸〔五分〕 秋分〔八月中〕 角五〔弱〕 九十〔半强〕 五尺五寸 寒露〔九月节〕 亢八〔半弱〕 九十六〔太强〕 六尺八寸〔五分〕 霜降〔九月中〕 氐十四〔少强〕 百二〔少强〕 八尺四寸立冬〔十月节〕 尾四〔半强〕 百七〔少强〕 丈 小雪〔十月中〕 箕一〔太强〕 百一十一〔弱〕 丈一尺四寸 大雪〔十一月节〕斗六 百一十三〔太强〕 丈二尺五寸〔六分〕 中节 昼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 明中星 冬至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弱〕 亢二〔少强〕 小寒 四十五〔八分〕 五十四〔二分〕 娄六〔半强〕 氐七〔强〕 大寒 四十六〔八分〕 五十三〔二分〕 胃十一〔太强〕 心〔半〕 立春 四十八〔六分〕 五十一〔四分〕 毕五〔少弱〕 尾七〔半弱〕 雨水 五十〔八分〕 四十九〔二分〕 参六〔半弱〕 箕〔半弱〕 惊蛰 五十三〔三分〕 四十六〔七分〕 井十七〔少弱〕 斗初〔少〕 春分 五十五〔八分〕 四十四〔二分〕 鬼四 斗十一〔弱〕 清明 五十八〔三分〕 四十一〔七分〕 星四〔太〕 斗二十一〔半〕 谷雨 六十〔五分〕 三十九〔五分〕 张十七 牛六〔半〕 立夏 六十二〔四分〕 三十七〔六分〕 翼十七〔太〕 女十〔少弱〕 小满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角〔太弱〕 危〔太弱〕 芒种 六十四〔九分〕 三十五〔一分〕 亢五〔太〕 危十四〔强〕 夏至 六十五 三十五 氐十二〔少弱〕 室十二〔强〕 小暑 六十四〔七分〕 三十五〔三分〕 尾一〔太强〕 奎二〔太强〕 大暑 六十三〔八分〕 三十六〔二分〕 尾十五〔半强〕 娄三〔太〕 立秋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九〔太强〕 胃九〔太弱〕 处暑 六十〔二分〕 三十九〔八分〕 斗十〔少〕 毕三〔太〕 白露 五十七〔八分〕 四十二〔二分〕 斗二十一〔强〕 参五〔少强〕 秋分 五十五〔二分〕 四十四〔八分〕 牛五〔少〕 井十六〔少强〕 寒露 五十二〔六分〕 四十七〔四分〕 女七〔太〕 鬼三〔少强〕 霜降 五十〔三分〕 四十九〔七分〕 虚六〔太〕 星三〔太〕 立冬 四十八〔二分〕 五十一〔八分〕 危八〔强〕 张十五〔太强〕 小雪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室三〔半强〕 翼十五〔太〕 大雪 四十五〔五分〕 五十四〔五分〕 壁〔半强〕 轸十五〔少强〕 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强。所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以一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馀为月馀。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馀,以六十去大馀,馀为星合朔大馀。大馀之馀为朔小馀。以通数乘月馀,以合月法乘朔小馀,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馀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以朔小馀减日法,馀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馀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馀则度馀。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馀则度馀。 【木】:合终岁数,千二百五十五。合终合数,千一百四十九。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十三。月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朔大馀,二十三。朔小馀,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日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朔虚分,四百六十六。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度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合月数,二十六。月馀,二万三。 朔大馀,四十七。朔小馀,三千六百二十七。入月日,十三。日馀,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斗分,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行星度,五十。度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合月数,十二。 月馀,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朔大馀,五十四。朔小馀,千六百七十四。入月日,二十四。 日馀,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斗分,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行星度,十二。 度馀,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金】:合终岁数,千九百七。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合月数,九。月馀,四万三百一十。朔大馀,二十五。 朔小馀,三千五百三十五。入月日,二十七。日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朔虚分,千二十四。 斗分,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行星度,二百九十二。度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数,万一千七百八十九。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合月数,一。 月馀,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朔大馀,二十九。朔小馀,二千四百一十九。入月日,二十八。 日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行星度,五十七。 度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合馀。以合终合数减合馀,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馀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馀各乘积合,馀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馀。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馀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馀以岁中去之,馀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馀。以六十去积日,馀为大馀,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馀,合月法乘朔小馀,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馀。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馀,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合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馀加月馀,馀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馀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求后合朔,以朔大小馀数加合朔月大小馀,其月馀上成月者,又加大馀二十九,小馀一千四百一十九,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命如前法。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馀加入月日及馀,馀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馀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馀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馀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以法伏日度馀,加星合日度馀,馀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馀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 凡五星行天,迟疾留逆,虽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顺,难以术推。月之行天,犹有迟疾,况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进退有率,不迟不疾,不外不内,人君德也。 求木合终岁数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终之日,内分,周天除之,即得也。求木合终合数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满纪法,所得复以周天除之,即得。五星皆放此也。 魏黄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岁,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伟上” 刘氏在蜀,不见改历,当是仍用汉《四分法》。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字公河。故孙氏用《乾象历》,至于吴亡。 晋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气而奉其囗终,晋于五行之次应尚金,金生于己,事于酉,终于丑,宜祖以酉日,腊以丑日。改《景初历》为《泰始历》”奏可。 史臣按,邹衍五德,周为火行。衍生在周时,不容不知周氏行运。且周之为历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国也。周之火木,其事易详。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之说。邹衍以相胜立体,刘向相生为义。据以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假使即刘向之说,周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运。若不相胜,则克木者金。相生则木实生火。秦氏乃称水德,理非谬然,斯则刘氏所证为不值矣。臣以为张苍虽是汉臣,生与周接,司秦柱下,备睹图书。且秦虽灭学,不废术数,则有周遗文虽不毕在,据汉水行,事非虚作。贾谊《取秦》云“汉土德”盖以是汉代秦。详论二说,各有其义。张苍则以汉水胜周火,废秦不班五德。贾谊则以汉土胜秦水,以秦为一代。论秦、汉虽殊,而周为火一也。然则相胜之义,于事为长。若同苍黜秦,则汉水、魏土、晋木、宋金。若同贾谊《取秦》,则汉土、魏木、晋金、宋火也。难者云“汉高断蛇而神母夜哭,云赤帝子杀白帝子,然则汉非火而何”斯又不然矣。汉若为火,则当云赤帝,不宜云赤帝子也。白帝子又何义况乎。盖由汉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则汉以土为赤帝子,秦以水德为白帝子也。难者又曰“向云五德相胜,今复云土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行自有相胜之义,自有相生之义。不得以相胜废相生,相生废相胜也。相胜者,以土胜水耳。相生者,土自火子,义岂相关” 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黄帝之子曰累祖,好远游,死道路,故祀以为道神。合《祖赋序》曰:汉用丙午,魏用丁未,晋用孟月之酉。曰莫识祖之所由。说者云祈请道神,谓之祖有事于道者,君子行役,则列之于中路,丧者将迁,则称名于阶庭。或云,百代远祖,名谥凋灭,坟茔不复存于铭表,游魂不得托于庙祧,故以初岁良辰,建华盖,扬彩旌,将以招灵爽,庶众祖之来凭云尔。 晋江左时,侍中平原刘智,推三百年斗历改宪,以为《四分法》三百年而减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饰以浮说,以扶其理。江左中领军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岁在甲子,善其术,欲以九万七千岁之甲子为开辟之始,何承天云“悼于立意”者也。《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汉《四分法》,是以渐就乖差。其推五星,则甚疏阔。晋江左以来,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犹有前却。 宋太祖颇好历数,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性顽惰,少所关解。自昔幼年,颇好历数,耽情注意,迄于白首。臣亡舅故秘书监徐广,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历》,每记其得失。自太和至泰元之末,四十许年。臣因比岁考校,至今又四十载。故其疏密差会,皆可知也。 夫圆极常动,七曜运行,离合去来,虽有定势,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连日累岁,积微成著。是以《虞书》著钦若之典,《周易》明治历之训,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也。汉代杂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课日所在,虽不可见,月盈则蚀,必当其冲,以月推日,则躔次可知焉。舍易而不为,役心于难事,此臣所不解也。 《尧典》云“日永星火,以正仲夏”。今季夏则火中。又“宵中星虚,以殷仲秋”。今季秋则虚中。尔来二千七百馀年,以中星检之,所差二十七八度。则尧冬令至,日在须女十度左右也。汉之《太初历》,冬至在牵牛初,后汉《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斗二十一。臣以月蚀检之,则《景初》今之冬至,应在斗十七。又史官受诏,以土圭测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馀。从来积岁及交州所上,检其增减,亦相符验。然则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天之南至,日在斗十三四矣。此则十九年七闰,数微多差。复改法易章,则用算滋繁,宜当随时迁革,以取其合。案《后汉志》,春分日长,秋分日短,差过半刻。寻二分在二至之间,而有长短,因识春分近夏至,故长。秋分近冬至,故短也。杨伟不悟,即用之,上历表云“自古及今,凡诸历数,皆未能并己之妙”何此不晓,亦何以云。是故臣更建《元嘉历》,以六百八为一纪,半之为度法,七十五为室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雨水为气初,以诸法闰馀一之岁为章首。冬至从上三日五时。日之所在,移旧四度。又月有迟疾,合朔月蚀,不在朔望,亦非历意也。故元嘉皆以盈缩定其小馀,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圣哲,先天不违,劬劳庶政,寅亮鸿业,究渊思于往籍,探妙旨于未闻,穷神知化,罔不该览。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穴。伏愿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谬有可采,庶或补正阙谬,以备万分。 诏曰“何承天所陈,殊有理据。可付外详之”太史令钱乐之、兼丞严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领国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历法》,以月蚀检今冬至日在斗十七,以土圭测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诏使付外检署。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蚀,土圭测影,检署由来用伟《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少。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丑初始蚀,到四唱蚀既,在营室十五度末。《景初》其日日在轸三度。以月蚀所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翼十五度半。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蚀既,在鬼四度。《景初》其日日在女三。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牛六度半。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蚀,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景初》其日日在斗二十五。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斗二十二度半。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蚀,加时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蚀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斗十六度许。《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考取其冲,其日日应在井二十。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蚀,到三唱蚀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景初》其日在房二。以冲考之,则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凡此五蚀。以月冲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并不在斗二十一度少,并在斗十七度半间,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测影。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后阴不见影。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极长。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极长。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后并阴不见。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极长。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极长。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极长。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极长。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极长。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后阴不见影。寻校前后,以影极长为冬至,并差三日。以月蚀检日所在,已差四度。土圭测影,冬至又差三日。今之冬至,乃在斗十四间,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馀,于推交会时刻虽审,皆用盈缩,则月有频三大、频二小,比旧法殊为异。旧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公羊传》所谓“或失之前,或失之后”。愚谓此一条自宜仍旧。 员外散骑郎皮延宗又难承天“若晦朔定大小馀,纪首值盈,则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承天乃改新法依旧术,不复每月定大小馀,如延宗所难,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历改宪,经国盛典,爰及汉、魏,屡有变革。良由术无常是,取协当时。方今皇猷载晖,旧域光被,诚应综核晷度,以播维新。承天历术,合可施用。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历》”诏可。

宋书 · 卷五十四 · 列传第十四 · 孔季恭 羊玄保 沈昙庆

沈约
南北朝
孔靖,字季恭,会稽山阴人也。名与高祖祖讳同,故称字。祖愉,晋车骑将军。父壒,散骑常侍。季恭始察郡孝廉,功曹史,著作佐郎,太子舍人,镇军司马,司徒左西掾。未拜,遭母忧。隆安五年,于丧中被起建威将军、山阴令,不就。高祖东征孙恩,屡至会稽,季恭曲意礼接,赡给甚厚。高祖后讨孙恩,时桓玄篡形已著,欲于山阴建义讨之。季恭以为山阴去京邑路远,且玄未居极位,不如待其篡逆事彰,衅成恶稔,徐于京口图之,不忧不克。高祖亦谓为然。虞啸父为征东将军、会稽内史,季恭初求为府司马,不得。及帝定桓玄,以季恭为内史,使赍封板拜授,正与季恭相值,季恭便回舟夜还。至即叩扉告啸父,并令扫拂别斋,即便入郡。啸父本为桓玄所授,闻玄败,震惧,开门请罪。季恭慰勉,使且安所住,明旦乃移。季恭到任,务存治实,敕止浮华,剪罚游惰,由是寇盗衰止,境内肃清。 征为右卫将军,加给事中,不拜。寻除侍中,领本国中正,徙琅邪王大司马司马。寻出为吴兴太守,加冠军。先是,吴兴频丧太守,云项羽神为卞山王,居郡听事,二千石至,常避之。季恭居听事,竟无害也。迁尚书右仆射,固让。义熙八年,复督五郡诸军、征虏、会稽内史。修饰学校,督课诵习。十年,复为尚书右仆射,加散骑常侍,又让不拜。顷之,除领军将军,加散骑常侍,本州大中正。十二年,致仕,拜金紫光禄大夫,常侍如故。是岁,高祖北伐,季恭求从,以为太尉军咨祭酒、后将军。从平关、洛。高祖为相国,又随府迁。 宋台初建,令书以为尚书令,加散骑常侍,又让不受,乃拜侍中、特进、左光禄大夫。辞事东归,高祖饯之戏马台,百僚咸赋诗以述其美。及受命,加开府仪同三司,辞让累年,终以不受。永初三年,薨,时年七十六。追赠侍中、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 子山士,历显位,侍中,会稽太守,坐小弟驾部郎道穰逼略良家子女,白衣领郡。元嘉二十七年,卒官。 弟灵符,元嘉末,为南谯王义宣司空长史、南郡太守,尚书吏部郎。世祖大明初,自侍中为辅国将军、郢州刺史,入为丹阳尹。山阴县土境褊狭,民多田少,灵符表徙无赀之家于余姚、鄞、鄮三县界,垦起湖田。上使公卿博议,太宰江夏王义恭议曰“夫训农修本,有国所同,土著之民,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寻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耕起空荒,无救灾歉。又缘湖居民,鱼鸭为业,及有居肆,理无乐徙”尚书令柳元景、右仆射刘秀之、尚书王瓒之、顾凯之、颜师伯、嗣湘东王彧议曰“富户温房,无假迁业。穷身寒室,必应徙居。葺宇疏皋,产粒无待,资公则公未易充,课私则私卒难具。生计既完,畲功自息,宜募亡叛通恤及与乐田者,其往经创,须粗修立,然后徙居”侍中沈怀文、王景文、黄门侍郎刘敳、郄颙议曰“百姓虽不亲农,不无资生之路,若驱以就田,则坐相违夺。且鄞等三县,去治并远,既安之民,忽徙他邑,新垣未立,旧居已毁,去留两困,无以自资。谓宜适任民情,从其所乐,开宥逋亡,且令就业,若审成腴壤,然后议迁”太常王玄谟议曰“小民贫匮,远就荒畴,去旧即新,粮种俱阙,习之既难,劝之未易。谓宜微加资给,使得肆勤,明力田之赏,申怠惰之罚”光禄勋王升之议曰“远废之畴,方剪荆棘,率课穷乏,其事弥难,资徙粗立,徐行无晚”上违议,从其徙民,并成良业。 灵符自丹阳出为会稽太守,寻加豫章王子尚抚军长史。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而灵符答对不实,坐以免官。后复旧官,又为寻阳王子房右军长史,太守如故。悫实有材干,不存华饰,每所莅官,政绩修理。前废帝景和中,犯忤近臣,为所谗构,遣鞭杀之。二子湛之、渊之,于都赐死。太宗即位,追赠灵符金紫光禄大夫。 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羊玄保,太山南城人也。祖楷,尚书都官郎。父绥,中书侍郎。玄保起家楚台太常博士,遭母忧,服阕,右将军何无忌、前将军诸葛长民俱板为参军,并不就。除临安令。刘穆之举为高祖镇军参军,库部郎,永世令。复为高祖太尉参军,转主簿,丹阳丞。少帝景平二年,入为尚书右丞。转左丞,司徒右长史。府公王弘甚知重之,谓左长史庾登之、吏部尚书王准之曰“卿二贤明美朗识,会悟多通,然弘懿之望,故当共推羊也”顷之,入为黄门侍郎。 善弈棋,棋品第三,太祖与睹郡戏,胜,以补宣城太守。先是,刘式之为宣城,立吏民亡叛制,一人不禽,符伍里吏送州作部,若获者赏位二阶。玄保以为非宜,陈之曰“臣伏寻亡叛之由,皆出于穷逼,未有足以推存而乐为此者也。今立殊制,于事为苦。臣闻苦节不可贞,惧致流弊。昔龚遂譬民于乱绳,缓之然后可理。黄霸以宽和为用,不以严刻为先。臣愚以谓单身逃役,便为尽户。今一人不测,坐者甚多,既惮重负,各为身计,牵挽逃窜,必致繁滋。又能禽获叛身,类非谨惜,既无堪能,坐陵劳吏,名器虚假,所妨实多,将阶级不足供赏,服勤无以自劝。又寻此制,施一邦而已,若其是邪,则应与天下为一。若其非邪,亦不宜独行一郡。民离忧患,其弊将甚。臣忝守所职,惧难遵用,致率管穴,冒以陈闻”由此此制得停。 玄保在郡一年,为廷尉。数月,迁尚书吏部郎,御史中丞,衡阳王义季右军长史、南东海太守,加辅国将军。入为都官尚书、左卫将军,加给事中,丹阳尹,会稽太守。又徙吴郡太守,加秩中二千石。太祖以玄保廉素寡欲,故频授名郡。为政虽无干绩,而去后常见思。不营财利,处家俭薄。太祖尝曰“人仕宦非唯须才,然亦须运命。每有好官缺,我未尝不先忆羊玄保” 元凶弑立,为吏部尚书,领国子祭酒,寻加光禄大夫。及世祖入讨,朝野多南奔,劭集群僚,横刀怒曰“卿等便可去矣”众战惧莫敢言,玄保容色不异,徐曰“臣以死奉朝”劭乃解。世祖即位,以为散骑常侍,领崇宪卫尉。寻迁金紫光禄大夫。又以谨敬见知,赐赉甚厚。大明初,进位光禄大夫。五年,迁散骑常侍,特进。玄保自少至老,谨于祭奠,四时珍新,未得祠荐者,口不妄尝。八年,卒,时年九十四。谥曰定子。 子戎,有才气,而轻薄少行检,玄保尝云“此儿必亡我家”官至通直郎。与王僧达谤议时政,赐死。死后世祖引见玄保,玄保谢曰“臣无日磾之明,以此上负”上美其言,戎二弟,太祖并赐名,曰咸,曰粲。谓玄保曰“欲令卿二子有林下正始余风” 玄保既善棋,而何尚之亦雅好棋。吴郡褚胤,年七岁,入高品。及长,冠绝当时。胤父荣期与臧质同逆,胤应从诛,何尚之请曰“胤弈棋之妙,超古冠今。魏犨犯令,以才获免。父戮子宥,其例甚多。特乞与其微命,使异术不绝”不许。时人痛惜之。 玄保兄子希,字泰闻,少有才气。大明初,为尚书左丞。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治之深弊,为政所宜去绝,损益旧条,更申恒制”有司检壬辰诏书“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嗟怨。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及陂湖江海鱼梁鳅鮆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从之。 益州刺史刘瑀,先为右卫将军,与府司马何季穆共事不平。季穆为尚书令建平王宏所亲待,屡毁瑀于宏。会瑀出为益州,夺士人妻为妾,宏使羊希弹之。瑀坐免官,瑀恨希切齿。有门生谢元伯往来希间,瑀令访讯被免之由。希曰“此奏非我意”瑀即日到宏门奉笺陈谢,云闻之羊希。希坐漏泄免官。 大明末,为始安王子真征虏司马,黄门郎,御史中丞。泰始三年,出为宁朔将军、广州刺史。希初请女夫镇北中兵参军萧惠徽为长史,带南海太守,太宗不许。又请为东莞太守。希既到镇,长史、南海太守陆法真丧官,希又请惠徽补任。诏曰“希卑门寒士,累世无闻,轻薄多衅,备彰历职。徒以清刻一介,擢授岭南,干上逞欲,求诉不已,可降号横野将军” 初,李万周、刘嗣祖籍略广州,事在《邓琬传》。太宗以万周为步兵校尉,加宁朔将军,权行广州事。希既至,而万周等并有异图,希诛之。希以沛郡刘思道行晋康太守,领军伐俚。思道违节度,失利,希遣收之。思道不受命,率所领攻州,希遣平越长史邹琰于朝亭拒战,军败见杀。思道进攻州城,司马邹嗣之拒之西门,战败又死。希逾城走,思道获而杀之。府参军邹曼率数十人袭思道,已得入城,力不敌,又败。东莞太守萧惠徽率郡文武千余人攻思道,战败,又见杀。时龙骧将军陈伯绍率军伐俚,还击思道,定之。赠希辅国将军,惠徽中书郎,嗣之越骑校尉。 希子崇,字伯远,尚书主客郎。丁母忧,哀毁过礼。及闻广州乱,即日便徒跣出新亭,不能步涉,顿伏江渚。门义以小船致之,于是进路。父葬毕,不胜哀,卒。 沈昙庆,吴兴武康人,侍中怀文从父兄也。父发,员外散骑侍郎,早卒。吴兴太守王韶之为之诔焉。 昙庆初辟主簿,州从事,西曹主簿,长沙王义欣后军镇军主簿。遭母忧,哀毁致称,本县令诸葛阐之公解言上。服释,复为主簿。义欣又请为镇军记室参军。出为余杭令,迁司徒主簿,江夏王义恭太尉录事参军,尚书右丞。时岁有水旱,昙庆议立常平仓以救民急,太祖纳其言,而事不行。领本邑中正,少府,扬州治中从事史,始兴王浚卫军长史。元凶弑立,世祖入讨,劭遣昙庆还东募人,安东将军随王诞收付永兴县狱,久之,被原。 世祖践阼,除东海王祎抚军长史,入为尚书吏部郎,江夏王义恭大司马长史,南东海太守,左卫将军。大明元年,督徐兖二州及梁郡诸军事、辅国将军、徐州刺史。时殿中员外将军裴景仁助戍彭城,本伧人,多悉戎荒事。昙庆使撰《秦记》十卷,叙苻氏僭伪本末,其书传于世。明年,复征为左卫将军,加给事中,领本州大中正。三年,迁祠部尚书。其年,卒,时年五十七。追赠本官。昙庆谨实清正,所莅有称绩。常谓子弟曰“吾处世无才能,政图作大老子耳”世以长者称之。 史臣曰:江南之为国,盛矣。虽南包象浦,西括邛山,至于外奉贡赋,内充府实,止于荆、扬二州。自汉氏以来,民户凋耗,荆楚四战之地,五达之郊,井邑残亡,万不余一也。自元熙十一年司马休之外奔,至于元嘉末,三十有九载,兵车勿用,民不外劳,役宽务简,氓庶繁息,至余粮栖亩,户不夜扃,盖东西之极盛也。既扬部分析,境极江南,考之汉域,惟丹阳会稽而已。自晋氏迁流,迄于太元之世,百许年中,无风尘之警,区域之内,晏如也。及孙恩寇乱,歼亡事极,自此以至大明之季,年逾六纪,民户繁育,将曩时一矣。地广野丰,民勤本业,一岁或稔,则数郡忘饥。会土带海傍湖,良畴亦数十万顷,膏腴上地,亩直一金,鄠、杜之间,不能比也。荆城跨南楚之富,扬部有全吴之沃,鱼盐杞梓之利,充仞八方。丝绵布帛之饶,覆衣天下。而田家作苦,役难利薄,亘岁从务,无或一日非农,而经税横赋之资,养生送死之具,莫不咸出于此。穰岁粜贱,粜贱则稼苦。饥年籴贵,籴贵则商倍。常平之议,行于汉世。元嘉十三年,东土潦浸,民命棘矣。太祖省费减用,开仓廪以振之,病而不凶,盖此力也。大明之末,积旱成灾,虽敝同往困,而救非昔主,所以病未半古,死已倍之。并命比室,口减过半。若常平之计,兴于中年,遂切扶患,或不至是。若笼以平价,则官苦民优,议屈当时,盖由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