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 卷八十二 · 列传第四十二 · 周朗 沈怀文

南北朝 · 沈约
周朗,字义利,汝南安城人也。祖文,黄门侍郎。父淳,宋初贵达,官至侍中,太常。兄峤,尚高祖第四女宣城德公主。二女适建平王宏、庐江王祎。以贵戚显官,元嘉末,为吴兴太守。贼劭弑立,随王诞举义于会稽,劭加峤冠军将军,诞檄又至。峤素惧怯,回惑不知所从,为府司马丘珍孙所杀。朝廷明其本心,国婚如故。 朗少而爱奇,雅有风气,与峤志趋不同,峤甚疾之。初为南平王铄冠军行参军,太子舍人,司徒主簿,坐请急不待对,除名。又为江夏王义恭太尉参军。元嘉二十七年春,朝议当遣义恭出镇彭城,为北讨大统。朗闻之解职。及义恭出镇,府主簿羊希从行,与朗书戏之,劝令献奇进策。朗报书曰: 羊生足下:岂当适使人进哉,何卿才之更茂也。宅生结意,可复佳耳,属华比彩,何更工邪。视己反覆,慰亦无已。观诸纸上,方审卿复逢知己。动以何术,而能每降恩明,岂不为足下欣邪,然更忧不知卿死所处耳。 夫匈奴之不诛有日,皇居之亡辱旧矣。天下孰不愤心悲肠,以忿胡人之患,靡衣偷食,以望国家之师。自智士钳口,雄人蓄气,不得议图边之事者,良淹岁纪。今天子以炎、轩之德,冢辅以姬、吕之贤,故赫然发怒,将以匈奴衅旗,恻然动仁,欲使余氓被惠。及取士之令朝发,宰士暮登英豪。调兵之诏夕行,主公旦升雄俊。延贤人者,固非一日,况复加此焉。 夫天下之士,砥行磨名,欲不辱其志气。选奇蓄异,将进善于所天。非但有建国之谋不及,安民之论不与,至反以孝洁生议于乡曲,忠烈起谤于君寀。身不絓王臣之箓,名不厕通人之班。颠倒国门,湮销丘里者,自数十年以往,岂一人哉。若吾身无他伎,而出值明君,变官望主,岁增恩价,竟不能柔心饰带,取重左右。校于向士,则荣已多。料于今职,则笑亦广。而足下方复广吾以驰志之时,求予以安边之术,何足下不知言也。若以贤未登,则今之登贤如此。以才应进,则吾之非才若是。岂可欲以殒海之鬐,望鼓鳃于竖鳞之肆。坠风之羽,觊振翮于轩毳之间。其不能俱陪渌水,并负青天,可无待于明见。若乃阙奇谋深智之术,无悦主狎俗之能,亦不可复稍为卿说。但观以上国再毁之臣,望府一逐之吏,当复是天下才否,此皆足下所亲知。 吾虽疲冗,亦尝听君子之余论,岂敢忘之。凡士之置身有三耳:一则云户岫寝,栾危桂荣,秣芝浮霜,剪松沈雪,怜肌蓄髓,宝气爱魂,非但土石侯卿,腐鸩梁锦,实乃伫意天后,睨目羽人。次则刳心扫智,剖命驱生,横议于云台之下,切辞于宣室之上,衍王德而批民患,进贞白而鸩奸猾,委玉入而齐声礼,揭金出而烹勍寇,使车轨一风,甸道共德,令功日济而己无迹,道日富而君难名,致诸侯敛手,天子改观。其末则餍台而出,望旃而入,结冤两宫之下,鼓袖六王之间,俯眉胁肩,言天下之道德,瞋目扼腕,陈从横于四海,理有泰则止而进,调觉迕则反而还,闲居违官,交造顿罢,捐慕遗忧,夷毁销誉,呼吸以补其气,缮嚼以辅其生。凡此三者,皆志士仁人之所行,非吾之所能也。 若吾幸病不及死,役不至身,蓬藜既满,方杜长者之辙。谷稼是谘,自绝世豪之顾。尘生床帷,苔积阶月,又檐中山木,时华月深,池上海草,岁荣日蔓。且室间轩左,幸有陈书十箧,席隅奥右,颇得宿酒数壶。按弦拭徽,雠方校石,时复陈局露初,奠爵星晚,欢然不觉是羲、轩后也。近春田三顷,秋园五畦,若此无灾,山装可具。候振饮之罢,俟封勒之毕,当敬观邠、酆,萧寻伊、鄗,傍眺燕、陇,邪履辽、卫,覛我周之轸迹,吊他贤之忧天。当其少涉,未休此欲,但理实诡固,物好交加,或征势而笑其言,或观谋而害其意。夫杨朱以此,犹见嗤于梁人,况才减杨子之器,物甚魏君之意者哉。若如汉宗之言李广,此固许天下之有才,又知天下之时非也。岂若党巷闾里之间,忌见贞士之遭遇,便谓是臧获庸人之徒耳。士固愿呈心于其主,露奇于所归。卿相,末事也。若广者,何用侯为。至乃复有致谒于为乱之日,被讪于害正之徒,心奇而无由露,事直而变为枉,岂不痛哉。岂不痛哉。 若足下可谓冠负日月,籍践渊海,心支身首,无不通照。今复出入燕、河,交关姬、卫,整笏振豪,已议于帷筵之上,提鞭鸣剑,复呵于军场之间,身超每深恩之所集,心动必明主之所亮。可不直议正身,辅人君之过误。明目张胆,谋军家之得失,操志勇之将,荐俊正之士,此乃足下之所以报也。不尔,便擐甲修戈,徘徊左右,卫君王之身,当马首之镝,关必固之垒,交死进之战,使身分而主豫,寇灭而兵全,此亦报之次也。如是,则系匈奴于北阙无日矣。亡但默默,窥宠而坐。谓子有心,敢书薄意。 朗之辞意倜傥,类皆如此。复起为通直郎。世祖即位,除建平王宏中军录事参军。时普责百官谠言,朗上书曰: 昔仲尼有言“治天下若寘诸掌”岂徒言哉。方策之政,息举在人,盖当世之君不为之耳。况乃运钟浇暮,世膺乱余,重以宫庙遭不更之酷,江服被未有之痛,千里连死,万井共泣。而秦、汉余敝,尚行于今,魏、晋遗谬,犹布于民,是而望国安于今,化崇于古,却行及前之言,积薪待然之譬,臣不知所以方。然陛下既基之以孝,又申之以仁,民所疾苦,敢不略荐。 凡治者何哉。为教而已。今教衰已久,民不知则,又随以刑逐之,岂为政之道欤。欲为教者,宜二十五家选一长,百家置一师,男子十三至十七,皆令学经。十八至二十,尽使修武。训以书记图律,忠孝仁义之礼,廉让勤恭之则。授以兵经战略,军部舟骑之容,挽强击刺之法。官长皆月至学所,以课其能。习经者五年有立,则言之司徒。用武者三年善艺,亦升之司马。若七年而经不明,五年而勇不达,则更求其言政置谋,迹其心术行履,复不足取者,虽公卿子孙,长归农亩,终身不得为吏。其国学则宜详考占数,部定子史,令书不烦行,习无糜力。凡学,虽凶荒不宜废也。 农桑者,实民之命,为国之本,有一不足,则礼节不兴。若重之,宜罢金钱,以谷帛为赏罚。然愚民不达其权,议者好增其异。凡自淮以北,万匹为市。从江以南,千斛为货,亦不患其难也。今且听市至千钱以还者用钱,余皆用绢布及米,其不中度者坐之。如此,则垦田自广,民资必繁,盗铸者罢,人死必息。又田非疁水,皆播麦菽,地堪滋养,悉艺纻麻,荫巷缘藩,必树桑柘,列庭接宇,唯植竹栗。若此令既行,而善其事者,庶民则叙之以爵,有司亦从而加赏。若田在草间,木物不植,则挞之而伐其余树,在所以次坐之。 又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岂有剥善害民,禁衣恶食,若此苦者。方今若重斯农,则宜务削兹法。 凡为国,不患威之不立,患恩之不下。不患土之不广,患民之不育。自华、夷争杀,戎、夏竞威,破国则积尸竟邑,屠将则覆军满野,海内遗生,盖不余半。重以急政严刑,天灾岁疫,贫者但供吏,死者弗望霾,鳏居有不愿娶,生子每不敢举。又戍淹徭久,妻老嗣绝,及淫奔所孕,皆复不收。是杀人之日有数途,生人之岁无一理,不知复百年间,将尽以草木为世邪。此最是惊心悲魂恸哭太息者。法虽有禁杀子之科,设蚤娶之令,然触刑罪,忍悼痛而为之,岂不有酷甚处邪。今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特雉可以娉妻妾,大布可以事舅姑,若待足而行,则有司加纠。凡宫中女隶,必择不复字者。庶家内役,皆令各有所配。要使天下不得有终独之生,无子之老。所谓十年存育,十年教训,如此,则二十年间,长户胜兵,必数倍矣。 又亡者乱郊,馑人盈甸,皆是不为其存计,而任之迁流,故饥寒一至,慈母不能保其子,欲其不为寇盗,岂可得邪。既御之使然,复止之以杀,彼于有司,何酷至是。且草树既死,皮叶皆枯,是其粱肉尽矣。冰霜已厚,苫盖难资,是其衣裘败矣。比至阳春,生其余几。今自江以南,在所皆穰,有食之处,须官兴役,宜募远近能食五十口一年者,赏爵一级。不过千家,故近食十万口矣。使其受食者,悉令就佃淮南,多其长帅,给其粮种。凡公私游手,岁发佐农,令堤湖尽修,原陆并起。仍量家立社,计地设闾,检其出入,督其游惰。须待大熟,可移之复旧。淮以北悉使南过江,东旅客尽令西归。 故毒之在体,必割其缓处,函、渭灵区,阒为荒窟,伊、洛神基,蔚成茂草,岂可不怀欤。历下、泗间,何足独恋。议者必以为胡衰不足避,而不知我之病甚于胡矣。若谓民之既徙,狄必就之,若其来从,我之愿也。胡若能来,必非其种,不过山东杂汉,则是国家由来所欲覆育。既华得坐实,戎空自远,其为来,利固善也。今空守孤城,徒费财役,亦行见淮北必非境服有矣,不亦重辱丧哉。使虏但发轻骑三千,更互出入,春来犯麦,秋至侵禾,水陆漕输,居然复绝。于贼不劳,而边已困,不至二年,卒散民尽,可趶足而待也。设使胡灭,则中州必有兴者,决不能有奉土地、率民人以归国家矣。诚如此,则徐、齐终逼,亦不可守。 且夫战守之法,当恃人之不敢攻。顷年兵之所以败,皆反此也。今人知不以羊追狼,蟹捕鼠,而令重车弱卒,与肥马悍胡相逐,其不能济,固宜矣。汉之中年能事胡者,以马多也。胡之后服汉者,亦以马少也。既兵不可去,车骑应蓄。今宜募天下使养马一匹者,蠲一人役。三匹者,除一人为吏。自此以进,阶赏有差,边亭徼驿,一无发动。 又将者,将求其死也。自能执干戈,幸而不亡,筋力尽于戎役,其于望上者,固已深矣。重有澄风扫雾之勤,驱波涤尘之力,此所自矜,尤复为甚。近所功赏,人知其浓,然似颇谬虚实,怨怒实众。垂臂而反唇者,往往为部,耦语而呼望者,处处成群。凡武人意气,特易崩沮,设一旦有变,则向之怨者皆为敌也。今宜国财与之共竭,府粟与之同罄,去者应遣,浓加宠爵,发所在禄之,将秩未充,余费宜阙,他事负辇,长不应与,唯可教以搜狩之礼,习以钲鼓之节。若假勇以进,务黜其身。老至而罢,赏延于嗣。 又缘淮城垒,皆宜兴复,使烽鼓相达,兵食相连。若边民请师,皆宜莫许。远夷贡至,止于报答,语以国家之未暇,示以何事而非君。须内教既立,徐料寇形,办骑卒四十万,而国中不扰,取谷支二十岁,而远邑不惊,然后越淮穷河,跨陇出漠,亦何适而不可。 又教之不敦,一至于是。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凡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又嫉谤谗害,其间不可称数。宜明其禁,以革其风,先有善于家者,即务其赏。自今不改,则没其财。 又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以其哀并衷出,故制同外兴。日久均痛,故愈迟齐典。汉氏节其臣则可矣,薄其子则乱也。云何使衰苴之容尽,鸣号之音息。夫佩玉启旒,深情弗忍,冕珠视朝,不亦甚乎。凡法有变于古而刻于情,则莫能顺焉。至乎败于礼而安于身,必遽而奉之,何乃厚于恶,薄于善欤。今陛下以大孝始基,宜反斯谬。 且朝享临御,当近自身始,妃主典制,宜渐加矫正。凡举天下以奉一君,何患不给。或帝有集皂之陋,后有帛布之鄙,亦无取焉。且一体炫金,不及百两,一岁美衣,不过数袭,而必收宝连椟,集服累笥,目岂常视,身未时亲,是为椟带宝,笥着衣,空散国家之财,徒奔天下之货。而主以此惰礼,妃以此傲家,是何糜蠹之剧,惑鄙之甚。逮至婢竖,皆无定科,一婢之身,重婢以使,一竖之家,列竖以役。瓦金皮绣,浆酒藿肉者,故不可称纪。至有列軿以游遨,饰兵以驱叱,不亦重甚哉。若禁行赐薄,不容致此。且细作始并,以为俭节,而市造华怪,即传于民。如此,则迁也,非罢也。凡天下得治者以实,而治天下者常虚,民之耳目,既不可诳,治之盈耗,立亦随之。故凡厥庶民,制度日侈,商贩之室,饰等王侯,佣卖之身,制均妃后。凡一袖之大,足断为两,一裾之长,可分为二。见车马不辨贵贱,视冠服不知尊卑。尚方今造一物,小民明已睥睨。宫中朝制一衣,庶家晚已裁学。侈丽之原,实先宫阃。又妃主所赐,不限高卑,自今以去,宜为节目。金魄翟玉,锦绣縠罗,奇色异章,小民既不得服,在上亦不得赐。若工人复造奇伎淫器,则皆焚之,而重其罪。 又置官者,将以燮天平气,赞地成功,防奸御难,治烦理剧,使官称事立,人称官置,无空树散位,繁进冗人。今高卑贸实,大小反称,名之不定,是谓官邪。而世废姬公之制,俗传秦人之法,恶明君之典,好暗主之事,其憎圣爱愚,何其甚矣。今则宜先省事,从而并官,置位以周典为式,变名以适时为用,秦、汉末制,何足取也。当使德厚者位尊,位尊者禄重。能薄者官贱,官贱者秩轻。缨冕绂佩,称官以服。车骑容卫,当职以施。 又寄土州郡,宜通废罢,旧地民户,应更置立。岂吴邦而有徐邑,扬境而宅兖民,上淆辰纪,下乱畿甸。其地如朱方者,不宜置州,土如江都者,应更建邑。 又民少者易理,君近者易归,凡吏皆宜每详其能,每厚其秩,为县不得复用恩家之贫,为郡不得复选势族之老。 又王侯识未堪务,不应强仕,须合冠而启封,能政而议爵。且帝子未官,人谁谓贱。但宜详置宾友,选择正人,亦何必列长史、参军、别驾、从事,然后为贵哉。又世有先后,业有难易,明帝能令其儿不匹光武之子,马贵人能使其家不比阴后之族。盛矣哉,此于后世不可忘也。至当舆抑碎首之忿,陛殿延辟戟之威,此亦复不可忘也。 内外之政,实不可杂。若妃主为人请官者,其人宜终身不得为官。若请罪者,亦终身不得赦罪。 凡天下所须者才,而才诚难知也。有深居而言寡,则蕴学而无由知。有卑处而事隔,则怀奇而无由进。或复见忌于亲故,或亦遭谗于贵党,其欲致车右而动御席,语天下而辩治乱,焉可得哉。漫言举贤,则斯人固未得矣。宜使世之所称通经达史、辨词精数、吏能将谋、偏术小道者,使猎缨危膝,博求其用。制内外官与官之远近及仕之类,令各以所能而造其室,降情以诱之,卑身以安之。然后察其擢唇吻,树颊胲,动精神,发意气,语之所至,意之所执,不过数四间,不亦尽可知哉。若忠孝廉清之比,强正惇柔之伦,难以检格立,不可须臾定。宜使乡部求其行,守宰察其能,竟皆见之于选贵,呈之于相主,然后处其职宜,定其位用。如此,故应愚鄙尽捐,贤明悉举矣。又俗好以毁沈人,不知察其所以致毁。以誉进人,不知测其所以致誉。毁徒皆鄙,则宜擢其毁者。誉党悉庸,则宜退其誉者。如此,则毁誉不妄,善恶分矣。又既谓之才,则不宜以阶级限,不应以年齿齐。凡贵者好疑人少,不知其少于人矣。老者亦轻人少,不知其不及少矣。 自释氏流教,其来有源,渊检精测,固非深矣。舒引容润,既亦广矣。然习慧者日替其修,束诫者月繁其过,遂至糜散锦帛,侈饰车从。复假精医术,托杂卜数,延妹满室,置酒浃堂,寄夫托妻者不无,杀子乞儿者继有。而犹倚灵假像,背亲傲君,欺费疾老,震损宫邑,是乃外刑之所不容戮,内教之所不悔罪,而横天地之间,莫不纠察。人不得然,岂其鬼欤。今宜申严佛律,裨重国令,其疵恶显著者,悉皆罢遣,余则随其艺行,各为之条,使禅义经诵,人能其一,食不过蔬,衣不出布。若应更度者,则令先习义行,本其神心,必能草腐人天,竦精以往者,虽侯王家子,亦不宜拘。 凡鬼道惑众,妖巫破俗,触木而言怪者不可数,寓采而称神者非可算。其原本是乱男女,合饮食,因之而以祈祝,从之而以报请,是乱不诛,为害未息。凡一苑始立,一神初兴,淫风辄以之而甚。今修堤以北,置园百里,峻山以右,居灵十房,糜财败俗,其可称限。又针药之术,世寡复修,诊脉之伎,人鲜能达。民因是益征于鬼,遂弃于医,重令耗惑不反,死夭复半。今太医宜男女习教,在所应遣吏受业。如此,故当愈于媚神之愚,征正腠理之敝矣。 凡无世不有言事,未时不有令下,然而升平不至,昏危是继,何哉。盖设令之本非实也。又病言不出于谋臣,事不便于贵党,轻者抵訾呵骇,重者死压穷摈,故西京有方调之诛,东郡有党锢之戮。陛下若欲申常令,循末典,则群臣在焉。若欲改旧章,兴王道,则微臣存矣。敢昧死以陈,唯陛下察之。 书奏,忤旨,自解去职。又除太子中舍人,出为庐陵内史。郡后荒芜,频有野兽,母薛氏欲见猎,朗乃合围纵火,令母观之。火逸烧郡廨,朗悉以秩米起屋,偿所烧之限,称疾去官,遂为州司所纠。还都谢世祖曰“州司举臣愆失,多有不允。臣在郡,虎三食人,虫鼠犯稼,以此二事上负陛下”上变色曰“州司不允,或可有之。虫虎之灾,宁关卿小物”朗寻丁母艰,有孝性,每哭必恸,其余颇不依居丧常节。大明四年,上使有司奏其居丧无礼,请加收治。诏曰“朗悖礼利口,宜令剪戮,微物不足乱典刑,特锁付边郡”于是传送宁州,于道杀之,时年三十六。子仁昭,顺帝升明末,为南海太守。 沈怀文,字思明,吴兴武康人也。祖寂,晋光禄勋。父宣,新安太守。怀文少好玄理,善为文章,尝为楚昭王二妃诗,见称于世。初州辟从事,转西曹,江夏王义恭司空行参军,随府转司徒参军事,东阁祭酒。丁父忧,新安郡送故丰厚,奉终礼毕,余悉班之亲戚,一无所留。太祖闻而嘉之,赐奴婢六人。服阕,除尚书殿中郎。隐士雷次宗被征居钟山,后南还庐岳,何尚之设祖道,文义之士毕集,为连句诗,怀文所作尤美,辞高一座。以公事例免,同辈皆失官,怀文乃独留。随王诞镇襄阳,出为后军主簿,与谘议参军谢庄共掌辞令,领义成太守。元嘉二十八年,诞当为广州,欲以怀文为南府记室,先除通直郎,怀文固辞南行,上不悦。 弟怀远纳东阳公主养女王鹦鹉为妾。元凶行巫蛊,鹦鹉预之,事泄,怀文因此失调,为治书侍御史。元凶弑立,以为中书侍郎。世祖入讨,劭呼之使作符檄,怀文固辞,劭大怒,投笔于地曰“当今艰难,卿欲避事邪”旨色甚切。值殷冲在坐,申救得免。托疾落马,间行奔新亭。以为竟陵王诞卫军记室参军、新兴太守。又为诞骠骑录事参军、淮南太守。时国哀未释,诞欲起内斋,怀文以为不可,乃止。寻转扬州治中从事史。 时议省录尚书,怀文以为非宜,上议曰“昔天官正纪,六典序职,载师掌均,七府成务,所以翼平辰衡,经赞邦极。故总属之原,著夫官典,和统之要,昭于国言。夏因虞礼,有深冢司之则。周承殷法,无损掌邦之仪。用乃调佐王均,缉亮帝度。而式宪之轨,弘正汉庭。述章之范,崇明魏室。虽条录之名,立称于中代,总厘之实,不愆于自古,比代相沿,历朝罔贰。及乎爵以事变,级以时改,皆兴替之道,无害国章,八统元任,靡或省革。按台辅之职,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郑康成云冢宰之于庶僚,无所不总也。考于兹义,备于典文,详古准今,不宜虚废”不从。迁别驾从事史,江夏王义恭迁,西阳王子尚为扬州,居职如故。 时荧惑守南斗,上乃废西州旧馆,使子尚移居东城以厌之。怀文曰“天道示变,宜应之以德。今虽空西州,恐无益也”不从,而西州竟废矣。大明二年,迁尚书吏部郎。时朝议欲依古制置王畿,扬州移治会稽,犹以星变故也。怀文曰“周制封畿,汉置司隶,各因时宜,非存相反,安民宁国,其揆一也。苟民心所安,天亦从之,未必改今追古,乃致平壹。神州旧壤,历代相承,异于边州,或罢或置,既物情不说,容亏化本”又不从。三年,子尚移镇会稽,迁抚军长史,行府州事。时囚系甚多,动经年月,怀文到任,讯五郡九百三十六狱,众咸称平。 入为侍中,宠待隆密,将以为会稽,其事不行。竟陵王诞据广陵反,及城陷,士庶皆裸身鞭面,然后加刑,聚所杀人首于石头南岸,谓之髑髅山。怀文陈其不可,上不纳。扬州移会稽,上忿浙江东人情不和,欲贬其劳禄,唯西州旧人不改。怀文曰“扬州徒治,既乖民情,一州两格,尤失大体。臣谓不宜有异”上又不从。 怀文与颜竣、周朗素善,竣以失旨见诛,朗亦以忤意得罪,上谓怀文曰“竣若知我杀之,亦当不敢如此”怀文默然。尝以岁夕与谢庄、王景文、颜师伯被敕入省,未及进,景文因言次称竣、朗人才之美,怀文与相酧和,师伯后因语次白上,叙景文等此言。怀文屡经犯忤,至此上倍不说。上又坏诸郡士族,以充将吏,并不服役,至悉逃亡,加以严制不能禁。乃改用军法,得便斩之,莫不奔窜山湖,聚为盗贼。怀文又以为言。斋库上绢,年调钜万匹,绵亦称此。期限严峻,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绵一两亦三四百,贫者卖妻儿,甚者或自缢死。怀文具陈民困,由是绵绢薄有所减,俄复旧。子尚诸皇子皆置邸舍,逐什一之利,为患遍天下。怀文又言之曰“列肆贩卖,古人所非,故卜式明不雨之由,弘羊受致旱之责。若以用度不充,顿止为难者,故宜量加减省”不听。 孝建以来,抑黜诸弟,广陵平后,复欲更峻其科。怀文曰“汉明不使其子比光武之子,前史以为美谈。陛下既明管、蔡之诛,愿崇唐、卫之寄”及海陵王休茂诛,欲遂前议,太宰江夏王义恭探得密旨,先发议端,怀文固谓不可,由是得息。 时游幸无度,太后及六宫常乘副车在后,怀文与王景文每陈不宜亟出。后同从坐松树下,风雨甚骤。景文曰“卿可以言矣”怀文曰“独言无系,宜相与陈之”江智渊卧草侧,亦谓言之为善。俄而被召俱入雉场,怀文曰“风雨如此,非圣躬所宜冒”景文又曰“怀文所启宜从”智渊未及有言,上方注弩,作色曰“卿欲效颜竣邪。何以恒知人事”又曰“颜竣小子,恨不得鞭其面”上每宴集,在坐者咸令沉醉,怀文素不饮酒,又不好戏调,上谓故欲异己。谢庄尝诫怀文曰“卿每与人异,亦何可久”怀文曰“吾少来如此,岂可一朝而变。非欲异物,性所得耳” 五年,乃出为晋安王子勋征虏长史、广陵太守。明年,坐朝正,事毕,被遣还北,以女病求申。临辞,又乞停三日,讫犹不去。为有司所纠,免官,禁锢十年,既被免,买宅欲还东。上大怒,收付廷尉,赐死,时年五十四。三子:淡、渊、冲。 弟怀远,为始兴王浚征北长流参军,深见亲待。坐纳王鹦鹉为妾,世祖徙之广州,使广州刺史宗悫于南杀之。会南郡王义宣反,怀远颇闲文笔,悫起义,使造檄书,并衔命至始兴,与始兴相沈法系论起义事。事平,悫具为陈请,由此见原。终世祖世不得还。怀文虽亲要,屡请终不许。前废帝世,流徙者并听归本,官至武康令。撰《南越志》及怀文文集,并传于世。 史臣曰:昔娄敬戍卒,委辂而迁帝都。冯唐老贱,片词以悟明主。素无王公卿士之贵,非有积誉取信之资,徒以一言合旨,仰感万乘。自此山壑草莱之人,布衣韦带之士,莫不踵阙县书,烟霏雾集。自汉至魏,此风未爽。暨于晋氏,浮伪成俗,人怀独善,仕贵遗务。降及宋祖,思反前失,虽革薄捐华,抑扬名教,而辟聪之路未启,采言之制不弘。至于贱隶卑臣,义合朝算,徒以事非己出,知允莫从。昔之开之若彼,今之塞之若此,非为徐乐、严安,偏富汉世,东方、主父,独阙宋时,盖由用与不用也。徒置乞言之旨,空下不讳之令,慕古饰情,义非侧席,文士因斯,各存炫藻。周朗辩博之言,多切治要,而意在摛词,文实忤主。文词之为累,一至此乎。
写景 思乡 唐诗三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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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卷十三 · 志第三 · 历下

沈
沈约
南北朝
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章岁,十九。 纪法,六百八。章月,二百三十五。纪月,七千五百二十。章闰,七。 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度分,七十五。度法,三百四。气法,二十四。 馀数,一千五百九十五。岁中,十二。日法,七百五十二。没余,三十六。 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通法,四十七。没法,三百一十九。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万一千二十五。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周日日余,四百一十七。周虚,三百三十五。 会数,一百六十。交限数,八百五十九。会月,九百二十九。朔望合数,八十。 甲子纪第一 〔迟疾差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交会差八百七十七〕甲戌纪第二 〔迟疾差三千四十三,交会差二百七十九〕甲申纪第三 〔迟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会差六百二十〕 甲午纪第四 〔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交会差二十二〕甲辰纪第五 〔迟疾差六百二十五,交会差三百六十三〕甲寅纪第六 〔迟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会差七百四〕 推入纪法:置上元庚辰尽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满元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入纪年也。满法去之,得后纪。〔入甲午纪壬辰岁来,至今元嘉二十年岁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积月术:置入纪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闰。 推朔术:以通数乘积分,为朔积分,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三百九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即次月朔也。小余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余七,小余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纪年算外,以馀数乘之,满度法三百四为积没,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度法从大余,次气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后者,如法减之,得立春。〕 推闰月法: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数从正月起,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立春正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八十二〕惊蛰二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春分二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八,间数一百五十四〕谷雨三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四十五〕立夏四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三十九〕 小满四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四〕芒种五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二〕夏至五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一,间数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四〕大暑六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九〕立秋七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四十五〕 处暑七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五十三〕白露八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秋分八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八十二〕霜降九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九十〕立冬十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 〔限数二百,间数二百三〕大雪十一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六〕冬至十一月中〔限数二百七,间数二百六〕小寒十二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二百,间数一百九十七〕 推没灭术:因雨水积,以没余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如前,所求年为雨水前没日也。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一百九十六,满没法从大余,命如前,雨水后没日也。〔雨水前没多在故岁,常有五没,官以没正之,一年常有五没或六没。小余尽为灭日也。〕雨水小余三十九以还,雨水六旬后乃有。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余小分之数,减大余十八,小余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纪,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加六十,小余不足减,减大余一,加度法而后减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积度,不尽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经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积日,周天去之,余满度法为积度,不尽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满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为大分,如所入迟疾加之,经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术:置所求年积月,以会数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会纪差二十二加之,满会月去之,余则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会数加之,满会月去之。求望,加合数。朔望去交分如合数以下,交限数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推入迟疾历法:置所求年朔积分,所入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满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历。求次月,加一日,日余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五百七十五半。余满日法成一日,日满二十七去之,除日余如周日日余,不足减,减一日,加周虚。〔日满二十七而日余不满周日日余,为损。周日满去之,为入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余法:以入历日余乘入历下损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损益盈缩积分,〔值损则损之,值益则益之。〕为定积分。以入历日余乘列差,满日法盈减缩加差法,为定差法。以除定积分,所得减加本朔望小余,〔值盈则减,缩则加之。〕为定小余。加之满日法,合朔月食进一日。减之不足减者,加日法而后减之,则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数。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半。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小弱,以并少为半弱,以并半为太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时满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余,如日法而一。不尽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昼漏加时刻及分也。昼漏尽,又入夜漏。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数。月食加时定小余不满限数、间数者,皆以算上为日。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列差 差法 一日 十四度十三分 益二十五 盈 二 二百六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万八千八百 三 二百五十八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三万六千九十六 四 二百五十五 四日 十四度四分 益十六 盈五万一千一百三十六 五 二百五十一 五日 十三度十八分 益十一 盈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 五 二百四十六 六日 十三度十三分 益六 盈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四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益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 八日 十三度二分 损五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三十 九日 十二度十七分 损九 盈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三 二百二十六 10日 十二度十四分 损十二 盈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三 二百二十三 11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五万六千四百 三 二百二十 12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四万五千一百二十 二 二百一十七 13日 十二度六分 损二十 盈三万一千五百八十四 二 二百一十五 14日 十二度四分 损二十二 盈一万六千五百四十四 二 二百一十三 15日 十二度二分 益二十四 缩 二 二百一十一 16日 十二度四分 益二十二 缩一万八千四十八 二 二百一十三 17日 十二度六分 益二十 缩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二 三 二百一十五 18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二 五 二百一十八 19日 十二度十四分 益十二 缩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六 六 二百二十三 20日 十三度一分 益六 缩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二十九 21日 十三度七分 益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 22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四十 23日 十三度十六分 损九 缩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四 二百四十四 24日 十四度一分 损十三 缩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四 二百四十八 25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八 三 二百五十二 26日 十四度八分 损二十 缩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 三 二百五十五 27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二万七千八百二十四 二 二百五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 缩一万五百二十八 二百六十 〔定〕 〔定备九万三〕 〔定意差〕 小分一百三 损二百二十四 千四百八 法二千三百九 推合朔度: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日分,满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度法从度。经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 二十四气 ①日所在度 ②日中晷影 ③昼漏刻④夜漏刻 ⑤昏中星 ⑥明中星 雨水 室一〔太强〕 八尺二寸二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 觜一〔少强〕 尾十一〔强〕 惊蛰 壁一〔强〕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 井九〔半强〕 箕四〔少弱〕 春分 奎七〔少强〕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 井二十九〔半强〕 斗四〔弱〕清明 娄六〔半〕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 柳十二〔太〕 斗十四〔半〕 谷雨 胃九〔太弱〕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 张十 斗二十五〔半〕 立夏 昴十一〔弱〕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翼十〔太弱〕 女三〔少〕 小满 毕十五〔少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轸十〔弱〕 虚二〔弱〕 芒种 井三〔半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 角十〔太弱〕 危七〔弱〕夏至 井十八 一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氐五〔少弱〕 室五〔少强〕 小暑 鬼一〔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 房四〔太弱〕 壁六〔太弱〕 大暑 柳十二〔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尾八〔太弱〕 奎十二〔太弱〕 立秋 张五〔半强〕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三 胃二〔太弱〕 处暑 翼二〔半〕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 斗三〔半〕 昴七〔太弱〕白露 翼十七〔太弱〕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秋分 斗十四〔半弱〕 毕十六〔半弱〕 秋分 轸十五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 斗二十五〔少强〕 井九〔少强〕 寒露 亢一〔少〕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 牛八〔半强〕 井二十九〔弱〕 霜降 氐七〔半〕 八尺二寸〔八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 女十一〔半弱〕 柳十一〔半强〕 立冬 心二〔半弱〕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 危二〔弱〕 张八〔太弱〕 小雪 尾十二〔太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危十三〔半强〕 翼八〔太强〕 大雪 箕十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四十五〔六分〕 五十四〔四分〕 室九〔半强〕 轸八〔少强〕冬至 斗十四〔强〕 一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 毕八〔太强〕 角七〔少强〕 小寒 牛三〔半强〕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四十五〔六分〕五十四〔四分〕 奎十五〔少〕 亢九 大寒 女十半〔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立春 危四 九尺九寸一分 立春 危四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 昴九〔少〕 心四〔强〕推五星法:合岁 合数 日度法 室分 木 三百四十四 三百一十五 九万五千七百六十 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五 火 四百五十九 二百一十五 六万五千三百六十 一万六千一百二十五 土 三百八十三 三百七十 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八十 二万七千七百五十 金 二百六十七 一百六十七 五万七百六十八 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五 水 七十九 二百四十九 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六 一万八千六百七十五木后元丙戌,晋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火后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后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金后元甲申,晋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水后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设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数乘之,满合岁为积合,不尽曰合余,多者以合数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满合数,其年。〔木、土、金则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余减合数为度分,〔水度分满合岁则去之也。〕以周天〔十一万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满日度法为积度,不尽曰度余。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数乘其年,内雨水小余,并度余为日余,满日度法从积度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见日法,以法伏日及余〔木则十六日及金是也。〕加星合日及余,满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见日也。求星见度法,以法伏度及余〔木则二度及余是也。〕加星合度及余,满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见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则二十三见也。〕乘见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顺日行四分。〕分满其母成一度,逆顺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当各乘度余,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经室去分,不足减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异,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余四万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余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三度半强。〕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顺,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余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一日,日余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余四万九千四百三十,晨见东方。〔去日十七度半强。〕顺,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迟,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迟。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迟。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顺,迟,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七百七十九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余三万三千五百。除一周,定四十九度,度余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与日合,伏,十八日,日余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余四万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五度半强,〕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顺,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余九万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与日合,伏,四十一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见西方。〔去日十度。〕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迟。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迟。日行十五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迟。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见东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顺,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四万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万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见西方。〔去日十七度。〕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与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见东方。留四日。顺,迟,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一百一十五日,日余六万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缩减,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缩分,以减度分,盈加缩减。 推卦:因雨水大小余,加大余六,小余三百一十九,小余满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日满二十七日余不足加减不加周虚。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书“今既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宜应改革。按《景初历》春分日长,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后昼漏率长于冬至前。且长短增减,进退无渐,非唯先法不精,亦各传写谬误。今二至二分,各据其正。则至之前后,无复差异。更增损旧刻,参以晷影,删定为经,改用二十五箭。请台勒漏郎将考验施用”从之。 前世诸儒依图纬云,月行有九道。故画作九规,更相交错,检其行次,迟疾换易,不得顺度。刘向论九道云“青道二出黄道东,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东从青道。立夏、夏至,南从赤道。秋白冬黑,各随其方”按日行黄道,阳路也,月者阴精,不由阳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内,出入去黄道不得过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于黄道之上,与日相掩,则蚀焉。汉世刘洪推检月行,作阴阳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吴癸依洪法,制新术,令太史施用之。 《元嘉历》月行阴阳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 一日 益十七 初 二日〔前限馀六百六十五微分一千七百三十八〕 益十六 十七 三日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益八 六十 六日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损二 七十三 九日 损六 七十一 十日 损十 六十五 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后限馀二千一十九微分一千七十九〕 损十六 二十七分日〔二千六百八十五半〕 损十六大〔大者五千三百 七十一分之三千四百七十二 十一历周,五万五千五百一十七半。差率,一万一百九十。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阴阳历术曰:以会月去入纪积月,馀以会数乘之,以所入纪交会差加之,周天乘之,满微分法为大分,不尽为微分。大分满周天去之,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历也。不尽为日馀。 求次月,加二日,日馀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满十三去之,除日余如分日。阴阳历竟平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馀后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数: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定积分,以章岁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微分法乘之,如法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以差率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历余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会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于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值之,加余一千二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余减入迟疾历日馀,不足一日,却得周日,加余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历日及余也。以日余乘损益率,盈缩积分,为定积分。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会月乘之,如法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 求昏明数: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也。 求月去黄道度: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大明六年,南徐州从事史祖冲之上表曰: 古历疏舛,颇不精密,群氏纠纷,莫审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简略,今已乖远。以臣校之,三睹厥谬:日月所在,差觉三度。二至晷影,几失一日。五星见伏,至差四旬,留逆进退,或移两宿。分至乖失,则节闰非正。宿度违天,则伺察无准。臣生属圣辰,逮在昌运,敢率愚瞽,更创新历。谨立改易之意有二,设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旧法一章十九岁有七闰,闰数为多,经二百年,辄差一日。节闰既移,则应改法,历纪屡迁,实由此条。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令却合周、汉,则将来永用,无复差动。其二,以《尧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汉代之初,即用秦历,冬至日在牵牛六度。汉武改立《太初历》,冬至日在牛初。后汉《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二。晋时姜岌以月蚀检日,知冬至在斗十七。今参以中星,课以蚀望,冬至之日,在斗十一。通而计之,未盈百载,所差二度。旧法并令冬至日有定处,天数既差,则七曜宿度渐与历舛。乖谬既著,辄应改制,仅合一时,莫能通远,迁革不已,又由此条。今令冬至所在,岁岁微差,却检汉注,并皆审密,将来久用,无烦屡改。 又设法者,其一,以子为辰首,位在正北,爻应初九,斗气之端,虚为北方,列宿之中,元气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备论其义。今历上元日度,发自虚一。其二,以日辰之号,甲子为先,历法设元,应在此岁。而黄帝以来,世代所用,凡十一历,上元之岁,莫值此名。今历上元,岁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岁,历中众条,并应以此为始,而《景初历》交会迟疾,亦置纪差,裁合朔气而已。条序纷互,不及古意。今设法,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岁首为始。则合璧之曜,信而有征,连珠之晖,于是乎在,群流共源,实精古法。 若夫测以定形,据以实效,县象著明,尺表之验可推,动气幽微,寸管之候不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练始终,大存整密,革新变旧,有约有繁。用约之条,理不自惧,用繁之意,顾非谬然。何者。夫纪闰参差,数各有分,分之为体,非细不密。臣是用深惜毫厘,以全求妙之准,不辞积累,以成永定之制。非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窃恐赞有然否,每崇远而随近。论有是非,或贵耳而遗目。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异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万一可采,伏愿颁宣群司,赐垂详究,庶陈锱铢,少增盛典。 ○历法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岁,三百九十一。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章闰,一百四十四。闰法,十二。 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馀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岁馀,九千五百八十九。 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虚分,万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闰。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求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闰术:以闰余减章岁,余满闰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为正。推二十四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满六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求土用事: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余九十一,小余万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推没术: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减没分,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以冬至,算外,没日也。 求次没,加日六十九,日余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满没法从日,次没日也。日余尽为灭。 推日所在度术:以纪法乘朔积日为度实,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积度,不尽为度余,命以虚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虚去度分。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小分满法从行分,行分满法从度。求次日,加一度。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术: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为微分。微分满月法从度余,度余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虚去度分也。 迟疾历: 月行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差法 一日 十四行分十三 益七十 盈初 5304 二日 十四十一 益六十五 盈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 5270 三日 十四八 益五十七 盈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 5219 四日 十四四 益四十七 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 5151 五日 十三二十二 益三十四 盈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5066 六日 十三十七 益二十二 盈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 4981 七日 十三十一 益六 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 4879 八日 十三五 损九 盈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 4777 九日 十二二十二 损二十四 盈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 4675 十日 十二十六 损三十九 盈七百七万二千一百 4573 11日 十二十一 损五十二 盈六百三万五千七 4488 12日 十二八 损六十 盈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 4437 13日 十二六 损六十五 盈三百九万三百二 4403 14日 十二四 损七十 盈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 4369 15日 十二五 益六十七 缩四十五万七千六十九 4368 16日 十二七 益六十二 缩二百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 4420 17日 十二十 益五十五 缩三百八十七万五百一十四 4471 18日 十二十四 益四十四 缩五百三十万九千三百八十五 4539 19日 十二十九 益三十二 缩六百四十八万四百四 4624 20日 十三一 益十九 缩七百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 4709 21日 十三七 益四 缩七百八十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六 4811 22日 十三十三 损十一 缩七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4913 23日 十三十九 损二十七 缩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 5015 24日 十四一 损三十九 缩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十五 5100 25日 十四六 损五十二 缩五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 5185 26日 十四十 损六十二 缩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九 5253 27日 十四十二 损六十七 缩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 5287 28日 十四十四 损七十四 缩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 5321 推入迟疾历术: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历满二十七日,日余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余,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余为定度。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一日 益十六 初二日 益十五 十六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五日 益九 五十七六日 益五 六十六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损二 七十二九日 损六 七十十日 损十 六十四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一十三日 损十六 二十六十四日 损十六 十 推入阴阳历术: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满去之,为朔入阴历分。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万七百七十九。历满十三日,日余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阳竟入阴,阴竟入阳。求次日,加一日。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满三百三为日余,不尽倍之为小分,则朔差数也。加一十四日,日余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为日,即望差数也。又加之,后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日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则朔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余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数日余加夜半入迟疾历余,日余满通法从日,则朔望加时入历也。以入历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加本朔望小余,为定小余。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阴阳历余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数十二而一为度,不尽三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一为强,二为少弱,则月去日道数也。阳历在表,阴历在里。 〔表略〕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数加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也。 推五星术: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余以减率,其余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余。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余从天正朔日积度及余,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余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求星见日术:以伏日及余,加星合日及余,余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求星见度术:以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余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迟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辨。唯太子旅贲中郎将戴法兴议,以为: 三精数微,五纬会始,自非深推测,穷识晷变,岂能刊古革今,转正圭宿。案冲之所议,每有违舛,窃以愚见,随事辨问。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岁岁微差”。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古历冬至,皆在建星。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世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封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痛经,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交会之元,则食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牜角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臣法兴议: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朔,咸加该验。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及郑玄、阚泽、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寻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谬。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非浅虑,所可穿凿”。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凡此众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谨随诘洗释,依源征对。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故古历冬至,皆在建星”。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预疑其非直。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疑之据二也。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凿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此可疑之据四也。《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据历,非周则鲁。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有余。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终无毫忒”冲之曰:古术讹杂,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汉武改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盖略治朔望,无事检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冲之曰:《书》以上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必据中宿,余宿岂复不足以正时。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伏矣,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囗囗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若中宿之通非允,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依法兴议“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依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晰,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为惊寒之候。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则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复在卫阳之地乎。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按《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之八度。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处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群像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何以明之。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而今之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秋丽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兹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之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次随方名,义合宿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天数差移,百有余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嫌,乃臣历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月蚀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淮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设篰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尽然。据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臣因此验,考正章法。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甚惑也。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又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案《春秋》以来千有余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构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体明理正。未详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书日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徵。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知矣。备阅曩法,疏越实多,或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于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历纪之作,几于息矣。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岁星在轸,见超七辰”。谓应年移一辰也。案岁星之运,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又符。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后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省易。夫建言倡论,岂尚矫异,盖令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余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同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动也。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若日月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益,或多或少。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寻迟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而法兴云日数同。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更益,此条之谓矣。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 时法兴为世祖所宠,天下畏其权,既立异议,论者皆附之。唯中书舍人巢尚之是冲之之术,执据宜用。上爱奇慕古,欲用冲之新法,时大明八年也。故须明年改元,因此改历。未及施用,而宫车晏驾也。

宋书 · 卷六十六 · 列传第二十六 · 王敬弘 何尚之

沈
沈约
南北朝
王敬弘,琅邪临沂人也。与高祖讳同,故称字。曾祖暠,晋骠骑将军。祖胡之,司州刺史。父茂之,晋陵太守。敬弘少有清尚,起家本国左常侍,卫军参军。性恬静,乐山水,为天门太守。敬弘妻,桓玄姊也。敬弘之郡,玄时为荆州,遣信要令过。敬弘至巴陵,谓人曰“灵宝见要,正当欲与其姊集聚耳,我不能为桓氏赘婿”乃遣别船送妻往江陵。妻在桓氏,弥年不迎。山郡无事,恣其游适,累日不回,意甚好之。转桓伟安西长史、南平太守。去官,居作唐县界。玄辅政及篡位,屡召不下。 高祖以为车骑从事中郎,徐州治中从事史,征西将军道规咨议参军。时府主簿宗协亦有高趣,道规并以事外相期。尝共酣饮致醉,敬弘因醉失礼,为外司所白,道规即更引还,重申初宴。召为中书侍郎,始携家累自作唐还京邑。久之,转黄门侍郎,不拜。仍除太尉从事中郎,出为吴兴太守。旧居余杭县,悦是举也。寻征为侍中。高祖西讨司马休之,敬弘奉使慰劳,通事令史潘尚于道疾病,敬弘单船送还都,存亡不测,有司奏免官,诏可。未及释朝服,值赦复官。宋国初建,为度支尚书,迁太常。 高祖受命,补宣训卫尉,加散骑常侍。永初三年,转吏部尚书,常侍如故。敬弘每被除召,即便祗奉,既到宜退,旋复解官,高祖嘉其志,不苟违也。复除庐陵王师,加散骑常侍,自陈无德,不可师范令王,固让不拜。又除秘书监,金紫光禄大夫,加散骑常侍,本州中正,又不就。太祖即位,又以为散骑常侍、金紫光禄大夫,领江夏王师。 元嘉三年,为尚书仆射。关署文案,初不省读。尝豫听讼,上问以疑狱,敬弘不对。上变色,问左右“何故不以讯牒副仆射”敬弘曰“臣乃得讯牒读之,政自不解”上甚不悦。六年,迁尚书令,敬弘固让,表求还东,上不能夺。改授侍中、特进、左光禄大夫,给亲信二十人。让侍中、特进,求减亲信之半,不许。及东归,车驾幸冶亭饯送。 十二年,征为太子少傅。敬弘诣京师上表曰“伏见诏书,以臣为太子少傅,承命震惶,喜惧交悸。臣抱疾东荒,志绝荣观,不悟圣恩,猥复加宠。东宫之重,四海瞻望,非臣薄德,所可居之。今内外英秀,应选者多,且板筑之下,岂无高逸,而近私愚朽,污辱清朝。呜呼微臣,永非复大之一物矣。所以牵曳阙下者,实瞻望圣颜,贪《系》表之旨。臣如此而归,夕死无恨”诏不许。表疏屡上,终以不拜。东归,上时不豫,自力见焉。 十六年,以为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侍中如故,又诣京师上表曰“臣比自启闻,谓诚心已达,天鉴玄邈,未蒙在宥,不敢宴处,牵曳载驰。臣闻君子行道,忘其为身,三复斯言,若可庶勉,顾惜昏耄,志与愿违。礼年七十,老而传家,家道犹然,况于在国。伏愿陛下矜臣西夕,愍臣一至,特回圣恩,赐反其所,则天道下济,愚心尽矣”竟不拜,东归。二十三年,重申前命,又表曰“臣躬耕南澧,不求闻达。先帝拔臣于蛮荆之域,赐以国士之遇。陛下嗣徽,特蒙眷齿,由是感激,委质圣朝。虽怀犬马之诚,遂无尘露之益。年向九十,生理殆尽,永绝天光,沦没丘壑。谨冒奉表,伤心久之” 明年,薨于余杭之舍亭山,时年八十八。追赠本官。顺帝升明二年诏曰“夫涂秘兰幽,贞芳载越,徽猷沈远,懋礼弥昭。故侍中、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敬弘,神韵冲简,识宇标峻,德敷象魏,道蔼丘园。高挹荣冕,凝心尘外,清光粹范,振俗淳风。兼以累朝延赏,声华在咏,而嘉篆阙文,猷策韬裹,尚想遥芬,兴怀寝寤。便可详定辉谥,式旌追典”于是谥为文贞公。 敬弘形状短小,而坐起端方,桓玄谓之“弹棋八势”。所居舍亭山,林涧环周,备登临之美,时人谓之王东山。太祖尝问为政得失,敬弘对曰“天下有道,庶人不议”上高其言。左右常使二老婢,戴五绦五辫,著青纹袴襦,饰以朱粉。女适尚书仆射何尚之弟述之,敬弘尝往何氏看女,值尚之不在,寄斋中卧。俄顷,尚之还,敬弘使二卑守阁不听尚之入,云“正热,不堪相见,君可且去”。尚之于是移于它室。子恢之被召为秘书郎,敬弘为求奉朝请,与恢之书曰“秘书有限,故有竞。朝请无限,故无竞。吾欲使汝处于不竞之地”太祖嘉而许之。敬弘见儿孙岁中不过一再相见,见辄克日。恢之尝请假还东定省,敬弘克日见之,至日辄不果,假日将尽,恢之乞求奉辞,敬弘呼前,既至阁,复不见。恢之于阁外拜辞,流涕而去。 恢之至新安太守,中大夫。恢之弟瓒之,世祖大明中,吏部尚书,金紫光禄大夫,谥曰贞子。瓒之弟升之,都官尚书。升之子延之,升明末,为尚书左仆射,江州刺史。 何尚之,字彦德,庐江灊人也。曾祖准,高尚不应征辟。祖恢,南康太守。父叔度,恭谨有行业,姨适沛郡刘璩,与叔度母情爱甚笃,叔度母蚤卒,奉姨有若所生。姨亡,朔望必往致哀,并设祭奠,食并珍新,躬自临视。若朔望应有公事,则先遣送祭,皆手自料简,流涕对之。公事毕,即往致哀,以此为常,至三年服竟。 义熙五年,吴兴武康县民王延祖为劫,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劫身斩刑,家人弃市。睦既自告,于法有疑。时叔度为尚书,议曰“设法止奸,本于情理,非谓一人为劫,阖门应刑。所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为恶之身。睦父子之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属,还相缚送,螫毒在手,解腕求全,于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容于家,逃刑无所,乃大绝根源也。睦既纠送,则余人无应复告,并全之”后为金紫光禄大夫,吴郡太守,加秩中二千石。太保王弘称其清身洁己。元嘉八年,卒。 尚之少时颇轻薄,好摴蒱,既长折节蹈道,以操立见称。为陈郡谢混所知,与之游处。家贫,起为临津令。高祖领征南将军,补府主簿。从征长安,以公事免,还都。因患劳疾积年,饮妇人乳,乃得差。以从征之劳,赐爵都乡侯。少帝即位,为庐陵王义真车骑咨议参军。义真与司徒徐羡之、尚书令傅亮等不协,每有不平之言,尚之谏戒,不纳。义真被废,入为中书侍郎。太祖即位,出为临川内史,入为黄门侍郎,尚书吏部郎,左卫将军,父忧去职。服阕,复为左卫,领太子中庶子。尚之雅好文义,从容赏会,甚为太祖所知。十二年,迁侍中,中庶子如故。寻改领游击将军。 十三年,彭城王义康欲以司徒左长史刘斌为丹阳尹,上不许。乃以尚之为尹,立宅南郭外,置玄学,聚生徒。东海徐秀、庐江何昙、黄回、颍川荀子华、太原孙宗昌、王延秀、鲁郡孔惠宣,并慕道来游,谓之南学。女适刘湛子黯,而湛与尚之意好不笃。湛欲领丹阳,乃徙尚之为祠部尚书,领国子祭酒。尚之甚不平。湛诛,迁吏部尚书。时左卫将军范晔任参机密,尚之察其意趣异常,白太祖宜出为广州,若在内衅成,不得不加以鈇钺,屡诛大臣,有亏皇化。上曰“始诛刘湛等,方欲超升后进。晔事迹未彰,便豫相黜斥,万方将谓卿等不能容才,以我为信受谗说。但使共知如此,不忧致大变也”晔后谋反伏诛,上嘉其先见。国子学建,领国子祭酒。又领建平王师,乃徙中书令,中护军。 二十三年,迁尚书右仆射,加散骑常侍。是岁造玄武湖,上欲于湖中立方丈、蓬莱、瀛洲三神山,尚之固谏乃止。时又造华林园,并盛暑役人工,尚之又谏,宜加休息,上不许,曰“小人常自暴背,此不足为劳”时上行幸,还多侵夕,尚之又表谏曰“万乘宜重,尊不可轻,此圣心所鉴,岂假臣启。舆驾比出,还多冒夜,群情倾侧,实有未宁。清道而动,帝王成则,古今深诫,安不忘危。若值汲黯、辛毗,必将犯颜切谏,但臣等碌碌,每存顺默耳。伏愿少采愚诚,思垂省察,不以人废,适可以慰四海之望”亦优诏纳之。 先是,患货重,铸四铢钱,民间颇盗铸,多剪凿古钱以取铜,上患之。二十四年,录尚书江夏王义恭建议,以一大钱当两,以防剪凿,议者多同。尚之议曰“伏鉴明命,欲改钱制,不劳采铸,其利自倍,实救弊之弘算,增货之良术。求之管浅,犹有未譬。夫泉贝之兴,以估货为本,事存交易,岂假数多。数少则币轻,数多则物重,多少虽异,济用不殊。况复以一当两,徒崇虚价者邪。凡创制改法,宜从民情,未有违众矫物而可久也。泉布废兴,囗囗骤议,前代赤仄白金,俄而罢息,六货愦乱,民泣于市。良由事不画一,难用遵行,自非急病权时,宜守久长之业。烦政曲杂,致远常泥。且货偏则民病,故先王立井田以一之,使富不淫侈,贫不过匮。虽兹法久废,不可顿施,要宜而近,粗相放拟。若今制遂行,富人赀货自倍,贫者弥增其困,惧非所以欲均之意。又钱之形式,大小多品,直云大钱,则未知其格。若止于四铢五铢,则文皆古篆,既非下走所识,加或漫灭,尤难分明,公私交乱,争讼必起,此最是其深疑者也。命旨兼虑剪凿日多,以至消尽。鄙意复谓殆无此嫌。民巧虽密,要有踪迹,且用钱货铜,事可寻检,直由属所怠纵,纠察不精,致使立制以来,发觉者寡。今虽有悬金之名,竟无酧与之实,若申明旧科,禽获即报,畏法希赏,不日自定矣。愚者之议,智者择焉,猥参访逮,敢不输尽” 吏部尚书庾炳之、侍中太子左卫率萧思话、中护军赵伯符、御史中丞何承天、太常郗敬叔并同尚之议。中领军沈演之以为“龟贝行于上古,泉刀兴自有周,皆所以阜财通利,实国富民者也。历代虽远,资用弥便,但采铸久废,兼丧乱累仍,糜散湮灭,何可胜计。晋迁江南,疆境未廓,或土习其风,钱不普用,其数本少,为患尚轻。今王略开广,声教遐暨,金镪所布,爰逮荒服,昔所不及,悉已流行之矣。用弥旷而货愈狭,加复竞窃剪凿,销毁滋繁,刑禁虽重,奸避方密,遂使岁月增贵,贫室日剧,堥作肆力之氓,徒勤不足以赡。诚由货贵物贱,常调未革,弗思厘改,为弊转深,斯实亲教之良时,通变之嘉会。愚谓若以大钱当两,则国传难朽之宝,家赢一倍之利,不俟加宪,巧源自绝,施一令而众美兼,无兴造之费,莫盛于兹矣”上从演之议,遂以一钱当两,行之经时,公私非便,乃罢。 二十五年,迁左仆射,领汝阴王师,常侍如故。二十八年,转尚书令,领太子詹事。二十九年,致仕,于方山著《退居赋》以明所守,而议者咸谓尚之不能固志。太子左卫率袁淑与尚之书曰“昨遣修问,承丈人已晦志山田,虽曰年礼宜遵,亦事难斯贵,俾疏、班、邴、魏,通美于前策,龚、贡、山、卫,沦惭乎曩篇。规迨休告,雪涤素怀,冀寻幽之欢,毕囗玄之适。但淑逸操偏迥,野性瞢滞,果兹冲寂,必沈乐忘归。然而已议涂闻者,谓丈人徽明未耗,誉业方籍,傥能屈事康道,降节殉务,舍南濒之操,淑此行永决矣。望眷有积,约日无误”尚之宅在南涧寺侧,故书云“南濒”,《毛诗》所谓“于以采苹,南涧之濒”也。诏书敦劝,上又与江夏王义恭诏曰“今朝贤无多,且羊、孟尚不得告谢,尚之任遇有殊,便未宜申许邪”义恭答曰“尚之清忠贞固,历事唯允,虽年在悬车,而体独充壮,未相申许,下情所同”尚之复摄职。羊即羊玄保,孟即孟顗,字彦重,本昌安丘人。兄昶贵盛,顗不就征辟。昶死后,起家为东阳太守,遂历吴郡、会稽、丹阳三郡,侍中,仆射,太子詹事,复为会稽太守,卒官,赠左光禄大夫。子劭,尚太祖第十六女南郡公主,女适彭城王义康、巴陵哀王休若。 尚之既还任事,上待之愈隆。是时复遣军北伐,资给戎旅,悉以委之。元凶弑立,进位司空,领尚书令。时三方兴义,将佐家在都邑,劭悉欲诛之,尚之诱说百端,并得免。世祖即位,复为尚书令,领吏部,迁侍中、左光禄大夫,领护军将军。寻辞护军,加特进。复以本官领尚书令。丞相南郡王义宣、车骑将军臧质反,义宣司马竺超民、臧质长史陆展兄弟并应从诛,尚之上言曰“刑罚得失,治乱所由,圣贤留心,不可不慎。竺超民为贼既遁走,一夫可禽,若反覆昧利,即当取之,非唯免愆,亦可要不义之赏,而超民曾无此意,微足观过知仁。且为官保全城府,谨守库藏,端坐待缚。今戮及兄弟,与向始末无论者复成何异。陆展尽质复灼然,便同之巨逆,于事为重。臣豫蒙顾待,自殊凡隶,苟有所怀,不敢自默”超民坐者由此得原。 时欲分荆州置郢州,议其所居。江夏王义恭以为宜在巴陵,尚之议曰“夏口在荆、江之中,正对沔口,通接雍、梁,实为津要,由来旧镇,根基不易。今分取江夏、武陵、天门、竟陵、随五郡为一州,镇在夏口,既有见城,浦大容舫。竟陵出道取荆州,虽水路,与去江夏不异,诸郡至夏口皆从流,并为利便。湘州所领十一郡,其巴陵边带长江,去夏口密迩,既分湘中,乃更成大,亦可割巴陵属新州,于事为允”上从其议,荆、扬二州,户口半天下,江左以来,扬州根本,委荆以阃外,至是并分,欲以削臣下之权,而荆、扬并因此虚耗。尚之建言复合二州,上不许。 大明二年,以为左光禄、开府仪同三司,侍中如故。尚之在家常著鹿皮帽,及拜开府,天子临轩,百僚陪位,沈庆之于殿廷戏之曰“今日何不著鹿皮冠”庆之累辞爵命,朝廷敦劝甚笃,尚之谓曰“主上虚怀侧席,讵宜固辞”庆之曰“沈公不效何公,去而复还也”尚之有愧色。爱尚文义,老而不休,与太常颜延之论议往反,传于世。立身简约,车服率素,妻亡不娶,又无姬妾。秉衡当朝,畏远权柄,亲戚故旧,一无荐举,既以致怨,亦以此见称。复以本官领中书令。四年,疾笃,诏遣侍中沈怀文、黄门侍郎王钊问疾。薨于位,时年七十九。追赠司空,侍中、中书令如故。谥曰简穆公。子偃,别有传。 尚之弟悠之,义兴太守,侍中,太常。与琅邪王徽相善。悠之卒,徽与偃书曰“吾与义兴,直恨相知之晚,每惟君子知我。若夫嘉我小善,矜余不能,唯贤叔耳”悠之弟愉之,新安太守。愉之弟翌之,都官尚书。悠之子颙之,尚太祖第四女临海惠公主。太宗世,官至通直常侍。 史臣曰:江左以来,树根本于扬越,任推毂于荆楚。扬土自庐、蠡以北,临海而极大江。荆部则包括湘、沅,跨巫山而掩邓塞。民户境域,过半于天下。晋世幼主在位,政归辅臣,荆、扬司牧,事同二陕。宋室受命,权不能移,二州之重,咸归密戚。是以义宣藉西楚强富,因十载之基,嫌隙既树,遂规问鼎。而建郢分扬,矫枉过直,藩城既剖,盗实人单,阃外之寄,于斯而尽。若长君南面,威刑自出,至亲在外,事不患强。若运经盛衰,时艰主弱,虽近臣怀祸,止有外惮,吕宗不竞,实由齐、楚,兴丧之源,于斯尤著。尚之言并合,可谓识治也矣。